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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治理现代化:基本经验与未来展望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领导人民推动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逐步走出治理现代化的“中国道路”,形成了治理现代化的“中国经验”。系统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推进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历程,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治理现代化实践的基本经验,对于继续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治理现代化实践

马克思指出:“最后的形式总是把过去的形式看成是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我国治理现代化实践既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同时又具有内在的连续性,通过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治理现代化实践进程的整体审视,可以发现我国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构、治理能力提升过程中经历了不同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为推进国家治理提供了最为重要且关键的前提条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建立了民主选举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构建了“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12月,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推动了人民政协职能的重大转变,肯定了其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的作用;从1954年一届人大召开到1957年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先后制订了5个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审议通过了20多个法规,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框架,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转变,从封建专制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为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实践创新奠定了良好基础。但随后,由于对阶级斗争状况和右派进攻形势作出了过于严重的估计,造成了“左”倾错误的蔓延。从1957年夏季整风运动开始,我国民主政治进程被迫中断;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及其运行程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我国治理现代化进程遭受重大挫折。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1979年6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七部法律,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要逐步实现各级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领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1981年6月,《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奋斗目标;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正式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命题,成功实现了具有重大历史性意义的伟大转变,中国国家治理进程驶入了新的轨道;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我国的治理现代化实践有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1987年,中共十三大第一次较为完整地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将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治理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997年,中共十五大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进行了新的梳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深刻阐述,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治理现代化思想,为推动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现实指导,我国治理现代化实践得以立体式、全方位、系统化的快速发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为治理现代化指明了发展目标,明确了发展路线;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治理现代化建设制定了法治框架;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我国治理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新中国成立以来治理现代化实践的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政府立足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艰难探索,不断破解现代与传统的冲突、自由与权威的矛盾、民生与秩序的难题,实现了国家治理理论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持续变革,促进了政治实践的重大创新。要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全面总结和提炼已有治理现代化实践中形成的基本经验。

始终坚持发挥中国共产党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领导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由此,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党性”要求。中国与西方国家政治发展的历史差异,很大程度上表现在政党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功能上。我国治理现代化不是“西方化”,而是始终坚持在党的政治领导下,在政治管理体制层面对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现代化价值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围绕“以人民为中心”作出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大命题,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核心宗旨的高度凝练,为新时代治理现代化铸造了灵魂。从毛泽东同志的“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的“领导就是服务”,到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胡锦涛同志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再到习近平总书记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以贯之地坚定了“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场,体现出我国政权的“人民性”,这也是我国治理现代化区别于西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鲜明特征。

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治理现代化道路。中国治理现代化处于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场域中,与中国经济社会变迁紧密结合在一起,区别于西方的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国的治理现代化有着自身的理论特质和实践模式。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持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同时强调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制度的自觉性,建构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

新时代我国治理现代化的未来展望

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表明我国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方位,开启了新的征程。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治理现代化也需要有新定位与新方向。

要以党的政治建设引领治理现代化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力量,党的政治建设,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是其他建设的根和魂”,事关统揽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是我国治理现代化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了明显成效。未来需要进一步“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加强党性锻炼,通过党的政治建设推动我国治理现代化向纵深发展。

要以民生政治建设带动治理现代化建设

“现实的人”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放在当前,就是解决好民生问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不懈追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手段,在现代化建设中也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生政治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民生问题与政治决策、政治行为具有密切的互动关系,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民生政治的发展过程。未来要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政治建设的内在动力,推动我国治理现代化的持续发展。

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话语体系护航治理现代化建设

当下中国,“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三期叠加,构成中国道路和中国话语非常独特的历史语境”。治理现代化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场域中进行。这种话语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有理论上的原创性,也需要呈现政治上的先进性。我们需要处理好普遍价值和独特价值的关系,把握好国际视野与中国视角的统一,解决好理论逻辑与经验逻辑的衔接,用“人民至上”的话语体系实现对西方“个人主义”话语体系的超越,推动我国治理现代化科学发展。

【本文作者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场域中的社会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VZL007)的阶段性成果】

责编:李 懿 / 罗 婷(见习)

责任编辑: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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