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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理顺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摘 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根本保证。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现代政府制度、现代事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实现社会主体组织制度创新。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政府制度 事业制度 企业制度 社会组织制度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建立,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想方式,改变了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面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曾经先后出现过许多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无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哪个阶段,无论人们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形态里,无论人们选择和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梦想始终未曾改变,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奋斗始终不会松懈。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人类全部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创造更美好的社会生活。千改不离其道,万变不离其宗。为了建设更美好的社会,为了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必须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社会制度。就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不过只是人们实现其美好生活梦想的一种形式、一种工具或一种途径而已。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那个社会和那个时代的产物,都在不同程度上与当时人们的社会生活形态相适应,也都必然会存在其不可避免的社会历史局限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是推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当代世界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发展实践活动的产物。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推动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所谓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环境和条件下所形成的、要求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共同遵守的办事流程和行为准则。社会制度是指要求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遵守的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行为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指要求中国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共同遵守的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行为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进入新时代,我们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加速推进和全面深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强化各项体制的系统协同和动态适应的顶层设计,全面推进社会主体组织分化改革。

社会主体组织的分化与多元化,既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来改造中国传统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重新界定和规范政府机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地位、性质、目标、功能、职责、权力、利益、行为方式、运行机制和行为规范等,从根本上改变政企事社一体化的传统社会管理体制模式。在进行必要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与企事分开,使之各就其位、各尽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各得其利、各循其规、各守其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理顺不同社会主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全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现代政府制度、现代事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现代政府制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实行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和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模式。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现代政府制度。所谓现代政府制度,是指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新型政府制度。与传统政府制度不同,现代政府制度应该是一种法治政府、有限政府、适度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诚信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而要建立和完善现代政府制度,就必须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的政策,实现政府组织与其他各类社会主体组织之间的合理分工,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地位、主导作用、活动边界和运行机制。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就必须进一步明确界定和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科学划分和勘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理边界,适度精简和优化政府职能,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完善现代事业制度

所谓现代事业组织,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拥有独立资产,面向社会自主开展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基本组织形式。我们在这里所设计和界定的“现代事业组织”模式 ,既沿用了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里的“事业”这个名词,又从理论上明确区分了“现代事业组织”与中国传统“事业单位”之间的界限,以及公益事业组织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之间的界限,并概括和揭示了“现代事业组织”在社会主体组织系统中的组织形态、法律地位、机构性质、公益目标、社会职能、权责利关系、运行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基本内涵,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社会主体组织的分化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所谓现代事业制度,是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社会公共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一整套事业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有关现代公益事业组织的独立事业法人制度、事业组织领导与决策制度、公益事业机构人事组织制度、公益事业财务制度、公益事业运行管理制度、公益事业监督与评估制度、公益事业组织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他各项相关公益组织管理制度。现代事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组织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它既不同于中国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也不同于国外的公益事业管理模式,而是一整套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并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新型公益事业管理制度。

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与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相比较而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这种不均衡的渐进性改革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各项社会主体组织改革的整体推进与协调发展。事实上,由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及其他各项社会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于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造成当时各类事业单位变成了市场化改革的“防空洞”和“避风港”,规模庞大的事业单位和人数众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没有投身浩浩荡荡的市场化改革浪潮,这极大地束缚和抑制了科学技术生产力、教育生产力、文化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加速和全面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创新和完善政事分开、企事分开、资事分开、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多方筹资、多元约束、规范管理的现代事业制度,才能够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从而进一步全面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能有完善的现代政府制度、现代事业制度和现代社会组织制度。

在现代社会组织体系中,各种企业组织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可以说,要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就必须让企业组织在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重要的功能与作用。目前,中国已有上亿家各种不同性质、规模、形式的企业和商事主体,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发展潜力。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造成企业运行效率低下;由于没有完善的现代政府制度,无法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因此,只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创新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政府制度、现代事业制度和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才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完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

现代社会主体组织体系是一个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社会组织体系,其中包括政府官僚组织、公共服务组织、企业盈利组织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社会主体组织,包括各种非营利组织、民间社团组织、慈善组织和公益社团组织。与政府组织、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相比较而言,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主性、自律性和自治性等特性。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多元化的互动治理体系。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又要全社会参与治理。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必须加速推进和全面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晰、运行规范和形式多样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只有创新和完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才能充分激发社会活力,提升各种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运行效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全面推动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

【本文作者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9年10月2日。

[2]《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责编:周素丽 / 董 楠(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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