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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须以法治化为保障

核心提示: 法治关系是政商关系的本质,政商关系的成熟度很大程度上由法治化的程度来决定。我们应积极构建健康的政商关系法治体系,推动政商关系依法治理,为政商关系互动提供保障,促进新型政商关系的法治化建设。

【摘要】法治关系是政商关系的本质,政商关系的成熟度很大程度上由法治化的程度来决定。我们应积极构建健康的政商关系法治体系,推动政商关系依法治理,为政商关系互动提供保障,促进新型政商关系的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新型政商关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良好的政商关系会使社会市场经济活力得到极大提升。从宏观角度来看,政商关系表现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而从微观角度来看,政商关系则可以细化为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政商关系不仅仅是政与商的关系,还是权力与资本、政治运行与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

政商关系的突出问题在于政商关系异化

权力寻租,官商勾结。当官员用权追利,商人用利围权,政商关系则会被异化为一种“买卖关系”,最终导致官员腐败问题频发。近年来,党中央加大了对不正当以及腐败政商关系的打击力度,根据中纪委的通报,201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73.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25.1万件,谈话函询28.4万件次,立案52.7万件,处分52.7万人(其中党纪处分44.3万人)。其中,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58人。官商勾结不仅属于经济犯罪,同时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庸政懒政,畏而不为。这源自于官员为了怕犯错误,而对企业敬而远之,使得政商关系表现出“清而不亲”的现象。如此一来,便会让改革动力下降、发展机遇未能充分把握,政商之间出现了隔阂,经济社会发展受到较大阻碍。2017年上半年,国务院针对中央庸政懒政、畏而不为的16个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如项目进度缓慢、财政资金闲置、涉企收费不合理、改革政策实施不到位、扶贫资金挪用等。如果深究官员的庸政懒政、畏而不为心态,一是无力不想为,二是害怕不敢为,三是居功不愿为,这些都使得干部故意撇清与商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出现了“非正常”疏远,对社会经济发展非常不利。

裙带结构,家族腐败。一边是中央三令五申,党内不容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另一边是少数领导干部仍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都离不开利与私,公权与私利结盟,政治上互相依靠,经济上互为利用。裙带结构在我国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形成了复杂的结构网络。举例来说,有的官员利用权力将政府工程交给亲属来做,再转手给工程承包公司,从中谋利。又或者说,亲属经商,为官员贪污之钱财进行“商业洗白”。由此,政商关系异化,利益交集深入,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发展。

政商关系异化源于政府、企业、市场关系处理不善,以及法治环境、监督体系不完善

政府、企业、市场关系处理不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政府、企业、市场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应给予辩证看待、谨慎处理,一旦政府、企业、市场关系处理不善,将会直接导致政商关系的异化。一方面,政府调控并非万能,企业不是政府的附属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了重要的决定作用。而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未能将部分权限下移,相关改革法律不够完善,致使政商关系边界模糊,难以处理。另一方面,市场的局限性可能会使得公平竞争、价格机制受到威胁,由此产生“市场失灵”。

公平、稳定、安全的法治环境构建不足。政商关系的本质在于法治关系,如果法治化程度不深,那么很容易造成政商关系不良的现象。首先,在现行的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相关法规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其次,行政执法“有权任性”,甚至产生了“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乱作为”现象;最后,政商关系处理的法治观念滞后,相关制度建设也不够完善。总而言之,法治不彰,发展环境构建受阻,政商关系将会异化。

公开、透明、有效的监督体系仍待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背景下,监督体系呈现出多元化主体格局,包括以立法监督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司法监督为核心的法院检察院、以党纪监督为核心的纪委、以政纪监督为核心的监察机关等。然而,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有时会由于权力垄断等使得违法用权调查、处理较为困难,很多腐败案例便是由此产生。归根究底,公开、透明、有效的监督体系尚未完善,增加了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很多腐败行为形成了“同盟”关系,为了避免查处,伪证、假证不断出现,为政商关系异化营造了环境。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应推进法治化建设

以法律为依据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法治体系。根据我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应建立以法律为依据的新型政商关系法治体系,从而形成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等,进而打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首先,在法律规范体系方面,应积极构建限“政”公权、护“商”私权、助“商”发展、评“商”信用等多方面的法规制度。明确权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清除不正当竞争,推进政府、社会、企业三方共同涉商监督。其次,在法治实施体系方面,一是应积极构建合理亲商的法治型与服务型政府,优化政府的机构与资源配置,切实转变传统的政府领导关系,打造服务亲商关系。二是构建“护商爱商”的司法机关,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再次,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诚信水平,增强企业的契约精神,发扬企业家精神,力求守法、依法经营。最后,在法治监督体系方面,应着重强化组织监督体系、民生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体系,促使监督合力形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法治监督效力。

以严格规范为导向推动新型政商关系依法治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激励广大党政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这就需要抓住关键、精准处理、严格规范,保证新型政商关系依法治理。一方面,要紧抓政商关系内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严肃处理。对政商关系中出现的以权追利、以利获权、权色交易等问题连根拔起、绝不姑息,对庸政懒政、畏而不为的党员干部依法问责,对非公有制企业多头监管、多头权责优化治理,严格规范其行为,维护各自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紧抓政商关系外部的环境制约问题行为,规范优化。政商关系外部的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法治、市场、社会等方面,其中不乏司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企业违反公司法行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问题,此时应予以坚决打击,构建稳定和谐的市场环境。

以革新方式为新型政商关系互动提供保障。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计划经济发展为主,形成了高度的政治经济一体化,政商关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然而,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寻租利益曲线不断攀升,以革新方式为核心的新型政商互动关系逐步形成。为了进一步保障新型政商关系互动,应革新传统政商互动、沟通、协商的方式路径,创新交往方式,构建新型“公对公”沟通互动机制。首先,完善制度化、经常化政企沟通机制,要求政府明确责任,切实推动营商、亲商、安商,与企业家坦诚相待、积极交往,主动听取企业的心声。同时明确清晰的政商交流平台,确保公务与商事活动尺度清晰化。其次,完善和谐化、生态化政商协商机制,由党委统战部门为首,联合工商、金融等部门,与企业一道,共谋企业发展之路,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商讨解决方案。最后,借助新技术完善政商网络互动平台,即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平台,实现各级政府与部门的网络办事活动,提高政商沟通交流效果。

(作者为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张学娟、郝宇青:《现代治理体系下的新型政商关系构建》,《理论探索》,2017年第1期。

责编/贾娜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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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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