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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多元主体的权利边界及公共性之源

共建共治共享的深刻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共建、共治、共享分别从资源整合、治理过程和成果分配三个维度提出了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共建强调合力合资,共治强调合智合作,共享强调共益共赢。其重心在于一个“共”字,凸显了社会治理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社会治理同时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属性,因此需要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也需要大量公共资源的投入和必要的公权力的介入。

二是社会治理一般具有主体多元、过程开放、领域广泛等特征,需要来自党和政府、社会各界、上下各层级的多元、广泛、持续和深入的参与,以及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各向度的交流和东西南北中各方面的网络化合作。

三是社会治理具有跨界协动的特征,所面对的问题往往不是单一部门或系统所能化解的,需突破主体的边界和局限,用跨界的思路、跨界的方法、跨界的机制进行协商对话、协调互动、协力共治。

四是社会治理具有共生共在的一体化特征,其整个过程及系统并非简单的拼装组合,通常具有不可分割性,社会治理中的各环节,各主体相互影响、兴衰一体,因而,围绕社会治理所展开的相关问题,必然达成多元主体之间共建共治共享的深度合作与广泛融合。

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的多元主体,主要包括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及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推进的社会治理创新,在实践中涌现出了大量丰富多彩的案例、经验及模式,也在探索和创新中帮助我们逐步厘清多元主体的权利边界。十九大报告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一表述在一定意义上明确了社会治理中的多元主体构成,也给出了多元主体各自职责的基本区分。本文在此所讨论的并非这种职责上的区分,而是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多元主体的权利边界:多元主体的利益指向以什么为依据?多元主体应在怎样的范围内行使各自权力?共建共治共享的上限和下限如何界定?

多元主体中的“公共性”

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多元主体的权利边界,取决于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公共性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强调与私人利益相对立的公共利益及其所建构的公共领域和公共价值。

在马克思看来,公共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根本属性之一,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时提出并论证了超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的存在及其内在机制,进而预判未来将通过公共性实现形态上的“自由人联合体”。哈贝马斯则强调,在现代社会,“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可以说,超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和与私人领域相对立的公共领域,是公共性的基石,其中既包含对私有制的否定,也包含私人权力向公权力的让渡。

在这种意义上,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意味着在多元主体之间通过让渡各自的权力形成一定的公共领域,意味着不同主体间在频繁的交往和互动中达成共识,并形成超越各自不同利益的公共利益,也意味着基于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在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中实现一定的公共价值。

回到东方,在中华传统文化绵延数千年的思想演进中,公共性并没有缺席,恰恰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现出来。孔子在《论语》中强调的“里仁为美”,阳明心学倡导的“致良知”,以及孙中山先生所践行的“天下为公”,等等,表达的都是超脱于“小我”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的来源与西方文化不同,并非源自超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或私人权力的让渡,而主要来源于个体的内在良知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君子情怀与责任。这种基于个体的内在“里仁”与良知的公共性,强调的并不是利益、契约或公共领域,而是更看重个人的德行、责任及作为意义和情感共同体的家国情怀及其精神归属。“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在这种意义上,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最重要的出发点不是利益,而是里仁;不是权力,而是良知。诚如古人所言: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必先正心诚意致知格物。

综上可知,东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塑造了两种不同的公共性:一种是以人为本、私权公域的公共性,强调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域;另一种则是以仁为本、天下为公的公共性,注重里仁与良知。这两种公共性,从两个向度上给出了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边界:其一是向外,强调利益和权力的边界,即与私人利益、私人领域相对立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域,规定了共建共享共治的外在边界;其二是向内,彰显价值、道德与伦理的境界,即对多元主体内在里仁与良知的更高要求,指向了共建共享共治的内在境界。

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中多元主体的利益指向

进一步来看,体现在共建共治共享中的公共性,归根到底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开宗明义强调的“初心和使命”,即“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种公共性在本质上规定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九大报告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提出到2035年“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的战略目标,其基本特征是: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人民生活更为宽裕,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可以说,这一战略目标本身,就是对社会治理公共性的充分彰显。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访欧洲时表达的“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境界,既是最高层次的向内体认和向外担当的统一,也是对以仁为本、天下为公的公共性的最好诠释。

因此,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公共性规定了多元主体的利益指向必然是超越各方不同利益的公共利益,惟其公共利益才有多元主体共建之据,共治之由,共享之依,也才有多元主体超越各自利益谋求共同发展的基础;公共性明确了多元主体应在公共领域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只有公共领域才是多元主体谋求共建之平台,探索共治之场域,实现共享之家园。

共建共治共享的上限和下限,一方面与法治保障有关,即不断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社会共治规定了越来越清晰的法律和制度下限;另一方面,共建共治共享的上限则取决于多元主体的内在良知、里仁与公共价值。人之为人,君子之为君子,其本质特征也在于此。说到底,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非君子而不为也。惟君子斯可与共建,惟君子斯适与共治,惟君子斯当能共享。公共性乃社会治理之道,亦是新时代的君子之道。“君子谋道不谋食”,惟其谋道,君子之公共性才得以彰显,社会治理的公共性才最终有所归依。

【本文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6ZDA007)阶段性成果】

责编:李 懿 / 董 楠(见习)

责任编辑: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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