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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新知识经济逻辑及其治理

引子:“愤怒的小鸟”与“共享经济”

根据大众传媒观点,我们已经身处“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上曾经流传着这么一个笑话:“你的手机运算能力相当于阿波罗登月时NASA所有计算机运算能力的总和。但NASA把人类发射到了月球,你却发射小鸟去砸猪。”这里的“小鸟砸猪”指的是著名的手机游戏“愤怒的小鸟”。这个笑话看起来荒谬可笑,但却是真实的。这个真实的笑话恰恰反映了新兴的作为“知识经济”的“共享经济”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同时从某些方面也反映了“知识经济”的一些本质特征。

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等等领域的迅猛发展,导致的一个事实就如上述笑话所言,几乎我们每个人都掌握了潜在的巨大经济资源——在这里也就是我们的手机、电脑的强大计算能力。反过来看,这也意味着我们存在着巨大的资源闲置或者浪费,我们的手机和电脑,即便不用于“小鸟砸猪”,在大部分时间内也是闲置的。如果将阿波罗登月计划所消耗的计算资源与我们手中普通的手机相对比的话,我们更能感受到这种资源浪费的惊人。

如何解决这种巨大的资源浪费?一个显而易见的思路就是通过互联网将这种闲置资源“共享”。事实上,确实已经出现了如利用个人电脑的闲置计算能力来进行“区块链”计算、科学家利用网络游戏让游戏用户进行“分布式计算”参与到科研项目之中等应用。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都与“共享经济”模式相符。

“共享困境”与治理难题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等领域的进步,“共享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也为社会经济带来了新挑战,某些领域甚至陷入了“共享困境”,同时也为政府治理带来新的难题。

“共享困境”突出地表现在“滴滴网约车安全事件”“共享单车围城成灾”等等现象之中。滴滴网约顺风车作为一种“出行”与“乘客”的信息和知识匹配平台,高效地利用了“汽车”与“司机”这样的社会离散资源,经济个体实际上可以较为自由松散地选择以“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身份参与到此经济模式之中,从而成为共享经济的一个典范。然而,也正是这种“自由”和“松散”的结合,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于“生产者”一方的责任约束也较为松散,滴滴平台将自己责任限于“信息”匹配,而并不将“司机”行为视为自己的代理人。

共享单车的共享困境体现在政府治理和企业治理两个层面。在政府治理层面,大量的共享单车违规违法占用人行道、行车道等公共空间,同时大量的废弃堆积共享单车又占用了城市储备空间,形成了令人触目惊心的所谓“共享单车坟场”。在企业治理层面,共享单车平台难以约束共享单车用户,在合理合法使用和停放车辆、保养保护等方面都无法形成责任与权利的对称关系,从而对企业自身也形成了难以弥补的成本和支出。

“共享经济”在其定义上具有模糊“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边界的特征,或者说将集两者为一身,从而在两方面都获得经济“剩余”的巨大增长。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共享”的基本特征,也就是“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融合特点在提供了充分发掘利用社会经济资源的正效应的同时,也为其契约责任的弱化产生了原动力。

在外在表现上,共享经济与所谓“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紧密联系到一起。考虑其他一些新经济问题和现象,如以“拼多多”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曾因一些因素受到质疑、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的接连关闭引发恐慌等等,我们发现这些新事相和新问题具有“知识经济”的共性。

常言之,“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对于理论分析而言往往如此。主流经济学对于共享经济的分析主要集中于“规模经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这样一些思路。而对于上述“共享困境”及相关的企业和政府治理,传统思路往往从“垄断”“资本的逐利性”等视角出发寻求解答。

这些分析思路各自抓住了共享经济的一些重要特征,然而这种种机制在传统经济之中存在已久,何以解释共享经济在信息科技和互联网时代才真正成为现实?传统经济学理论可能忽视了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经济的观点。虽然“信息”“知识”与“技术”等概念近年来已经逐渐通过“信息经济学”“新增长理论”等方式进入到主流经济学分析框架之中,但需要看到主流的静态均衡范式特别是对于“知识”的主观性、动态性分析不足的局限。“信息”与“知识”恰恰难以如同其他“劳动”“资本”这样的要素进入到静态既定框架的生产函数、增长模型之中。甚至,从新的知识经济框架来看,“资本”“劳动”等基本概念也有待于更深入地分析和理解。主流视角对于“共享经济”的监管困境也充分暴露了其局限性。从“微软反垄断案”到“Uber”“滴滴”反垄断案,主流产业理论一直难以提供一个明确而自洽的反垄断逻辑和标准。“资本的逐利性”则更是一个监管者面临的两难问题——否定其合理性则导致企业发展和创新动力不足,反之则陷入类似滴滴困境。

我们认为,也许可以适当拓展其他的视角,特别是从“知识”本身的视角来寻求一些解释和启发,而并不需要完全否定主流理论和框架的作用。从现实来看,显而易见的是,“信息”与“知识”在“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之中逐渐成为最具革新性和主动性的要素。“共享经济”的崛起正是“信息”与“知识”要素作用彰显的一个典型表现,共享困境及其治理也应当并且能够从其“信息”与“知识”视角获得一些具有启发性的参考。

新知识经济逻辑框架

“知识经济”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之中已有时日,然而必须看到目前学界对其尚无统一的定义,对其分析也远未形成较一致的理论范式。我们研究认为,有必要结合当代经济学以及相关的跨学科领域的新进展提炼出一个不同于主流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新的知识经济逻辑基础分析框架。这个框架结合了经济学的新兴领域如演化经济学、行为经济学、认知经济学的部分基础视角,同时也融合了如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主义方法论、现代复杂适应系统等跨领域方法,其逻辑的一致性体现于对于经济个体“认知”和社会化的“知识”的基础分析之上。

与主流新古典范式比较可以更好地说明这种新知识经济逻辑要点。首先,在基本分析范式上,新古典的核心方法是“静态均衡分析”,而新知识经济强调“动态演进分析”;其次,与新古典的偏好、效用和需求的客观化刻画形成对比,新知识经济强调的是知识的“主观主义”方法论,或者说强调“主体性”;最后,新古典将“信息”“技术”和“知识”以要素方式纳入其分析,体现了一种“物”的分析视角,而新知识经济逻辑则将“具有主体性的知识”视为动态演化的决定因素,从而表现为“人”的分析视角。新知识经济逻辑实际上是一种一般经济逻辑框架,即将传统的经济行为如生产、流通、消费都视为“知识”主导的现象,而“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现代模式只不过是更为集中和突出地表现了知识因素的主导作用。

合作与创新的知识模型

哈耶克、马克卢普的知识经济学理论基本要点在于认为知识在社会之中的有效利用是社会经济的核心问题。知识除了客观的、可编码的显性知识之外,还存在着分散于无数个体中主观的、隐性的知识。资源配置效率的深层次逻辑乃是知识增长和利用效率。我们将此理论拓展为更具一般性的社会知识模型:根据默会知识理论定义了个体和社会的知识结构,考察经济社会之中的两个个体之间的交往互动,包括交易、协作、竞争、对抗等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并将此分析推延至社会整体层面。

我们的知识模型首先将个人和社会的异质性知识结构作出了“隐性”和“显性”知识的划分。其次,分析了这种认知异质性对于一般经济活动的两重作用机制:其一是对于“合作—竞争”的影响,在简化意义上,双方的知识结构越相似,则合作的机会越大,合作的收益也越高;其二是对于“创新”的作用,假设具有不同背景和知识结构的个体容易相互启发,差异越大的个体知识结构越容易引发创新的产生,而相近知识结构则不容易产生。最后,将上述两种对立机制构成的个体认知异质性的“成本—收益”均衡曲线拓展到社会层面,得到社会认知异质性的“认知—收益”模式。

由此框架可以识别出社会整体层面上的知识与合作秩序存在着三类不同性质运动方向。第一类为社会知识结构的转变为组织强化方向,此时社会认知异质性过高,强化共识和合作,改变知识结构减少社会认知异质性可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现实之中可以观察到企业组织的兴起、生产联合、企业一体化等人类社会经济组织结构变化都符合此发展方向。第二类为相反的非组织化方向,表明社会知识结构过于同质化和僵化,社会发展陷入守旧停滞,需要更多地容忍异端,强化知识异质性和创新作用,提高社会整体福利。现实历史之中的文艺复兴、市场化变革等都反映出此类动态方向。第三类则是知识基础进步带来的社会收益曲线上移。交往的扩大以后,社会层面同质性与异质性都得到增强,收益增加;现实社会经济之中,企业扁平化、企业边界模糊化,共享经济模式等发展趋势正反映了此类动态方向。

“共享经济”模式的出现正是此基本模型之中所指出的第三个方向上的进步,即知识基础进步带来的社会收益曲线上移。具体而言,“共享经济”的兴起是以信息技术、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的。知识基础进步增加了社会经济网络连接,使得个体经济交往机会大大增加;技术进步在社会层面上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方面,个体能够发现更多潜在的具有同质性的合作伙伴,具有合作可能性的社会知识边界扩展;另一方面,个体发现更多的潜在的异质性的合作伙伴,具有异质性创新机会的社会知识边界也大大扩展。

重新认识资本的知识基础

对资本的理解和定义仍然是经济学理论的一大难题,然而在主流视角之中,问题似乎被忽略。正如拉赫曼所指出的,“几乎没有哪个经济学家能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使用‘资本’这个词”,“但除了一些明显的例外,经济学家们却都已停止追问关于资本的重要问题”。“资本”虽然仍然是一个常用的术语,但在主流理论范式之中,资本的定义及其性质这样的基本问题已经不再被视为重要问题。事实上,即使在学者的正式讨论之中,“资本”的涵义仍然是含混不清的。资本究竟是指物品、价值,还是资金、或者其他什么事物?“资本的数量”的涵义是什么?资本是否可以加总?这些与资本相关的基本问题实际上并未得到解决。

对于“资本”一词的理解,通常是“资金”和“资本品”这两种意义之一,或者是这两者的某种模糊的混合。古典学者中威廉•配第将流通中的货币理解为资本,杜尔哥认为资本是积累起来的流动的价值,近现代的经济学者则多强调资本的资本品方法,即将资本视为生产赖以进行的物资资料。正如拉赫曼所指出的,“经济学家所使用的‘资本’一词,并没有一个明确无误的含义。有时候这个词表示生产的物质资料,有时候是指其货币价值,有时候它表示可用于租赁和购买这些资产的货币总量。而对于某些经济学家来说,‘资本’就是指未来收入流的现时价值”。

我们此前对《资本的秩序与哈耶克认知图式》的研究表明,仅仅从资本的“资金”和“资本品”的属性划分完全无法揭示“资本”的动态性、主体性方面的特征。由于企业家各自的主观认知的不同,同样的物资能够带来的收入流完全可能大不相同。而在一般对资本品的理解之中,资本就是能够带来收益、或者产品服务流的存量,资本的这种属性似乎与其物理属性一样是客观的,与旁观者、实施主体完全无关。借助于这样对资本的抽象,经济学才能够对于资本和生产展开均衡分析。主流理论典型的处理方式如索洛模型将资本视作同质的生产要素,资本K和劳动L在生产函数中仅仅是数量上差异,而没有质的区别。在这种观点下,资本品可以被完全替代。然而,在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主义视角之中,物资资料作为资本是有主体的,即针对某些特定的个人或者企业家而言,这些物资才是资本。

资本的异质性是由资本拥有者或者企业家的“资本计划”和“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在拉赫曼看来,企业家的真正功能就在于发现最为有利的资本组合,这也就是所谓的资本结构,同时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之中不断对资本组合做出调整,确定和修改资本组合的布局,也就是所谓的资本计划。因此,资本计划是企业家在面临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时试图采取改善自身处境的一种心理活动或主观行为。

回到本文开始的笑话也许可以更为简明地表达我们的观点。我们的手机或者个人电脑以及其中蕴含的巨大计算力都是我们的“资本”,然而“资本”具有“主体性”,也就是说在不同的人手中能够产生的价值是完全不同的。同样的计算力,在普通人掌握之下只能用来玩“愤怒的小鸟”游戏消磨时光,在科学家手中却能够用来计算阿波罗登月计划。从这个角度来看,脱离“主体”来谈“资本”及其“价值”是没有意义的。“共享经济”的“共享”固然是一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然而更为基础的知识经济逻辑表明,这种所谓“资源浪费”是无法克服,也并不一定需要被克服。其原因在于个体的异质性是无法消除的,也是不需要被消除的。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此种异质性。同样的“物”的“资本”其价值分布取决于相关个人及其知识,因此知识才是经济发展和创新的真正驱动力。

作为“知识经济”的“共享经济”

以新知识经济逻辑框架来审视“共享经济”,我们有以下四点发现:

第一,共享经济是知识生产部门

共享经济实际上可以整个被视为知识生产部门。这不仅仅是指其应用了信息科学知识,而且指其本身就同时是知识的生产部门和消费部门。依据哈耶克和马克卢普对于知识的重新界定和分析,不仅系统化的显性知识具有价值,分散化的个体隐性知识对于社会经济也具有重要价值。通常认为研究教育机构、企业研发部门等才是知识的生产者,如果承认隐性知识也是人类知识的组成部分,那么传统经济学的分析和统计实际上大大低估了知识经济中知识的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各种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在收集整理个体交易信息的过程,同时也是分散化知识的生产过程;另一方面,从新兴“大数据”方法的角度来看,这些巨量的分散化知识本身就具有极大价值,存在转化为系统化知识的潜能。应用大数据方法对于这些分散知识的整理统合获得更为系统化的、可编码的显性知识,反过来又可以进一步推动科学和技术进步,强化对于分散知识的利用和个体之间的知识协调,从而形成了知识经济时代进步加速的正反馈作用。

由于知识测度的困难、分散知识的隐藏性,共享经济的知识增长被低估。以P2P互联网为例可以间接地看到隐性知识的增长及作用。不确定性是人类必然面临的困难,风险也是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面对的必然现实。通过去中心化、人人参与等创新方式以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P2P金融鲜明地体现了分散知识的作用,可以实现比传统金融企业更为快速灵活的借贷交易,更为充分地利用个体分散资金和分散知识,强化对于风险的控制。共享金融之中隐性知识的利用和增长与社会系统性风险下降具有必然逻辑关联。

第二,共享经济将个体隐性知识显性化

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共享经济平台,个体分散化的默会知识逐渐变得显性化。共享经济平台一般都包含交易、信任及评价反馈机制,参与共享经济平台的各方不仅需要了解交易价格,而且需要查询交易对象以往的交易数据、评价、信用评级等信息。这就将传统市场交易之中在价格之外的许多个体分散知识充分利用起来,使得其从隐性知识逐渐转化为显性知识。

共享经济之中“维基百科”“知乎”“豆瓣”这样的知识交流分享平台不仅仅促成了显性知识的传播,同时由于其开放性,产生和积累了大量非主流的问题、认知和个人体验等,这类知识以往基本被归于隐性知识,很难被正规的教育学习知识系统所接纳,而人类社会科技的创新和进步,乃至于显性知识本身的增长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类隐性知识的作用。更具商业色彩的如大众点评、滴滴快车、淘宝网等也各自提供较为完善的用户反馈、评价、交流系统。用户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同时,增加了更多的知识交流,也是隐性知识显性化的重要过程。而淘宝网利用其平台获得的交易信息及其他有关知识,利用大数据对市场需求、客户贷款风险等加以分析,进而衍生出如互联网信贷等新的产品和服务,正是隐性知识显性化的成果体现。

第三,共享经济将个体知识社会资本化

个体隐性知识在共享经济之中被显性化的同时,还存在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本化的过程。“社会资本”是社会学家较早提出的一个术语,并且逐渐得到经济学理论的关注,它是指个体或团体之间的关联——社会网络、互惠性规范和由此产生的信任,是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给他们带来的资源。社会资本的核心在于个体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这实质上是一个社会知识问题。

社会学家费孝通曾经指出中国社会之中个人交往和信任水平存在着所谓“差序格局”,即人们往往只信任家人、朋友,对其他个体的信任程度随着与自己的熟悉程度下降而递减。这通常意味着社会合作的成本较高,而社会资本较低。如果有机制可以辨识合作破坏者,增强社会整体信任度,则社会福利会提高。

共享经济存在于从物理相邻社区、生活文化小团体到最一般化的所有个人之间交往的不同的域,相互信任是其建立的一个前提条件。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共享经济创新企业家发展出了种种复杂多样的信任机制,这在将个体隐性知识显性化的同时也增强了社会互信,提高了社会资本。

电子商务平台为了解决互信问题,提供了包括评价体系、评级体系、延后支付体系等机制。虽然这些平台中“假货”的存在仍是一个热点问题,但其基本的信任体系已经得到确认,大部分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增进了社会福祉。事实上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的问题反而由于共享经济的兴起而得到了一定缓解。

第四,共享经济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互联网被认为是自发秩序的一个范例,而共享经济的出现是自发秩序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并不是指物质资源的增长,而是人类应对不确定性演化之中的动态适应能力的增强,以及人类个体对于自身认知的满足。人类的经济生产行为只是不断改变物质的形式和用途,这些都依赖于知识本身。正如马克卢普在对上世纪美国知识总产值的统计分析之中发现的“知识生产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增长”,更广泛意义上知识产业的比重不断扩大是必然趋势。由哈耶克、马克卢普的理论可以推演出这样的观点,一般经济的实质都是知识经济,并且经济发展的趋势必然是知识化和虚拟化方向。

这样来看,共享经济的本质特点并不在于“共享”,共享经济只是一般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阶段。“Uber for Everything”和“Airbnb for Everything”这样的理念夸大和神话了“共享经济”。共享的边界何在?什么样的资源可以交易共享?如何进行交易和共享?这些问题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型或者模式就可以概括的。共享经济对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和深化要求,但并非否定产权。所有权与使用权等分离并非全新事物。共享经济仍然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之上产权明确的自愿交易,并未舍弃产权或者市场本身。

对“共享经济”的治理启示

从我们以知识经济逻辑对于共享经济的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只是较为粗浅的初步尝试,但这种新的分析视角能够带来一些较有新意的启发性思考和解释。

在企业治理层面上,主流经济理论以及企业理论、公司治理理论都以“经济人”为假设前提,即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推延至企业组织进而导致了所谓的“资本的逐利性”问题。跳出主流框架,我们可以看到,基于新知识经济逻辑的动态演化视角,经济中的行为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组织,都不是、也不必须表现为“经济人”,而更多的是演化之中“适者生存”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如果说也存在着“最大化”的驱动,那也绝非主流新古典的静态的“最大化”,而是一种长期的、动态适应性的“最大化”。“共享经济”之中的各级行动主体,无论是个人、生产者、消费者或者是企业组织,以及其他新形式的组织,其不断优化知识结构的过程,也就是这种知识化的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过程。在此视角下,我们发现当前的“共享困境”部分地在于企业的传统“利润最大化”思路中,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长期动态的“合作共赢”,如滴滴安全事件所暴露出来的责任承担不足;另外部分地显示在片面追求“共享”,而忽略了其经济模式真正的知识价值,如共享单车几乎是不计成本收益地进行“共享”。与这些困境相对照,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自组织的平台经济,发展较为顺利且具有可持续性的往往都是充分体现其知识特质的,如“维基百科”“知乎”这样的直接知识平台、淘宝这样的电子商务,以及甚至“微信”这样的社交软件平台等等。

“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与 “互联网+”“创新”“知识经济”等战略方向具有一致性,由此联系实际发展状况可以得到政府治理的一些启示。

首先,“共享经济”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在其基本概念和逻辑尚不完全清晰的条件下,仍处于试错发展阶段,对其治理应以疏导为主,避免过于刻板严苛的限制。应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政府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转变。这样有利于维持创新环境的动态灵活性,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次,充分利用“共享经济”带来的新增长机会,对于某些有助于强化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社会目标的共享经济模式进行一定的帮助和扶持。这对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极其具有现实意义。

再者,对于“共享经济”模式展现出来的社会组织信任增强、社会资本提高等具有强烈社会外部性的机制,政府部门可以研究学习借鉴,从而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最后,对于“共享经济”的治理并非放任自流,而是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对共享经济之中出现的各种侵害他人产权、利益等行为进行规制;对共享经济之中涌现的新问题如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劳动保障、垄断问题强化专项研究和治理。

【本文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责编:李 懿 / 董惠敏

责任编辑: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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