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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审分离 协助审理 提升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质量

近日,舟山市定海区纪委区监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将一起结束审查的党纪处分案件移送至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

这是定海区在完成派驻机构改革工作后,结合省纪委相关文件要求,就如何更好地执行好审查调查和审理分离原则,进一步提升派驻机构案件查办质量的一次积极实践。

“‘查审分离’是办案的重要原则。”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姚海华表示,以往,派驻机构立案审查结束后移送机构内部审理,很难真正利用“查审分离”保障案件质量,而且还存在着文书质量低等诸多问题。审理工作由区纪委审理室负责,能进一步规范“查审分离”工作,提高案件查办质量。

实行案件审理室审理模式,即派驻机构只负责立案审查调查工作,审查调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至定海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案件审理室参照本委自办案件的工作模式进行阅卷,对审查调查过程及文书材料规范性提出纠正意见,进行审理谈话,最后经过室务会议出具审理报告。针对需要党纪处分的案件,派驻机构收到审理报告后,向驻在部门党组出具党纪处分建议,由驻在部门党组根据党章有关程序对党员作出党纪处分;针对需要政务处分的案件,派驻机构收到审理报告后,以派驻机构名义作出处分决定。

在后续的处分执行监督上,定海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要求派驻机构办理的案件材料及时装订归档。“及时归档,在确保卷宗材料完整规范的同时,更有利于我们对处分决定的后续进行持续跟踪监督。”姚海华表示。

与此同时,对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根据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定海区纪委区监委全面实行协助审理模式,即由案件审理室协助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条规适用、量纪平衡、程序合规、文书规范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协助审理意见书,切实保证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办案质量。

“以往,我们对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也会指导监督,现在实行一案一协审且出具书面意见,可以说指导监督更规范了。”姚海华解释道。

(舟山市定海区纪委区监委 孔露燕 姚海华 )

[责任编辑:赵楠]
标签: 定海   纪检监察   基层   质量   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