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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对偷漏税的防范与惩治

核心提示: 偷漏税古来有之,是一种不良的经济行为,为了减少或免予交税,不同的社会群体会采取不同的偷漏税措施。历代王朝主要通过加强财政制度建设,防范偷漏税的发生,并对偷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统治者也努力寻找“国富”与“民强”之间的平衡点,避免与民争利。

【摘要】偷漏税古来有之,是一种不良的经济行为,为了减少或免予交税,不同的社会群体会采取不同的偷漏税措施。历代王朝主要通过加强财政制度建设,防范偷漏税的发生,并对偷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统治者也努力寻找“国富”与“民强”之间的平衡点,避免与民争利。

【关键词】税收  财政史  偷漏税  赋役制度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在古代中国,偷漏税的历史与纳税的历史一样悠久;对国家而言,建立并不断完善财税制度,加强税收监管,防范偷漏税行为,是国家经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显其能”的偷漏税行为

在中国古代的税收结构中,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最大宗,人头税是主要的税种,盐业税所占的比例较高,商业税占比较低,其他税种收入有限。此外,赋税和差役在许多时候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所谓“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差”,纳粮与当差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因此偷漏税与逃避差役的性质是一样的。

历代偷漏税最主要的途径是隐瞒田地和人口数量。权贵勋戚凭借掌握的特权比普通百姓更有机会偷漏税,拥有更多的财富让他们更有偷漏税的原动力。按规定,国家通常会赋予权贵官绅个人、家庭定额人口和田地的免除赋役的特权,但在贪婪本性和追求财富的强烈冲动的驱使下,他们还是想匿隐更多的人口、田地,以逃避赋役。许多普通百姓为逃避赋税和差役,也会主动或被动把土地、乃至自己“投献”到豪强门下。

生活在明朝嘉靖、隆庆和万历年间的徐阶是松江府华亭(今上海松江区)人,他一度登上明代文臣权力的最高峰——内阁首辅,为官之前,他家道也不富裕,掌权后迅速在家乡置办了惊人的产业,为逃避赋税,他隐匿了大量的人口和田地。据明代于慎行在笔记小说《榖山笔麈》卷五中讲,“华亭家人多至数千,有一籍记之,半系假借。海至相君第,请其籍削之,仅留数百以供役使,相君无以难也。然自是华亭宾客、苍头毋敢借声势横溢”。这说的是徐阶的“家人”多达数千人,其实有一半是假的,目的是逃避赋役。虽然徐阶有恩于海瑞,但海瑞一是出于公心,二是为了保护徐阶的名声,亲自到徐阶府上请他把隐匿的人口清理出来,但仍然留下数百人之多。当时,其他土豪劣绅听说海瑞来了,赶紧把朱红大门改成黑色,凡事低调收敛,担心海瑞找上门来。

官绅富户想尽办法偷漏税,在明朝前期已形成风气。朱元璋为了减轻贫苦之家的负担,同时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在赋役征收时,规定富户大族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江浙一带的富户为了逃避赋役,想出了许多办法,其中之一就是将名下的财产分割,再假托在别人名下,降低户等,这种方法还有专称,叫“铁脚诡寄”,甚至在当地形成了“通天诡寄”的风俗:“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朱元璋自然不会听之任之,除严厉打击外,他下令编造土地簿册——“鱼鳞图册”,“随其税粮多寡,定为几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使集里甲、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其法甚备,以图所绘状若鱼鳞然,故号‘鱼鳞图册’”。

普通百姓没有豁免土地和人口之权,他们只能想办法利用赋役规则来减轻负担。比如,历代王朝针对不同户籍有不同的差派规定,百姓有时候通过析产分户的方式,通过降低户等少交税;在以一户为单位承担赋役的规定下,又会拒绝分家。所以,有的王朝统计上来的户数特别多,户均人口特别少,有些王朝的情况则相反。还有一些户籍,会利用特殊的户籍身份,实现“避税”或“逃税”的目的。出家为僧为尼,或寄田产于寺院道观,以达到逃税的目的,这在许多朝代都有出现。有些王朝为保证军户当差,会给军户一些特殊的优免待遇,以军人或军户的身份逃避税收在许多王朝都曾出现。在《元典章·户部卷八》中有一条“军人孙真匿税”的记载,元朝大德七年(1303)六月十八日,有江西行省官奏报,龙兴路官员查有孙兴等军人,携带绢布19匹卖给了段子铺的常四,“匿税”“未曾交钞”,最后查得孙兴等人是到大都当差的军人,枢密院令史李安贞解释说,他们以携带货物交易,筹措盘缠路费为由,“自来不曾纳税”。

元朝时曾出现过仿造税印的现象。皇庆二年(1313)十月,负责税收征管的宣课提举司上报主管部门称,至大二年(1309)他们逮捕了一位名叫沈爱帖木儿的人,私自雕刻仿造税印,按元朝的法律规定,“匿税之物,告人给赏,已有通例。其伪造税物杂印,私熬颜色,伪税物货,比之匿税情犯尤重”,毫无疑问,这类行为要比偷漏税更加恶劣,应当予以更加严厉的惩罚。

除偷漏税之外,历代都存在避税行为,它是税法的一种逆向行为,商人因为税负太重,利用制度或规则的不完善、漏洞等选择规避或放弃,此举并不违法。比如明代的南京在宣德年间设有上、中、下三新河钞关,到成化时因收税太重,“以致商舟避税去泊江口,每有风涛之厄”,说明商人宁可冒生命危险也要去避税。再比如,明景泰二年(1451),太医院的医士张驿上奏皇帝说,京师百万人口多依赖商人贩运,但京城的商业税太重,他很担心“旅畏避税重,不肯来京,致使百物腾贵”。此外,避税行为极易诱发走私现象,再发展为偷漏税。 “苛政猛于虎”,普遍百姓为了逃避赋役,在灾害之年或者衣食无着时,会离家出走成为流民。中国历代流民潮的出现,赋役沉重是重要的诱发因素,不少流民演化成“民变”或“起义”,这也是王朝不愿意看到的。

“与时俱进”的税收征管举措

打击偷漏税行为最有效的办法首先是建章立制,有法可依,制度“牢笼”是最可靠的保障。“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进入早期国家时期,相应的赋役制度应运而生,当时的中央财政主要来自诸侯和人民的贡纳。春秋战国时期,列国纷争,国家对财政的需求急剧上升,增加税收成了现实的需要。鲁国的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按照土地的不同情况分等征收农业税,在保证税负公平的情况下,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齐桓公得以富国强兵,称霸天下。鲁国的“初税亩”、秦国的“初租禾”等税制都受管仲的影响。被誉为法家始祖的子产提出了“作丘赋”,增加百姓军赋,小小的郑国因此实力大增。

税收制度的完善是建立在已有财产、人口和登记制度基础之上,编户齐民,就拥有了征派赋役的资本,历朝对此都非常重视。早在战国、秦汉时期,中央对地方官进行考核时,就要求地方官在年终时把辖区内的户口、赋税、盗贼、狱讼等项编造计簿,层层上报,谓之“上计”。从湖南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吴国简牍看,三国时期各类簿册图籍的编纂已相当完善,普通百姓的“黄籍”登录有每个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地位、年龄和健康等,他们的不同身份又决定了他们承担的赋役类型等。同样的户籍、财产信息登记簿册,还大量出现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之中,构成国家税收管理的最重要依据。在王朝更迭时,这些资料也成为新政权的立国之本。秦末,项羽与刘邦争天下,刘邦先入关中,“籍吏民,封府库”。元末徐达率明军攻入元大都(今北京),同样是“封其府库、图籍、宝物”。

不同历史时期的赋役制度有很大的差异,税收制度的“与时俱进”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必要保障,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秦汉之前主要直接针对田地和人头征税,隋唐时期的租庸调制盛行,唐中后期出现的两税法成为此后数百年最重要的征税方式,明清出现的一条鞭法、摊丁入亩和地丁合一都是时代的产物。随着国家管理的地域越来越广,人口越来越多,税制规定也越来越详细,对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要求越来越明确,这从一个侧面也表明偷漏税的形式、手段和方法也在“与时俱进”。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受纳税租》有纳税立法:“某乡某都人户姓名若干人,几月几日合钞送纳今年夏或秋税租奇零物帛之类共若干数,内集户姓名纳若干。”清雍正时,在河南任职的田文镜在其《抚豫宣化录》一书中多次下令,要严格规范、遵守交纳税粮的程序,如《严禁包纳钱粮等事(敕令小民自投封柜)》《劝谕遵旨尽首税课等事(税银勿得隐匿不报)》《严禁征还借谷等事(严禁违例多收息谷)》等,防止税务征管部门和纳税人作弊,偷逃税粮。

商业税征收的比例虽然不高,却关系到国计民生。尤其是唐宋之后,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宋代还鼓励发展手工业和商业,城市贸易活跃,海外贸易发达。为加强税务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政府在城市设置专门的税务机构,在水陆交通要道设立榷关或钞关。据《宋史》卷186载,“商税。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据统计,熙宁十年(1077)全国州县墟镇税务总数有1993个,京师开封、西京洛阳、北京大名府、南京应天府和临安府俱有都商税院,各州府有都税务,各军、县、镇有税场,即便在地处偏远、交易不发达、税收在千贯以下的小集市,官府也要征税,税收体系相当完善。

历代相沿的惩处偷漏税措施

法律的神圣与权威是不可撼动的,至少普通的官绅之家违法必然要受到惩处,甚至皇亲国戚也不会被豁免。在打击偷漏税方面,历代王朝也是想尽了办法。西汉武帝开征“算缗钱”后(向商人开征的高额财产税),逃匿税收的现象变得严重,朝廷遂出台“告缗令”,即《汉书·武帝纪》中所说的“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即举报逃税者可获违法者50%财产的奖励,鼓励揭发偷漏税的行为。有记载说,当时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皆破产,可见打击面之广、力度之大。

宋代同样把罚没收入的一半奖励给举报者或成功抓捕者,据《宋史·商税》:“应算物货而辄藏匿,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另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凡贩卖私盐有偷逃税的,一两以上杖十五,贩卖私茶一斤杖一百,贩至二十斤以上处死、示众,贩私酒五斗处死,这样的惩罚极其严厉。

元代打击偷漏税时,既继承了前朝的重罚与奖励措施,又考虑到了本朝多民族国家的不同特点,《元典章·户部卷八》“隐匿商税罪例条”规定,“匿税者,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外,犯人笞五十,其回回通事并使官银买卖人等,入门不吊引者,同匿税法”。

明初,朱元璋严刑俊法,重典治国,他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惩处尤其严厉,他发动的“空印案”和“郭桓案”都是在经济领域内的整肃。他认为“空印案”是各级官员的“欺罔”行为,是严重的经济赎职和犯罪行为。“郭桓案”则是一起牵连甚众的经济大案要案,既有官员,也有大批地主富室。洪武十八年(1385),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北平布政司、按察使司有官员伙同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等通同作弊,贪污税粮,侵盗国库。明太祖亲自审问后发现,从中央六部官员,到地方各布政司的官吏均有涉案,后来又牵涉出府州县级的官员以及江南赋税大户。一时间,朝野官吏富商士绅卷入其中,引起了更大面积的告发和恐慌,最后入狱被杀者超过万人,追出赃粮700余万石,显然明太祖的这次打击经济犯罪被扩大化了。朱元璋打击偷漏税,重点打击了官商勾结的协同作弊,可以说是把握住了重点。在古代中国,许多税务征管部门执法犯法,许多官员以打击偷漏税为名,巧取豪夺,反而扰乱了经济秩序。所以,不仅要堵塞偷漏税的制度漏洞,还要打击国家权力机构滥用职权的行为。明万历年间矿监税使遍布全国,百姓“稍不如意,则诬为漏税”,胡乱指责商人偷漏税,合法的财产被剥夺,百姓苦不堪言。

税收是国家与百姓之间最直接的经济纽带,“国富”与“民富”的对立与统一,是历代政治家长期关注的话题。“国”与“民”的利益分配,如何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藏富于国”,还是“藏富于民”,“国富民足”的双赢能否实现?这是国家税务征管和财政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礼记·大学》称,“德者,本也;财者,末也。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国家强制、无偿地再分配社会财富,必须牢牢恪守税收“固定性”的基本属性,把财政的权力关在笼子里,不能肆意挥税法的大棒,任性追求税收规模和增速。历代王朝的灭亡,无不与国家财政的崩溃有关,财政崩坏的最直接原因又是纳税人无力承担高昂的税收负担。因此,国家在打击偷漏税行为的同时,必须分析偷漏税的具体原因,完善制度,培植税源,爱惜民力,民富才能国强。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陶一桃:《中国古代经济思想评述》,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

②陈高华等:《元典章》,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

责编/张蕾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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