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提出,虽然婚姻在时间上先于生育,但在逻辑上,生育却先于婚姻,“婚姻的意义”,“是在确立双系抚育”。人类生物性的抚育只靠母亲也可以完成,但要把生物性的人培养成社会性的人,却需要父母共同的参与,这就是双系抚育。为了持久地维系双系抚育,最好是生物上的父母结成社会性的夫妻。
费孝通的理论,虽然和“五四”以来对婚姻的浪漫主义想象格格不入,却符合儒家对婚姻功能的理解:“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然而,比较起来,儒家对婚姻意义的理解比费孝通更为全面。在儒家看来,婚姻除了费孝通所强调的“种族绵延”“社会继替”的生物学、社会学功能,还有重要的“文化传承”的作用。儒家强调抚育不仅是物质性的“养”,更重要的是文化性的“教”,所谓“养不教,父之过”;同样,对于赡养,儒家的看法也是不光物质上要“养”,而且心理上要“敬”。
在儒家看来,父母对子女的“养”或有终结之时,而父母对子女的“教”,却不是到其成年就结束;同样,子女对父母的“养”,可能要从自己成年有能力时才开始,但子女对父母的“敬”,却要从婴孩时期就开始。父母和子女之间物质层面的“互养”,可能有阶段性,但父母对子女的“教”,子女对父母的“敬”,却终身不辍,甚至延续到父母死后。“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
儒家不光强调父母子女之间的“互养”,而且强调他们在伦理层面的互相成就,这就是“父慈子孝”。“慈父”成就“孝子”,“孝子”也成就“慈父”。由于强调伦理层面的“教”和“敬”,儒家家庭中子女的抚育期显得格外漫长,父母的责任一直要延续到子女在生理上成年之后,而子女的赡养期也不是从父母失去劳动能力才开始。《弟子规》对孝的规范,从“父母呼、应勿缓”的儿童时期,一直到父母过世后的丧祭环节,实际贯穿一个人的一生。这就使父母子女关系超越了一般的生活共同体的意义,而进入到伦理共同体的范畴。
1983年,费孝通先生进一步把中西家庭模式总结为西方的“接力模式”和中国的“反馈模式”。在接力模式下,上一代有抚育下一代的责任,下一代却无赡养上一代的义务,一代代都只向下承担责任,就像接力跑步一样;而在反馈模式(又叫反哺模式)下,每一代在抚育下一代的同时,都承担赡养上一代的义务。
显然,接力模式并不符合儒家理想。接力模式下,父母子女结成的生活共同体,到子女成年就可以结束了,与此相应的代际伦理,并不必要贯穿人的一生。接力模式不否认“父慈”,但不要求“子孝”,但没有“子孝”的“父慈”,其内容是否也会不一样?
至于“反哺模式”,字面上看似乎只有“互养”这一层面。儒家经典《孝经》对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等处于不同地位的人的“孝”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中对庶人之孝的要求最低,“能养”就可以了;但对“士”的要求就高了,对父要“敬”“爱”。“士之孝”不言“能养”,大概是因为士以上,对父母的养不在话下。但秦汉以下的中国形成了“编户齐民”的社会,匹夫匹妇的孝也不限于“能养”。费孝通先生的“反哺模式”虽似乎偏重“能养”这一层面,但并不否认“敬爱”。
现在很多人认为,费孝通所说的“反哺模式”,只在传统社会或农业社会存在,随着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反哺模式”将让位于西方式的“接力模式”。但我并不认可此说法。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名词解释
何谓“接力模式”“反哺模式”
在接力模式下,上一代有抚育下一代的责任,下一代却无赡养上一代的义务,一代代都只向下承担责任,就像接力跑步一样;而在反哺模式下,每一代在抚育下一代的同时,都承担赡养上一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