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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权,即“知识所属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也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商品属性。一是知识产权具有使用价值。科技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生产者一旦掌握特定的专利技术,就能促进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因此,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成果对于生产者的意义远大于物质化的生产设备。二是作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是劳动者通过复杂劳动形成的产品,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具有相应的价值。三是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社会分工出现多样化的特征,出现了与直接生产劳动相分离的科技人员,其创造的知识产品大多不具有物质形态,但是同样蕴含使用价值和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的特殊商品。

知识产权制度受制于意识形态。恩格斯指出,意识形态产生后会同观念材料结合,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加工。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之中,天然带有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色彩。资产阶级通过激发劳动者的劳动潜能,最大限度地获取剩余价值。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看似促使创造者获得了一定收益,而实质上却使资产阶级获取了倍增的剩余价值。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其逐渐演变为资本拜物教。例如,在国际经贸往来中,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凭借科技水平优势,极力推行知识产权霸权主义,加重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同时,在知识产权中强行混入本国政治制度、经济模式和文化习惯等,并将其输入其他国家,对当地人民的价值观造成冲击。综上可知,知识产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意识形态的色彩。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法律属性。绝大多数智力成果以人类共同智慧为基础,本质上属于公共资源。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智力成果才被称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为了鼓励公众进行自主创新,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通过经济利益激发创造者的积极性。同时,法律对知识产权存在“强制性许可”等规定,以防止知识产权制度被滥用。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融入国家法律之中才能正常运行,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受到合理保护。

马克思主义语境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确保知识产品作为独立商品在市场上正常交易。马克思认为,商品的生产不仅反映了经济关系,更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品生产的过程是劳动作用于生产资料并最终形成劳动产品。起初,商品生产主要是简单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转化为劳动产品。后来,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使人类的科技水平和创造能力显著提高,科学技术在物质生产中的运用愈发广泛,复杂劳动创造的产品逐渐占据了商品的主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同样融入了大量的复杂劳动,这些复杂劳动以智力成果的形态(知识产品)表现出来,具有较大的价值量。知识产权制度以这些知识产品作为保护对象,确保其作为独立商品在市场上正常交易。

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最大程度地激励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关键要素,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主要实行过两种激励科技创新的制度,一是发明人证书制度,即国家授予创造者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奖金,发明的产权归属国家;二是知识产权制度,即国家依法赋予创造者在特定期间内“垄断占有”其发明的权利,创造者通过交易获利。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符合我国当前的发展需要,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励科技创新,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在经济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不能仅依靠创造者的自我奉献、国家道德式的感召或临时的政策来促进科技创新,还应通过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创造者的各项权益,进而激励创造者实施科技创新;应注重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科学衔接,增强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话语权。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时代要求

激励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宗旨是保护创新成果,激励自主创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强调激励原始性创新、引进成果升级创新,包括自主创新收益模式、科技成果商业运营、自主创新成果保护等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激发创造者投身自主创新的热情、营造良好的自主创新氛围、激发整个民族的自主创新活力。

注重制度保障。良好的制度如果缺乏保障就会成为“海市蜃楼”,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如此。在现行的制度体系中,我们要注意区分知识产权制度的层级,明确战略、法律、政策的功能定位,以便充分运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知识产权制度的稳定,保证其功能的正常发挥。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和观念文化都是制度实行的重要保障,应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关键环节入手,实现这一领域的法治化建设。

强调利益平衡。智力成果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财富,是一种公共资源,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科技创新的同时,不应成为阻碍知识正常传播的藩篱。为了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必须平衡知识产权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具体包括两点。一方面,要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和运用者之间的利益。如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收益过少,那么就会影响其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发展进步;如果知识产权运用者的付出过多,那么就会制约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阻碍先进技术的传播。另一方面,要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既不能以公共资源为借口损害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权益,也不能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而侵占公共利益。

拓宽国际视野。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能闭门造车,应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前提下,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努力朝科学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有鉴于此,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的民族精神、传统文化有机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另一方面,主动发出“中国声音”,积极参与相关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警惕西方国家知识产权霸权主义的渗透,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有关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作者为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吴汉东:《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法学》,2016年第7期。

②梁心新:《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论探析》,《知识产权》,2017年第10期。

③杨源哲:《基于唯物史观的知识产权正当性学说反思》,《求索》,2016年第8期。

[责任编辑: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