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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中的“三治”结合:理论意义和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治理有效”就是要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社会和居民良性互动,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对推进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意义。

理论意义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途径

“三治”结合治理体系发源于浙江嘉兴桐乡,2013年,桐乡率先推出“三治”建设,并于2014年推向浙江全省。2017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出台,这一治理体系正式走向全国(陶克强,201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表示新时代要建立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三治”和“三共”是治理方式和治理体制的关系。三治是方式方法,自治、法治、德治都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方法。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三者结合、融合形成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共建共治共享”是属于体制性的范畴,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之下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共同分享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成果。“共治”从方式方法看,核心就是自治法治德治的结合,共建共治共享总体上包含了自治法治德治(张文显,2018)。自治、法治和德治相融合的探索,是培育基于村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体系,形成基层治理的内生动力,使村民自治制度有效地运转起来,切实承载起乡村治理基本制度安排的功能的成功实践(何显明,2018)。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推进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创新实践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抓住了时代之题,摸到了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命脉,既符合中国乡村社会的“乡情”——德治 ,又体现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自治和法治(景跃进,2018)。

实践证明,设计、建构一种制度,与把这一制度切实运转起来,并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完全是两回事。新世纪以来浙江涌现出来的大量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的基层民主试验,究其实质,都在于补救自上而下的以选举为中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探索使基层自治制度运转起来的有效路径,缓解村民自治制度难以有效承载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比如,奉化等地探索的村务村民公决制度、天台民主决策的五步法,尝试为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建立规范化的民主秩序;温岭的系列“民主恳谈”实践,着力将协商民主引入基层治理过程,以协商增强公共事务治理的公共理性;武义的村监会及宁海的“村级小微权力36条”,尝试为乡村公共权力的运行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新昌的乡村典章则致力于揉和村民自治制度与村规民约,培育乡村秩序的内生机制;等等(何显明,2018)。

“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坚持以村民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为本体,又注重其在实践层面的有效运行;既积极推进基层治理结构的开放化、弹性化,又注重实现治理方式的民主化、法治化;既全面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又注重挖掘和弘扬中国基层治理的优秀传统,在新时代的基层治理创新中具有独立的范式性意蕴(何显明,2018)。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内生追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存在一些亟待改进、深化完善的问题,比如,乡村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不高,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群众参与不足等等(魏后凯,2018)。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在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的基础上,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也不断增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增量部分更多地体现为社会事务参与、合法权益保障和精神心理满足等方面。就乡村社会而言,有效的乡村治理,要能够满足乡村群众在民主、法治及公平正义方面的现实需求(裘有度,2019)。

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发挥自治、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各自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有效的乡村社会治理,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的多元化新需求。乡村自治即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关涉乡村重大事项的参与权,突出强化基层民主,真正实现基层群众当家做主,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村法治则通过构建法治化的乡村社会治理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的正当要求;乡村德治则是突出强化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尊重基层群众的主体地位,满足群众在精神心理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因此,“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裘有度,2019)。

基本原则

以党建引领为前提,营造乡村良好政治生态

坚持和完善党对乡村基层治理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乡村工作的具体贯彻,将其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道路的一条红线(姜晓萍,2018)。在乡村治理中,应始终坚持党的政治建设,维护乡村党组织治理乡村的领导核心地位,加强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把握乡村治理方向、制定政策、谋划大局、促进改革的主心骨作用;坚持党管乡村的原则,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乡村延伸,保证乡村治理的廉洁高效,推动乡村治理跨越式发展(白启鹏,2019)。

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政治建设,为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以党的领导保证基层治理的正确方向,以精准服务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以党组织为核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以基层治理成效检验基层党建(姜晓萍,2018)。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以人民为中心,尊民意靠民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在乡村治理中,群众既是治理的客体,更是治理的主体。没有群众的参与,自治形同虚设;没有群众的遵从,法治举步维艰;没有群众的自觉,德治难有成效。现代乡村治理,必然是在党的奋斗目标指引下,遵循中国乡村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契合区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基本现实,回应民众对美好生活的诉求(姜晓萍,2018)。

在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民意,维护民权、依靠民力,从群众身边的困难问题着眼,从与老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做起,以群众得实惠、增进民生幸福为出发点,把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与满足居民群众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把解决问题的过程变成尊重民意、化解民忧、维护民利的过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姜晓萍,2018)。

以自治为主体,发挥群众首创精神

在众多关于乡村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中,村民自治是实现广大农村地区村民群众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依凭,其最终目标指向村民当家做主,因此自治既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方式,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吴理财、杨刚、徐琴,2018)。

在基层民主的导向下,村民自治成为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伟大创造,开创了一条在十多亿人口的大国里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实现人民直接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道路。这一道路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没有过,就是在世界历史上也具有独特的价值(徐勇,2018)。在推动村民自治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大力推进村民小组自治、屯自治等以及各种活动自治、载体自治,寻找多种类型、多样化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建构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体系,真实有效地实现村民自治(邓大才,2014)。通过探索不同的自治道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助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

以德治为基础,推动乡风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下,广大乡村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和转型。以利为本、金钱为本的不正之观滋生,传统乡村社会的优良风气与道德价值被渐渐削弱,农村社会不和谐现象日益增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流,注入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促进文明乡风的培养迫在眉睫(吴理财、杨刚、徐琴,2018)。

德治是乡村治理的思想道德基础,是建立“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的重中之重。村规民约重在通过道德教化规范社会行为,从而实现对乡村的治理。它具有以传统家教文化形成家庭美德、以日常生活伦理培育个人品德、以扬善惩恶方式弘扬社会公德的德治功能特征。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村规民约中的道德文化资源,构建具有正确价值观支撑的乡村道德体系,发挥村规民约的德治功能在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重要作用(高艳芳、黄永林,2019)。

以法治为保障,合理规范群己界限

人类社会完全实现自治,尚是一个理想状态。这在于人类是以社会的方式存在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中,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由此会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相应的力量加以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了社会的交往,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物质充裕。社会形态表现出三个突出特点:一是个体的独立性,二是利益导向,三是开放流动性。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依靠传统习俗已无法实现社会的自我调节,需要成文法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界定,合理规范群己界限,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自治这一本体需要引入法治元素加以固本,实行依法自治(徐勇,2018)。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应注重培育法治意识,充分发挥“法”的作用,运用法治的力量调节利益关系,将法治内在地寓于自治之中,以法治助力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构建。

因地制宜,实现“三治”有机统一

自治、法治、德治都是乡村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路径。“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既不是三条路径的平行,也不是简单的三种治理之道的合并(姜晓萍,2018)。一方面,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因地制宜,要处理好政府自上而下统筹和基层社会自下而上探索之间的关系,政府不能“一刀切”,不能违背基层经济社会条件过度干预(郁建兴,2018);要围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探索和建构既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又切合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能够广泛形成村民的认同感,调动村民自主性的乡村自治秩序(何显明,2018)。

另一方面,“三治”结合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搞还原论,不能分而治之,而要坚持整体论,通盘设计、统筹兼顾,将“三治”工作融合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全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去。当前,已有大量的自治、法治、德治载体,但大多还是“三治”简单组合的 1.0 版本。“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要求自治载体中体现法治德治,法治载体中体现自治德治,德治载体中体现自治法治,即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实施载体(郁建兴,2018)。

【整理:贺胜兰】

责任编辑: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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