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邹天敬在2019国家治理高峰论坛年会上发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聚焦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这个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指明了前进方向,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四中全会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优势,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这次全会通过的《决定》的部署要求,在探索完善新时代“三农”工作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上下功夫,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决定》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再动员、再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党同志务必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原则,把振兴乡村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大任务,书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农’新篇章。”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总方针是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制度保障是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这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从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矛盾出发提出的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必须深入理解乡村振兴战略20字总要求,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作为做好“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动真格、见真章,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三农”基层一线需要,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农业农村方向,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向农业农村倾斜,在公共服务上着力体现“三农”优先导向,切实扭转“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思维观念和工作方式,真正把优先发展要求落实落地。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永恒课题,确保中国人的饭碗在任何时候都牢牢端在自己手上,里面装的主要是中国粮。必须毫不动摇地抓好粮食生产,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必须顺应国内食品消费结构升级趋势,树立大食物观,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压减低端供给,增加中端供给,使粮食品种和质量更加契合消费者需求,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应该看到,我国小农生产有几千年的历史,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小规模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的本源性制度。目前,我国还有2.2亿个农户,户均土地经营规模7.89亩,耕地规模30亩以上的农户1032万户,小生产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始终面对的现实。与此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农村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难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实现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首先,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这既是我国农业生产组织方式或者农业组织制度深刻变革的迫切要求,也是农业生产方式根本转变的迫切需要。纵观世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之路,均离不开一定的经营规模,大致形成四种模式:一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人少地多的发达国家,发展的是大规模家庭农场;二是日本、荷兰等地少人多国家,发展的是小规模家庭农场;三是资源禀赋状况介于两者之间的德国、法国等国家,发展的是适度规模农场;四是巴西、阿根廷等为代表的拉美国家,则是大规模农场和小农户并存。基于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加之我国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很大,不是所有地方都能搞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因此,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既不能走土地占有严重不平衡的拉美道路,也不能照搬发达国家大规模家庭农场发展模式,而必须是中国特色的适度规模经营之路,既要避免土地撂荒和经营规模过于碎小,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人为“垒大户”。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走组织化、集约化、规模化的路子,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大格局,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其次,必须坚定不移构建中国特色的农业经济体系。我国农业经济体系和其他国家都不一样,是农村集体经济、家庭经济、合作经济、国有经济等组成的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济体系。合作经济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一直是中国特色农业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2006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并指出乡村组织振兴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明确“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民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再次,必须坚定不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并行。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与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
三、《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保障。40年前,我国通过农村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大幕。40年后的今天,我们应该通过乡村振兴,形成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既要政策引导和扶持,推动城乡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也要发挥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产业兴旺是重点,生活富裕是根本,这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的前提。乡村产业植根于农村,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民为主体,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核心,既要适应地域特色,充分发挥乡村资源、生态和文化优势,加快发展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新型服务业,又必须面向市场、沟通城乡、双向流通,才能确保农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既能产得出、产得优,也能卖得出、卖得好。比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不是简单的一产“接二连三”,关键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在这方面,面对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格局,面对农业这一弱势产业,面对农民这个弱势群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为一身,融普通农户和新型主体于一体,在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组织带领农民千家万户小生产联结城乡千变万化大市场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合作社最初产生的经济动因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雇工和低收入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增强竞争能力,抵御强势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盘剥而联合组建的一种经济互助组织。为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社员的利益,合作社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发挥合作制具有互助合作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合作社内部的劳动分红和工资分配等利益诉求,基本上主要依据成员对组织的贡献来确定分配方式,既能刺激其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又能适当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成员的后顾之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管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并对合作制提出了严峻挑战,但合作经济仍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特别是在很多发达国家,随着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导致单边垄断的出现,这又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这些国家的合作社在市场上得以充分发展,起到了把分散、弱小的产权交易者组织起来,增进共同利益,对抗单边垄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独特作用。这对我国农村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渠道,促进形成城乡融合、工农互惠的经营发展新格局,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决定》明确指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生态宜居是关键,乡风文明是保障,治理有效是基础。目前,在这三个方面,农村基层治理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能光看农民口袋里的票子有多少,更要看农民的精神风貌怎么样,乡村人居环境、社会文明程度和基层治理水平怎么样。要以党的领导统揽全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以法治“定纷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以自治“消化矛盾”,注重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有效方式,既要注重运用现代化治理理念和方式,更要注重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作用,通过健全乡村管理和服务机制,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服务组织的作用,发挥行业商会的自律功能,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在这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联系农民、服务自我的独特功能和优势。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和成员服务,通过社员的互助合作和成员社联合合作的力量,为每一位社员和成员服务,解决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因有限的个人力量势单力薄、抵御风险能力弱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从而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合作社实行自愿原则,尊重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能够激发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意识,特别是合作社遵循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本价值,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开放、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依靠集市场经济意识、集体主义意识、民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意识于一体的思想观念或精神,以实现社员的共同富裕为自身最大的责任,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在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完全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供销合作社作为我国历史最悠久、覆盖最广泛、体系最完整的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为农服务经验,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进入新时代,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家庭经济、合作经济、国有经济等组成的中国特色农业经济体系,有利于畅通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和平等交换,形成城乡统筹联动、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有利于更好落实政府对“三农”的支持保护,增强对农村市场的调控能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
供销合作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今天的发展成果,是在新中国70年的辉煌发展道路中走出来的,也是在对中国百年来合作社运动的探索实践、继承发展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回顾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作社在中国,从一开始就承载了经济改造与社会改良的功能,中国合作社的诞生与发展,始终是与中国革命、与中国经济社会制度的变革紧密相联的。新中国成立后,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骨干力量,很快就自上而下建立起了覆盖全国城乡的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络,成为执行政府农业政策的载体和抓手,成为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与纽带。供销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是党和政府为解决中国的农业农村问题而推动建立的,它的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民,它着眼的是要推动解决中国的城乡问题、工农问题,这些功能都不是传统意义上自发成立、以自我服务为目的的合作社所具备的。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同样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可以说,供销合作社所推进的每一步改革,基本上都是我们国家整个经济社会变革、发展历程的缩影。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农村改革大局中统筹部署,强调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迫切需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迫切需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指出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改革的实践和成效已经充分证明,把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发挥好,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和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在这方面,供销合作社在很多地方已经有了很好的探索,创造了独创性的经验,比如,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农业生产托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效果。由于“农民进城打工,供销社给农民打工”,在没有实现土地流转的前提下,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将一二三产业融合,实现了规模经营,让农民享受到了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同时供销合作社进入了生产环节,给农民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防止了“非农化、非粮化”现象。随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真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一定能够更好地发挥在促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经济体系、完善中国特色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邹天敬,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