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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知识付费的“法治之墙”

核心提示: 知识付费是互联网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性结果,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然而,由于知识付费属于新生事物,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对其产业规模化发展的有效保障,因而亟待补齐法治短板。当前,必须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筑牢促进知识付费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之墙”。

【摘要】知识付费是互联网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性结果,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然而,由于知识付费属于新生事物,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对其产业规模化发展的有效保障,因而亟待补齐法治短板。当前,必须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筑牢促进知识付费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之墙”。

【关键词】知识付费  知识产权  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付费的商业社会基础已经逐渐趋于完善。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知识付费的浪潮已经席卷社会的各个角落。通过喜马拉雅、知乎以及诸多专业性学习软件获得优质学习资源,已经成为青年人的标配。根据艾瑞咨询公司发布的《2018年中国在线知识付费市场研究报告》,到2020年我国知识付费的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235亿元,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将与日俱增。从商业属性来看,对专业知识进行深加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用者为此付费也是合理的。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产业,知识付费尚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存在不规范、不合理情况。因此,必须要筑牢知识付费的“法治之墙”。

筑牢“法治之墙”是知识付费发展的客观需求

知识付费的本质是流量变现方式的创新。不同于传统的影视付费,知识付费提供的产品更加个性化。2016年是知识付费转型元年,知乎推出了“值乎”,“在行”推出了“分答”,新浪微博则推出了付费围观功能。知识付费正式走向个性化服务层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获得更具针对性的服务,但这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知识付费交易的法律定义不明确,在实际交易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比如,在音频、视频、游戏等领域中,由于交易的虚拟性,大多数商品无法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通过平台申诉,最终难以获得妥善处理。此外,打赏型知识付费交易在法律上属于赠予而非商品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能发挥存在障碍。

二是知识付费产业发展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弱化了可持续发展能力。知识付费的初衷是通过对知识的深加工提升具体知识的表现力,从而满足不同群体的学习需求。随着知识付费产业的深入发展,付费项目逐渐拓展到娱乐、文化等多个领域,异化发展的知识付费逐渐兴起。在经济效益的刺激下,一些付费项目开始走上“流量经济”的老路,甚至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选择通过扭曲现实、编造历史等手段满足部分公众的低级趣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在互联网时代,各大平台为了争夺用户允许公众免费使用相关资源,使得一些公众对知识付费存在着一定的抵触心理,知识付费产业发展的群众基础较为薄弱。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对侵权与盗版行为的界定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创性文化作品与商品必须合理利用他人作品,不得抄袭。但这两部法律都未对抄袭的具体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同时,知识产权侵犯的司法鉴定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通过洗稿、融梗等方式所实施的抄袭行为也难以进行明确界定。

做好产业运营的法治保障,确保知识付费产业健康发展

当前,知识付费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规模相对较小,法治环境尚不完善,社会信任度相对不高。尽管知识付费的优势已经逐渐为消费者所接受,但大多数公众对知识交易的安全与质量存在着一定的疑虑。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消费者信任感,是知识付费产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

一要明确知识付费消费中的两个关键性法律问题,解决法治化发展的法理障碍。知识付费产业所提供的服务与商品大多是无法退回的一次性产品,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理应不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这为知识付费产业的良好发展设置了障碍。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应结合知识付费产业的实际情况实施有差别的消费者保护策略,对于一些具备规范化服务的领域应尝试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机制。此外,知识付费牵涉三方当事人:服务者、付费者以及平台。由于知识付费是出于现实生活而实施的商品购买行为,理应被归于商品交易行为,三者的法律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但在实际的知识付费交易中,当事人关系相对混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基于网络平台的商品交易行为应以销售者与服务者为索赔对象。然而,在大多数索赔行为中,平台都被视为主要索赔对象。对此,应将知识付费行为归置于商品交易层面,按照相关法律调整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二要营造和谐健康的产业环境。一方面,应建立知识付费服务准入门槛,增强产业运营的规范性。知识付费源于自媒体,在自媒体的加持下,人人都能成为知识服务的供给者。比如,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已经成为知识付费的运营主阵地。然而,完全开放的准入机制导致了一些服务乱象。对此,应以行业准则、技术规章为基础,制定针对不同领域的知识付费准入起点,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知识付费线上交易的法律监管。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软件的兴起,知识交易变得更加快捷方便,但也容易滋生各种问题。比如,知识付费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进行,消费者的售后与维权难以实现。对此,应建立线上交易监管平台,实现对知识付费交易的全过程监管。

三要强化对平台的监管力度。平台虽不是知识服务与产品的供给者,但作为中间商,其担负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多项重要职能。因此,应以法律保障知识付费平台的职能发挥。其一,应在法律层面明确知识付费平台的具体职责。作为中间商,平台应协调好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外,平台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内容生产实施动态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其二,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知识付费平台稳定健康发展。应补充完善与知识付费平台内容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知识付费平台自觉履行信息过滤职责,增强内容合规性。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巩固知识付费产业可持续发展基础

知识付费产品的可重复利用性是其经济效益持续发挥的重要基础,但若缺失了法律的保护,“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将会逐渐凸显,从而阻碍知识付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一要明确知识产权侵权的界定标准,为知识生产与服务供给提供一个正确的发展范式,应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具体行为方式,并给予针对性的惩处措施。比如,将抄袭、洗稿等伪原创行为界定为完全侵权行为;对于融梗、拆改等高度模仿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适当处罚;将思想、主题借鉴等行为界定为完全创新行为,等等。

二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创新主体的保护。近年来,知识付费领域创新主体利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宏观制度设计未能跟上产业发展实际,保护力度不足。对此,应基于知识付费产业发展实际创新知识产权认证方式,彰显法律保护权威。比如,应允许知识付费平台充当临时性专利认证机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此外,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三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养公众的知识付费意识。知识付费是互联网转型升级的必然趋势,引导公众树立知识“有偿使用”的思维理念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现实要求。因此,要引导公众养成“有偿使用”的意识,奠定知识付费推广的群众基础。

(作者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4ZDC02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赵文青、崔金贵、张向凤:《科普期刊知识付费模式探析——以丁香医生新媒体矩阵为借鉴》,《编辑学报》,2019年第3期。

②张志成:《简论新时代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知识产权》,2019年第8期。

③冯晓青、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现代法学》,2019年第3期。

责编/孙渴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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