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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规则意识欠缺的根源与治理

转型社会,中国人的规则意识受到冲击

对于社会来说,没有一定的规则,就没有一定的秩序。规则,乃是社会生活得以存在和发展之必需。广义来说,在当今社会之中,我们有着一套巨大的、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则体系,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交往等各个领域。

当然,规则也难免有例外,就像计算机程序可能有bug、有漏洞,会遭到黑客攻击一样,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也不乏一些漠视社会规则的案例,使我们制定的良好规则体系受到冲击。具体说来,有以下表现。

一是为谋一己一时之便利而忽视或者不守规则。现实生活中,为避免等待而闯红灯、公共场所插队、随处乱扔垃圾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是个人只考虑自身便利性而忽视社会公共性的典型表现。

二是为谋一己之私利而寻求潜规则,或者说让规则开一扇利己的“后门”。现代社会很多时候仍保留着乡土社会的血缘或地缘关系。在人际关系网中,人们往往根据关系亲疏区别对待,遵循着从家人到熟人再到陌生人的交往路线。个别人利用潜规则为亲属、为自己谋利,还有一些人遇到事情时倾向于托关系找有权者利用潜规则为自己解困或谋利。当然,潜规则也是一种游戏规则,但它是摆不上台面的、见不得阳光的。

三是为一己之私而藐视规则,让自己成为“规则的例外者”,成为反规则者。反规则者往往知法犯法、有法不遵、有纪不守、有规不循。这些人往往是位高权重者,他们本来应该是规则的最好守护者,却因为私欲炽盛,成为啃噬规则的“硕鼠”和“蛀虫”。

四是对规则持一种虚无主义态度,认为“规则非我所有”“规则都是有权者对守规则者的压迫”。有些人可能在一些和生活相关的领域中受到过不公正对待,是社会生活中的失利者,他们往往以某种社会规则不合理为借口而拒绝遵守社会规则。他们有时会以非法的手段或者非正常的手段来谋求自己看起来正当的利益,成为规则的“消极例外者”。

不守规则的社会根源何在

上述无论哪一种类型的人或现象,都是良好规则的破坏者。这些破坏规则的不良现象长久存在,并有肆无忌惮之势,其原因又是什么呢?略说起来,大概和下列因素不无关系。

一是近现代以来,中国革命打破旧时代往往是以旧规则的挑战者、破坏者身份出现的。曾经一段时期,我们对优秀传统文化不够尊重,认为传统社会的生活方式都是不值一提的,是封建落后的,是糟粕。由此,潜移默化地影响一个人的人格,使其成为规则的破坏者、不守规则的人。在与优秀传统文化割裂的同时,我们失去了对久远文明以及创造这种文明的古圣先贤的尊重心、敬畏心,由此也就失去了对规则的尊重心、敬畏心。

二是市场经济对人心的扰动。市场经济是讲究规则的经济,但是人们不断膨胀的物质欲望却能够破坏规则。这在马克思、恩格斯的伟大著作《共产党宣言》中被描述得淋漓尽致:资本主义摧毁了一切守卫它自己文明规则的万里长城。在我们大举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迈进的同时,我们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并没有跟上前进的步伐,以至于人们在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逐渐遗忘了对能够体现社会规则的灵魂、道德、良知等应持有的敬畏之心。

三是相关制度不健全,奖惩措施不到位。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益的平衡器,它意味着社会鼓励人们运用正当手段来实现正当的个人目的。一个社会的规则,制约着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各种类型的角色扮演者的“公正性期待”。公正性期待,意味着遵循规则的人受到奖励,也意味着违反规则、破坏规则的人受到惩罚。然而现实中,许多规则的破坏者却成了利益的获得者。

四是缺乏让人遵循规则的有效途径。有的时候表现为社会规则缺乏有效的配套制度建构,例如要人们遵守信用规则,那就要有配套的失信惩戒制度。有的时候表现为那些和人们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规则虽然已经被制定出来,但是个体却可能缺乏相应的遵循规则的有效途径。例如,垃圾分类处理被倡导多年,但是不少人反映即使自己在家里作了分类,垃圾处理机构最终还是将其混同处理。这往往让人们在生活中将规则视为无足轻重的存在。

五是少数领导干部甚至一些位高权重者肆意践踏规则。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在传统社会中,官僚士大夫被视为“守法者”,而普通老百姓是“守法者的模仿者”。因此,才有所谓“治民先治官”“治国先治吏”的千年古训值得借鉴。

六是对满足人民需求的规则尚缺乏完整的哲学反思。“礼”曾经是传统社会赖以构建其文明生活的根基。孔子对被践行于西周生活中的“礼”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荀子则是“礼治文明”反思的集大成者。《礼记》对“礼”的本质性存在作了最为系统的哲学反思,将人类历史视为一部“礼”不断展开、运行的画卷。进入近现代社会后,一方面,我们砸碎了传统社会的“礼治主义”牢笼;另一方面,我们却没有能够建立起取代“礼治文明”的、有关社会秩序的规则意识,更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反思规则所蕴涵的对人类生活的全部意义。

养鱼以池,育人以则:制定规则的“三本”原则

《荀子·礼论》说:“礼有三本:天地者,性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今天,我们认识规则、制定规则以及施行规则,也有“三本”,即本于“感性原则”“理性原则”以及“灵性原则”。只有基于感性原则、理性原则和灵性原则来制定和实施规则,才能够育人成才乃至于治国安邦。

首先,社会生活是感性的实践活动。因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遵循感性原则。所谓感性,就是可以感知的或者经验的,是和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是可以执行或操作的,是有温度的。遵循感性原则,要求我们在规则的制定和施行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管理者的方便,而应该最大程度地考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多地关注老百姓的切身感受或感性经验。应该遵循“同理共情”的价值理念,将身比身、将心比心。

感性原则,还要求规则的遵循是可为的、可以操作的。一个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的规则,是不可能长久存在的。比如,交通规则总是通过红绿灯、斑马线以及其它各种交通指示符号来呈现。红绿灯、斑马线等,使得交通规则成为一种感性的存在。再比如,许多家长指责自己的孩子“磨蹭”,实际上,时间是一个很抽象的观念,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并没有对时间的感性经验。要想给孩子制定一些“守时”的规则,就必须要准备钟表、沙漏等一些可以感知的、观测的或能够体验的象征物。

其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遵循理性原则。一般来说,规则应该是清晰地、合乎逻辑地被表达出来的,关乎权利和义务的条例。规则无论呈现为道德或良心,还是呈现为法律法规,本质上都是人类理性精神的一种呈现或产物,是人类理性生活的内在要求。

规则的制定遵循理性原则,这意味着规则不是凭着长官个人意志拍拍脑袋决策而形成的,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规则往往体现着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平衡。因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该考虑到各方利益,而不是独断专行。应该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民主协商。规则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协商,既保证了程序上的正当性,也强化了规则的合法性。

最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还应该遵循灵性原则。一般来说,规则是利益的均衡器,但是仅仅停留在利益层面上的规则,也是不可能长久存在的。灵性原则,意味着规则内含着超出人类的狭隘利益或欲望之外的某种东西,意味着我们应该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桎梏,意味着规则的制定需要合乎某种“大道精神”。

何谓合乎“大道精神”的规则?规则,既是一种肯定,也是一种否定,是肯定和否定的统一。规则,往往意味着不自由,因为它需要人们放下自己的暂时利益、走出自己的舒适区,这就是规则的否定性一面。但是,真正具有灵性特征的规则都是对个体生命的呵护,这就是规则在否定之中的肯定。灵性原则,意味着一切戕害生命、降低生命质量的行为或现象,都应该被摒弃。例如,当人们认识到交通规则并不意味着要失去自由而是要守护生命时,一般就会欣然接受和遵守。由此,规则的遵循不再是迫于外在的压力,而是自己对生命意志的遵循,是自律而并非完全他律。当真正化为个体内在的道德律令时,规则就体现出其呵护生命的灵性意义,成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必要保障。可见,真正的合乎大道精神的规则是呵护人的根本利益的,其与生命的本质力量相统一。

灵性原则,意味着各种规则应该是人的潜能发展的助力,而不能成为分裂人的某个教条或规条。灵性原则,要求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始终将人视为一个完整性的存在,并不断促进这种完整性存在向更高阶段发展。人的完整性存在,表现为人始终是一个具备感性能力、理性能力和灵性能力的存在,而任何规则的制定、实施与遵循只不过是这三种能力自我实现的内在要求而已。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仲靖然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本成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2019年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