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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立法语言 促进公民守法

核心提示: 立法语言的良好价值导向有助于公民自觉守法。因此,需注重增强立法语言的通俗可读性,增加立法语言的教育说理性,最大程度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立法语言中,进一步促进公民自觉守法。

【摘要】立法语言的良好价值导向有助于公民自觉守法。因此,需注重增强立法语言的通俗可读性,增加立法语言的教育说理性,最大程度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立法语言中,进一步促进公民自觉守法。

【关键词】依法治国 立法语言 公民守法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科学的立法,特别是高质量的立法语言有助于公民知法守法。一部好的法律能迅速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普及开来,其中的说理性内容不仅能让公民知其然,而且能知其所以然;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认同法律文本蕴含的价值导向,从而把守法内化为自觉行动。

注重增强立法语言的通俗可读性,助力全民守法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守法的主体是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能接受教育的公民。可见,法治建设不是某些精英人士的事业,也不是少数人的游戏,而是植根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事业。加之我国是一个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在欠发达地区还有一些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公民,所以法律用语应当通俗易懂,具有较好的可读性。另外,党的十八大已经把法治教育纳入到了国民教育体系。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认为法治观念要从小树立,守法习惯要自小养成,提出在小学阶段就要培养青少年守法意识和行为习惯。青少年人生阅历不足,理解能力有限,过于复杂的法律用语无疑会加大阅读理解难度。因此,立法宜选择通俗易懂的词语。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词语的专业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特别是在法学领域,为了确保法律的稳定性,避免日常词语含义的变迁引发的法律修改,法律用语需要适度的抽象化和专业化,这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例如,民法中的“行为能力”“监护权”就属于典型的专业术语,其内涵具有特定性,能避免日常语言容易出现的意思模糊与泛化。但是,注重立法语言的通俗可读并不反对使用法律术语,只是强调法律术语的易懂性和必要性。所以,立法时,法律术语的使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一方面,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中,如果不使用专业术语就不足以表达规范意思时,适用专业术语;另一方面,对于整部法律,它的专业术语数量不宜过多。总而言之,立法语言应以通俗易懂的普通用语为主,专业术语为辅。

增加立法语言的教育说理性,倡导知法守法

立法语言的通俗可读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流俗简单化,是要在通俗可读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文本的说理论证。法律文本的通俗可读有助于公民理解掌握字句意思,做到知其然,这是守法的前提。但是,仅仅掌握文本字面意思还不够,如果公民能进一步了解一部法律制定的缘由,做到知其所以然,那么公民就能更好地认可和接受法律,从而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立法词语不应当只是指令式的,不应该通篇采用“禁止”“命令”“必须”“应当”一类令人生畏的用语,还需要注重增加说理性词语。因为说理越丰富,立法缘由阐述越到位,公民就越容易全面理解法律文本,进而认可和尊重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这样的知法守法效果更好,更值得提倡。

立法的目的是约束人们的行为,所以立法语言天然地倾向于通过“命令”表达要求。“命令”的逻辑是,如果公民不服从就会遭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情况下,公民服从法律,也是迫于制裁的威慑,是一种被迫的心理。因为,“命令”句传达的是一种单方意志,没有沟通和说理的余地,容易忽略公民的意志,且公民不易感受到法律对自己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如果立法中增加一些说理性内容,立法语言就会褪去一些“命令”色彩,多一些劝导色彩,这时法律就像一位充满智慧的老人,对公民谆谆教诲。单方“命令”变成了双向沟通,公民会感受到法律对其的理解、尊重和保护,并在这种交互性的关系中,公民更会尊重和敬畏法律,逐渐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

那么,在立法中如何增加说理性内容呢?法典一般包括总则与分则,总则中包含有说理性内容的目的条款,用于阐述制定法律的原因和理由,一般表述为:为了……依据……制定本法/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例,其第一条就明确指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制定该法的目的。这种对立法缘由的说理,更容易增加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和遵守。在这个意义上,目的条款对于法律不是可有可无的“鸡肋”,而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它包含的说理性内容不仅是解释分则条文的依据,还能促进公民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虽然是任务条款,但其功能与目的条款并无实质差异,它传达出的惩恶扬善精神肯定有助于公民守法。可见,说理性内容可以帮助公民理解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深入认识立法缘由,为公民自觉守法做准备。

依托立法语言的价值引领,推动自觉守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公民自觉守法是一个法治理想,它的实现有赖于立法语言的道德化、价值化与内化。法律语言一旦内化为公民心中的道德语言,公民遵守法律时感受到的就不是外在约束,而是内心的自愿选择。公民越认同立法语言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就越认可法律的引领,从而自觉地成为守法公民。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令公民守法,则“民免而无耻”;通过法律蕴含的价值观念深入公众内心,让公众在认同法律的基础上自觉守法,公民才会“有耻且格”。所以,在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中,应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律语言中,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认同有助于推动自觉守法。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法治精神的弘扬和守法意识的加强还依赖于“德”。《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法治教育要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注重以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把法律的约束力量、底线意识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提升精神紧密结合”。法律的约束力量只有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结合,才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程度的遵守。二者结合的方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将道德价值融入到法律的说理性内容之中;另一种是将其直接融入法律条文中。第一种方式是通过法律来追求和促进道德价值,因为人们自然地追求道德,所以也会自然地遵守法律;第二种方式更为普遍,许多法律条文采用倡导或禁止性语句教导公民如何正确行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项规定本身就包含着对良好行为的鼓励和指引,其指引力正是来自于人们对法律条文所含道德价值的认同。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不仅仅是两套治国理念的结合,也是德与法在法律条文内部的结合。道德借助法律得以弘扬,法律借助道德内化于人心,两相进益,造福社会。立法过程要时刻注意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法律就会趋于祥善。在祥刑良法引领之下的公民,就会更主动地追随法律成为有德之人,而不仅仅做一名消极的、被动式的守法公民。同时,在祥刑良法引领之下的公民也会在守法的同时,积极追求健全的道德人格。

总之,从形式上,通过优化立法语言,可以更好地实现全民自觉守法的理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早在2009年就制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倡导立法语言要简洁通俗可读。除此之外,还应逐步加强立法语言的说理性和价值引导性。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法’一个中国法概念的观念史考察”(项目编号:13XFX005)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田林:《确立根本性立法技术规范的尝试》,《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②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

责编/肖晗题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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