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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是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的基础

当前在落实新发展理念、调结构促转型及复杂的国际政经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民营企业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这些集中爆发的各种矛盾叠加在一起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市场治理的制度困境。习近平总书记在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对民营企业发展的“三山三门”问题进行了形象的总结。虽然社会上有部分人把当前经济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归咎于“国进民退”,但笔者认为当前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主要矛盾还是在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度建设问题。因此,笔者将从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制度供给这个主要矛盾着手,分析如何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在建设公平竞争秩序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激发民营企业活力

基于基本的经济认识,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公平竞争秩序。众所周知,信息充分、完全竞争和经济理性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假设条件。在技术水平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日益精细的社会分工使得人们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信息几乎处于茫然状态,只能通过不断的讨价还价后形成的市场“均衡价格”来达成交易。这个“均衡价格”事实上就全面反映了厂商边际成本收益与消费者预算约束下的真实偏好需求,并且符合帕累托最优改善的完美市场均衡状态下所有的完备信息。同时,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均衡价格”信息载体,实现最优资源配置,如同上帝的“无形的手”。党的十九大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为“决定性”作用,更加强调了市场经济体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但要保证形成“均衡价格”就必须以“完全竞争”为前提,没有公平的完全竞争,就不能实现“均衡价格”,也就失去了市场经济体制高效配置资源的灵魂。这也是发达市场国家长期以来追求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原因所在。

党中央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核心,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就是要强调包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在内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只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在“理性经济人”的逐利活动中充分激发民营企业资本、劳动力、企业家经理人的无限活力和创造力,进而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但是,民营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个别企业不能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各种权利不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等问题和现象。“融资的高山”即典型的不能平等地使用资本这个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各种各样的行政垄断在某些行业或某些领域内仍旧存在,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使是国家有明文规定放开限制,但在政策执行中仍然习惯性存在“旋转门、玻璃门和卷帘门”问题,这些“门”在内外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又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的冰山”和“转型的火山”。同时,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仍在某些领域、某种程度上或明或暗地得不到充分保护,不能为民营企业的可持续经营提高充足的合理预期。因此,要充分激发民营企业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力,就必须要移除这些高山、敞开这些大门,在建设公平竞争秩序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具体实践中,应以“放管服”等为起点,“非禁即准”,在不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PPP、军民融合、混合所有制、“一带一路”建设等,全面取消不合理的审核审批,实现全天候市场主体准入;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放宽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扩大民营企业市场空间。

在建设公平竞争秩序的市场治理制度体系中激发民营企业活力

国家对保障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的方向是明确且坚定不移的。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蓝图,要求在全面的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如果说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战略和方向,那么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则是制度路径问题。不同于“统治”或“管理”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政府、企业、公众乃至第三方组织相互认同并尊重各自独立性和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与完善的过程。它以“良法”为依归,谋求良法善治。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优质高效经济中,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本质上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

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三山三门”的问题,说到底是制度供给问题,更是制度执行问题;是市场治理问题,更是政府治理问题。首先,平等的合作协商、民主回应,将社会生产中各利益相关主体置于共同目标之下,能充分克服国家治理中的激励不相容。其次,民主治理能强化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供高效的市场管制和服务。再次,合作协商、民主回应还能实现多方的信息交换,充分减少国家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减少机会成本损失。最后,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相互监督,实现充分的信息交换,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交易契约面临的有限理性,有效降低预见成本、缔约成本和证实成本,还能明晰公共服务和市场交易产权,优化交易契约,为开辟真正的良法善治找到一个持久良性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

“三山三门”既是表象又是原因。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对民营企业还缺乏足够的认同和尊重,缺乏足够的平等协商和合作。例如,在去产能、环境整治等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一刀切”等现象,没有给市场尤其是民营企业足够的市场预警和调整期;在面对国际贸易摩擦、汇率博弈时,市场的风险预判、应对辅导不足;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和市场信息交换不充分,存在一定的机会主义;在去扛杆、调结构等多重市场压力之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衔接不尽通畅,使得民营企业在遇到内外“市场的冰山”和“转型的火山”时,又进一步遭遇“融资的高山”;甚至在政策执行中,政府作为产权保护、交易保护的治理主体,在制度执行中对民营企业的产权和交易契约保护广泛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放管服”改革落实不力,歧视性法规条款久久不能根除,对民营企业差别对待,在内外环境不确定性和风险加剧的情况下进一步凸显政府治理的现实困境。

为切实化解民营企业发展困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应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内,尊重民营企业的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尊重其在国家治理中的知情权、建议权,让民营企业成为国家治理的平等协商者、参与者和监督者,有效化解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充分、激励不相容等问题,克服盲目主义、机会主义,克服制度供给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高环境不确定性下的风险应对能力。总之,要在“善治善成”的市场治理中,寻求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促进民营企业真正成为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持久内生力量。

在完善“市场救济”制度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

强调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还需加强对公平的正确认识。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是,民营企业贡献了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但民营企业中小微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数量较多,由于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规模效应等原因,导致这些企业应对市场风险能力较弱,总体盈利能力相对较差,属于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但它们并非完全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中需要淘汰的劣势群体。为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在市场治理中适用“市场救济”原则。

事实上,不论是我国当前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还是技术创新企业、高科技企业等领域,国家都给予了劳动力、融资和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的大幅度倾斜,包括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府采购、低税率或免税等政策支持。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政策有的执行不力,有的存在政策不“友好”、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另外,在面对国际贸易摩擦、货币汇率争端乃至地缘政治动荡等极端市场外部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改革过程中制度成本转换问题时,可以给予民营企业一定的合理财务援助等。

“市场救济”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必然的制度组成部分,它体现的仍然是市场公平竞争。在顶层制度层面,需要将“市场救济”原则作为构建长期的、系统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制度体系来认识,而非临时性的政策补丁或应急之选。

第一,在劳动法、税法范畴内,统一清理、归并各种就业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使之成为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并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顶层制度。由此还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合理的市场预期,从根本上扭转政策执行不力的理念、意识问题,从根源上化解政策执行中的“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问题。

第二,由于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在整合优化和引导对中小企业融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更要尊重资本市场乃至统一大市场的基本规律。不仅要给予民营企业融资上的政策倾斜,更要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市场信用建设。从市场行为监管、产品质量监管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监管等方面,帮助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练好内功,争取获得与大企业类同的资本市场主体信用待遇。同时,在社会治理中积极引导政府、风险基金和中小微企业共同参与,同行业、同地区设立不同形式的信用风险基金,以制度创新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三,清费正税,切实降低名义税负,并在正确对待现代化改革制度成本转换中给予市场客观的、合理的、适度的“制度豁免”。需要强调的是,对民营企业的公平,不是对非民营企业抑制,不能走极端,不能非此即彼,更不能削足适履。在“营改增”、费改税、社会保险划转税收征管等改革过程中民营企业面临改革阵痛,这种阵痛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公平的。这些现代化治理改革恰恰是构建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性制度选择,也只有通过严征管,才能实现在宽税基、减税率的前提下为降低整体税负创造空间。为了实现制度转换的平稳过渡,在改革过程中可以酌情对一些企业给予必要的“制度豁免”。在化解国际贸易争端等外部风险过程中,还可以考虑在出口退税的基础上给予出口企业必要的临时性减税和延缓纳税。

总之,必须以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作为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完善市场治理的制度逻辑基础,以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设作为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持久的良性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

【本文第一作者为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调研员;第二作者单位为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责编:贺胜兰 / 蔡圣楠

责任编辑: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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