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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探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全面深入改革,并在完善领导体制、明确角色定位、提升队伍素质、强化监督职能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改革开放40年来的改革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必须强化统一管理,确保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必须明确工作职能,抓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责任落实;必须理顺组织关系,更好地开展派驻机构的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派驻机构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必须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拓宽多元化党内监督渠道。

改革开放之初恢复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82年开始改单一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体制。1986年重新组建的监察部于1993年与中纪委合署办公。2002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出机构开始实行统一管理试点,到2013年全面实施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2014年中共中央制定实施《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前沿哨所,与监督对象“在一个楼里办公、一口锅里吃饭”,相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其监督更有效也更及时,并且其监督既有相对超脱的独立性又有一定的权威性。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检部门按照有利于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发挥、有利于用好用活派驻机构现有资源、有利于调动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积极性等原则,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我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新时期派驻监督体制机制、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必须强化统一管理,确保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既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也是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一项重要经验。

一是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政治领导和思想指引。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把政治建设放到首位,驰而不息抓监督,集中精力审查违反中央各项规定的顶风违纪问题。这不仅有效增强了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者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而且提高了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的政治站位和工作标准。

二是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垂直管理,剥离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依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积极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改革完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通过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特别是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实施组织人事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垂直管理后,派驻机构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密切。此外,对一些系统规模比较大、直属单位和监督对象比较多的部门设置单独派驻机构,对一些业务相关或者系统规模比较小、直属单位和监督对象比较少的部门设置归口派驻机构,在不改变现有派驻方式的前提下,剥离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依附关系和利益联系,避免监督者受制于监督对象的困境,可以大大增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威慑力。

三是不断创新派驻机构管理体制,使其统一管理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制定了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赋予了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权、派驻机构核心业务管理权、干部管理权等。随后,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应自身发展的派驻管理体制,创造性地运用多样化、复合化的派驻方式,优化派驻机构资源配置。有的地方在实行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的基础上,初步尝试实行“分类划片联合派驻”的运行模式,形成了职能授权、组织设置、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相配套的体制机制,大大深化和拓展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深度和广度。

必须明确工作职能,抓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责任落实

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和统一领导的派驻机构,在驻在部门的工作主要是协同党委检查驻在部门的情况和系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检查处理驻在部门和系统重大或复杂的违纪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等等。只有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能,牢牢抓住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落实,才能切实发挥好派驻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一是派驻机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自己的主业。“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敢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所有派驻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瞪大眼睛,发现问题”。派驻机构要准确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找准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真正聚焦到中心任务上,使党和国家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以切实有效的推进。实行统一管理之后,派驻机构虽然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性工作,但必须紧紧围绕中心任务,继续履行好对驻在单位机关纪委监委(监察室)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责,积极协助驻在部门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是派驻监督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律是党的生命,是纪律检查机关存在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于维护党的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关通过督促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监委(监察室),全面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着力抓好对驻在单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业务纪律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针对问题约谈诫勉,严重违纪立案查处,真正做到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咬咬耳朵”成为常态,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同时,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时刻注意保持监督和执纪的规范化。

三是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要一心一意干纪检。2014年1月,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派驻机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紧紧围绕驻在部门中心工作,将纪检工作渗透进驻在单位的日常工作,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让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纪委就在身边,纪律就在眼前”。派驻机构作为开展纪检工作的“前哨部队”,既不能分神分心参与其他业务,也不能代替驻在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要做好党章党规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四是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要了解驻在部门业务并跟踪党风廉政建设进展。了解驻在部门业务工作流程,不仅有助于及时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助于在充分发挥预防性监督职能的同时,协助驻在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绝大多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通过了解驻在部门的历史文化、行业特点,积极参与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有效推动了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实践表明,只有经常“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切实了解驻在部门业务工作流程,才能更加及时有效地掌握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状况,才能及时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诫勉和警示,才能对涉及驻在部门领导干部的错误思想倾向和腐化堕落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必须理顺组织关系,更好地开展派驻机构的监督执纪问责

2014年6月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二者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强调“派驻机构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为确保派驻机构更好地履行其在驻在部门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中央和不少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理顺和明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关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不少经验。

一是处理好派驻机构监督与参与之间的关系。派驻机构领导干部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虽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驻在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但容易造成角色错位,不宜聚焦主业;派驻机构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虽然有助于集中精力专注于监督执纪问责,但也容易被边缘化,成为局外人。为此,必须正确处理监督与参与的关系,既要防止派驻机构对派驻部门的相关工作大包大揽甚至包办代替,又要防止派驻工作脱离驻在部门主要业务工作的现象发生。近年来,派驻机构不仅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的制定做到“事前知情”“事中参与”“事后检查”,而且通过加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沟通,消除了一些不必要的顾虑,增进了彼此之间的理解,为派驻机构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是处理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委、机关纪委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必须始终坚持、自觉接受、紧紧依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并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示和安排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对于重要问题和情况,随时并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进行报告和请示;另一方面,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有权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帮助驻在部门党委、机关纪委明确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落实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只有经常性地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解决问题,才能充分调动纪检监察派驻干部抓纪检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实现派驻监督与部门自查的双向互动。

三是处理好派驻机构与其他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和反腐败工作虽然取得巨大成就,但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腐败分子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这就对查办违纪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派驻机构在保持自身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应主动与各种形式的巡视组,以及各种检查组、督查组、督导组、审计组等其他职能各异的监督机构紧密配合,整合力量,通力协作。此举不仅有助于解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人手不足、力量单薄的问题,而且有助于发挥监督合力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必须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派驻机构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要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只有切实加强派驻机构组织队伍的自身建设,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纪检监察派驻队伍,才能有效地彰显派驻制度应有的优势。

一是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严格选用标准。近年来,通过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表现突出作为提名条件,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把一些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的干部选拔到了派驻机构领导班子。与此同时,还通过加强派驻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完善了派驻干部队伍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并根据各方面专业知识的需求,从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选拔了一批业务骨干,进一步加强了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实力。实践证明,只有有效拓宽纪检监察派驻干部来源渠道,按照严格的标准选人用人,才能更加有效地打造出一支能战斗的派驻干部队伍。

二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提高派驻机构人员水平和能力,教育培训是关键性因素。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提高派驻纪检干部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派驻干部提升自己的学历层次,并根据派驻机构干部具体情况开展分类分级培训。同时,还努力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扩大干部交流范围,通过轮岗交流、上挂下派等方式让派驻干部得到多岗位锻炼,坚持选派干部到基层锻炼。实践表明,有意识地选派那些学历高、年纪轻的派驻纪检干部参与大案要案的办理,不仅可以迅速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而且可以迅速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防止派驻机构“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最基本的素质就是忠诚、干净、担当。“打铁必须自身硬”,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体,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比一般的党员干部更需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主动接受派出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为此,必须紧紧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抓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自身建设,提升自身免疫力,并将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始终保持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纯洁性,确保派驻机构的监督权和执纪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是强化绩效考核制度,提升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为完善派出机关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地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监督检查、执纪办案、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决策部署等方面的考核重点,明确考核方法和步骤,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会议的形式,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进行公开的考核测评,将考核结果作为派驻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培训教育、轮岗交流的重要依据,逐步形成了“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正确导向。结合绩效考核制度,把派驻系统外的优秀干部吸纳进来的同时,将那些作风漂浮、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淘汰,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荣誉感和危机感,大大提高了其工作积极性。

必须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拓宽多元化监督渠道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实践中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拓宽多元化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方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一是对“三重一大”等集体决策事项进行全程网络实时监控。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地方依托各自系统内现有的数字化、信息化政务平台,积极探索“制度+科技”工作模式,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集体决策事项,建立备案信息软件监管系统。通过标准化的信息手段、程序化的操作方式,对“三重一大”制度从决策、执行、监督、考评等环节进行全程网络监控。上报信息初步实现了从纸质传递逐步向网络传递的转化,从而加快了网上实时跟踪监管的进度。实践证明,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新时代,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案件资源的实时共享,特别是案件线索的共享,可以有效提高监督执纪的效率。

二是利用大数据对一些违纪违法案例进行系统科学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因一些党内法规之间的衔接不紧密、具体细则不完善而导致的派驻机构办案难的情况,有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纪检监察系统内的案例指导制度,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利用大数据进行分类和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在案件查办时实行“同案同罚”,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表明,派驻机构根据收集和统计到的大量案件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然后查找出驻在单位业务管理和纪律监督等方面的漏洞,从而对症下药,可以进一步完善制度和相关法规建设,实现以治标促治本,推动标本兼治。

三是利用好大数据平台实现派驻监督执纪的公开化、公正性。利用大数据技术不仅可以自动生成履责简表、提醒责任主体自查自纠,而且可以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审批的监督。此外,通过大数据平台还可以加强对基层“微权力”的监督,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晒权亮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派驻机构通过对一些违纪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内部通报,并及时在网上公开,真正做到权力清单化、履职程序化、监督科技化、问责常态化。比如,河南省淮阳县通过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与监督网络平台,建立以“一网”(群众工作中心网)、“两单”(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三问”(问诺、问效、问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体系和问责追究体系,有效促进了党纪党风建设和微权力运行。

【本文作者分别为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领导体制改革问题研究》(16BDJ038)、北京市教工委课题《习近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思想》的阶段性成果,得到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央民族大学)资助】

责编:杨 阳 / 蔡圣楠

责任编辑: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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