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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工作法开创司法救助工作新局面

近年来,内蒙古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承“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创新运用“334”工作法,积极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解决生活等实际困难,传递法律温暖。

搭建“三个一”,有序推进救助工作

一是组建“一个机构”。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强化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高人权司法保护和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水平,成立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该举措便于加强统一领导,全面开展救助工作,重点关注贫困户、军人家属、未成年人、残疾人四类人群,将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维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检察机关担当拥军优属政治责任的重要方式。

二是树立“一把尺子”。统一司法救助处理尺度。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明确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为开展司法救助提供规范及指导。坚持“六个统一”,即统一立案受理、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资金发放。要求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从立案到资金发放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推进,每一起不予救助的案件要有理有据,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确保救助尺度的一致性。

三是建立“一套规范”。建立司法救助管理流程规范,向当事人明确申请司法救助需提供的材料,并负责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并及时送达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规范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由计财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发放。在发放救助金时,向救助申请人释明救助金的性质、准予救助的理由以及骗取救助金的法律后果,并由救助申请人签字。

构建“三项机制”,形成长期效应和内生动力

一是建立内设机构联动排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内部协作,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排查”,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到各个办案环节中。一方面,由公诉、民行、侦监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初步筛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及时告知权利,及时受理申请,实现司法救助工作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另一方面,对已办理的案件,由控申部门联合公诉、民行等办案部门开展定期排查,重点对造成当事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等重大人身损害、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进行逐案审查,对于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经核查实际情况后,确定是否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确保救助工作全方位、无死角。2015年以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共对已办理的200余件侵害人身权案件进行排查,逐案向每个承办人了解基本案情、被害人受损害程度,跟踪调查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及家庭生活水平等情况,从中分析排查出11件具有救助可能性的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及时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将救助金发放到被救助群众手中。

二是建立良性互动的外部衔接机制。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在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衔接,主动对接扶贫办、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构建辐射广、多元化、综合性的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金某酒后施暴致妻死亡案过程中,依职权主动对其子女小雅提起司法救助,通过积极协调政法委等部门,最终给予小雅5万元司法救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回归正常生活学习。加强与杭锦旗法院执行局联系,跟踪了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执行情况,2018年在跟踪执行的40余件案件中,筛选出2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主动联系当事人办理救助。

三是建立上下一体联动救助机制。为最大程度救助申请人,通过纵向联动,加强与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沟通,对于特殊救助案件及时向上汇报、请示,争取上级检察院专项救助资金的支持和业务指导,凝聚救助合力。如2018年以来在6件因刑事案件造成伤害未能及时得到赔偿申请司法救助案件中,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主动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汇报案情,形成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合力救助,共争取到救助金17.63万元。通过建立上下两级联动机制,有效化解救助经费不均衡、保障不足的问题,切实为申请人解决了实际困难。

注重“四个结合”,提升救助工作实效

一是与坚持转变理念相结合。转变工作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从依申请向依职权救助转变,从坐等送案向上门问案转变,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2018年共办理司法救助8件,救助11人,发放救助金22.64万元,创下近年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新高度。通过利用自媒体平台主动宣传救助政策,搜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线索。2016年以来,依职权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1件16人,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主动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积极申请司法救助,待资金到位后,第一时间联系救助对象进行发放,助其缓解生活困难,让被害人切身感受到党委政府、检察机关人文关怀,同时更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司法温情。

二是与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赴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全面走访,认真调查核实刑事被害人生活状况,同时征求所在村(社区)的意见,严格审查申请资料,对每一位被确定救助的对象,严格审查其法律文书、书面申请及村委会(社区)证明等材料,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有效。对调取材料有困难的申请人,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支持,同政法委、财政局等部门密切沟通协作,保证救助金尽早发放到救助申请人的手中,帮助他们早日摆脱生活的困境。如2018年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家住陕西汉中兰某某的司法救助申请,其子在杭锦旗的一起交通肇事中陷入重度昏迷,并于治疗一年多后死亡,治疗共计花费100余万元,但得到的赔偿却不足10万元,家庭生活困难,受理申请后该院司法人员奔赴2000多公里外申请人所在的陕西汉中市尤家河村走访调查,了解申请人情况,最终给予申请人4.8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是与情绪疏导和引导反映诉求相结合。将国家司法救助与思想疏导、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等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方式,真心实意为被害人解决实际困难,有效缓解被害人情绪,帮助被害人了解相关法律规范,及时引导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始终坚持救助与息诉罢访同步,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与脱贫攻坚大局相结合。将贫困户被害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与杭锦旗扶贫办建立协同机制,开展常态化工作联系,将司法救助与精准关怀、解困扶贫相衔接,为避免困难群众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救助对象和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受理、办理和救助金发放上突出重点。充分结合脱贫帮扶政策,将杭锦旗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特困群众,以及军人家属、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实行“三优先,一倾斜”,即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发放,力度倾斜。在救助的方式上,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坚持一次性救急与持续帮扶脱贫相结合,针对申请人和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因人施策,确保救助金精准使用。适时开展回访,适时引入社会救助,调动村社、乡镇、旗级部门等广泛参与,解决救助对象实际问题,确保长效帮扶。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紧密地团结群众,更加有效地服务群众,更加扎实地改善民生,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平安杭锦、法治杭锦建设作贡献。

【本文作者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编:蔡圣楠 / 李 懿

责任编辑: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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