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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 改进人大工作

摘 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新形势下,研究讨论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改进人大工作,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应从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监督与考核机制、代表履职机制、会议制度、沟通协调机制等不同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关键词:国家治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十九届四中全会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沿着十八大、十九大所确定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研究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复杂国际国内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其中,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宪法构架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改进人大工作,应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全面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

改进人大代表选举程序

应当完善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现形式,增强选民对候选人以问询为核心的知情权、选择权;候选人的推荐,要有候选人所在单位对其的讨论、辩论、投票等过程,以及对于这些过程的记录评估;候选人与选民的互动与沟通也是一个重要环节,应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不仅要有不同场合的见面交流,举办各种会议来反映候选人的政见,同时还要设计候选人之间的竞争程序和制度,将静态的推荐和选举变成动态的、具有群众性的广泛参与的法律行为,真正让具有治事理政能力和热情奉献精神的候选人脱颖而出。另外,可从候选人的言行当中、互相的交流当中,甚至是一贯表现当中,让选民知晓候选人各自的政治意识、理想信念、专业能力,力争使候选人成为“众望所归”的人,让选民在公开透明中选择。

建立选民对当选人大代表的监督与考核机制

除完善现有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机制,如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室制度之外,还应该以选区为单位,设立选民代表大会作为非常设机构,组织当选代表定期不定期地与选民沟通、交流、汇报,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当地的政情社情传递给选民,并就选民所反映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在代表任职期间,建议以年度为考核周期,将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建议、解决选民提出的相关问题以及其他履职情况作为考核内容,置代表于选民的监督之下,实现代表向党和国家负责与向选民负责的有机统一,选民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在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中,也体现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

完善代表履职机制

除了进一步完善代表的出勤制度之外,还要完善包括向选民征集提案、提交提案、说明提案等内容的程序以及提案数量和质量方面的要求。明确代表参加各种会议、进行意见表达的要求,强调代表本身的平等性,以使每个代表享有平等发言和表达意见的机会,对各项事物充分表达意见、提供建议。

建立代表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机制

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就是各代表团,除了加强团组内部的联系沟通,还应当建立各代表团之间的联系和协商制度,增加代表团之间就某些重大问题的讨论,这不仅有利于信息通畅,也容易形成最优化的决策。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除进一步完善报告制度,还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的辩论制度。辩论有一定的对抗性且容易聚焦,虽然对辩论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具有更凸显观点意见、说服认同的功能,对于难以形成共识的立法的重要条款引进辩论制度,意义尤为重大。此外,培养新形势下的公务员和职业政治家在国际国内的舞台上阐明自己的观点,增强其自信和说服能力也很有必要。

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制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细化规则,真正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落到实处。目前的《监督法》调整范围较小,行使权力的程序也比较粗疏,因而行使监督法上的权力监督的案例很少,人大“橡皮图章”的现象虽然有所改观,但没有完全使得它成为坚硬的“铁印”“铜印”“钢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问询权、质询权、罢免权的行使应当成为常态。同时,对中央“一府两院两委”、地方“一府两院一委”以及由人大决定和任免的公务员的监督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监督不够有力,应该通过质询权、罢免权将监督权做实,改变这些情况。

建立和加强内部沟通联系与协调机制

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工作机构的内部沟通联系与协调机制。现有的联组会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应当有更加开阔的视野,着眼于履职能力建设,作出更加深层次的周密制度安排。比如建立与人民代表的信息平台,各委员会之间、委员会与各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平台,利用高科技反映全面系统准确的信息,以信息的对称避免信息缺失。在作出重大决策和法律规范的创制当中,反映和呈现事实真相,有利于快速及时全面发现问题,积极应对,作出立法和科学决策。

除此之外,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以及行使权限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对它本身的监督,在本次会议上预计也将予以明确和细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尤其是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备案的体制机制建设也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于玉宏:《习近平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及其价值》,《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2] 洪开开:《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的理论、实践与思考》,《人大研究》,2019年第2期。

[3] 王寿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经验》,《新视野》,2019年第1期。

【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司文君 (见习)/ 臧雪文(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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