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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依法治国,最终要落实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体现为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全面依法治国,具体到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就是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人做事,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自觉,让法治成为工作实践和日常生活的习惯。

如何研究好这一重大课题,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时代任务。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同时,至少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正确看待历史经验与当代实践的关系。中国5000多年的文明史,法律始自夏代的“禹刑”,秦朝的《秦律》开启了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直到清朝的《大清律》。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北洋政府和国民党的法律组成了中国近现代法律。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既有精华又有糟粕,当前的全面依法治国仍然可以从我国法制史传统中汲取营养,比如,商鞅变法时通过“徙木立信”树立法律权威的做法,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仍具有现实意义;狄仁杰、包公、于成龙等官员的断案智慧和公正,对当今公正司法仍具有借鉴意义等。当然,我国法制史中也存在着不少弊端,如秦朝的“炮烙之刑”“车裂之刑”,唐朝的“亲亲相隐”即亲属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亲人之间同罪异罚等,我们务必引以为戒,不能盲目延续传统的法律制度。

正确处理中国实际与国际经验的关系。现代法治理论和实践发端于欧美发达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执法经验、司法惯例已经较为成型,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同样值得思考借鉴。但正确对待国外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成果,必须采取一分为二的办法,辩证地分析,辩证地运用。一是要借鉴国际上法治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行之有效且符合中国实际的可以运用,比如美国法律规定的“律师辩护权”,当事人没有经济条件请律师的,政府应该免费为其提供律师。二是面对国外先进法治经验必须考虑是不是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照抄,以免水土不服,比如,应避免盲目崇尚“三权分立”、引入美国的陪审团等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西方实践。

正确认识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既要管好当前的事务,也要着眼于长远发展,以便保持法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当然,强调法治的稳定性,并不是拒绝变化,而是指一些基本法治规律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的本质属性必须长期坚持,不能有丝毫的含糊。至于法治的具体情景、具体内容等则应当与时俱进,以便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作相应的变化,特别是应当逐步适应将来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要求。我国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正如德国一位法律专家的说法,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法治,只有不断完善的法治。因此,在保持基本法治规律的前提下,应当逐步完善法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保障执法司法的严格公正,不断推进全民守法迈上新台阶。

正确理解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程序正当和实体正义往往是一致的,这是最理想的情况;但两者有时不一致,有时实体正义可能程序不正当,有时程序正当可能实体不正义,这要看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可借鉴美国法制史上著名的“毒树之果”理论,来看程序正当和实体正义的竞合,如果取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那么即使拿到了铁一样的证据也不能当作合法证据拿上法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社会利益目标的两个方面,也是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两杆称,两者和谐,才能使诉讼结果的正义得以实现。

(作者为司法部社区矫正局副巡视员)

[责任编辑:王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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