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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虚拟养老院”发挥更大作用

核心提示: “虚拟养老院”是一种居家养老的创新模式,对我国未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可能发挥重要作用。应通过拓宽筹资渠道,提升服务社会化水平,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构建多元化监督机制等途径,提升“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缓解机构养老压力,减轻家庭养老成本,提高我国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

【摘要】“虚拟养老院”是一种居家养老的创新模式,对我国未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可能发挥重要作用。应通过拓宽筹资渠道,提升服务社会化水平,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构建多元化监督机制等途径,提升“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缓解机构养老压力,减轻家庭养老成本,提高我国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

【关键词】“虚拟养老院”  服务供给能力  养老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虚拟养老院”发展现状 

和传统养老方式相比,“虚拟养老院”是一座“没有围墙的养老院”,投资少,服务范围大,老人不必住在养老院中被动接受服务,通过一个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在家就可以挑选、享受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虚拟养老院”具有资源共享、服务快捷、覆盖群体范围广等优势,是我国借鉴国际“智慧养老”理念创立的新型养老模式。1988年,我国在上海开始尝试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2003年,南京市鼓楼区城镇化养老进行了社会化改革;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要使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为我国“虚拟养老院”服务社会化发展指出了改革思路和目标。

开设一家最低规模的实体养老机构需要投入500万元资金,而相对于实体养老院来说,利用500万元依托智能信息技术来建设一家“虚拟养老院”,服务更加高效,可以满足几乎全部老年人所有的需求,能够实现分散养老资源的集中供给、精准供给和高效供给,是我国应对老龄化冲击的有效选择。如:2007年,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以不足200万元的政府投资(含初期开发费用),建设了我国首个正式的“虚拟养老院”,解决了2500多个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未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障服务成效将会发生质的提升。

目前,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的大幅度增长,我国越来越重视老年人养老保障问题,“虚拟养老院”的建设作为新型养老方式,正在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由于我国养老服务社会化总体水平不足等因素的制约,“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水平较低,亟需深入研究智能化养老服务,提升“虚拟养老院”居家专业化养老水平。

“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提升面临的困境  

政府财政面临巨大的支出压力。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有九成以上的老年人都会选择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成了我国主流养老方式。但我国的“虚拟养老院”多数由政府主办或政府委托为主,政府承担着“虚拟养老院”平台运作经费。同时,为了使老年人能够以较合理的价格获取所需的养老服务项目,政府还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补贴。但随着老年人数量的不断增加,政府财政面临着巨大的支出压力,财政补贴不能正常支付,限制了“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

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面临诸多服务风险。在“虚拟养老院”开设之初,政府为入驻企业开展养老服务提供了相应的补贴,但随着服务对象人数的增加,企业实际获得政府补贴不断减少,政府补贴款项常常滞后,这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经营。另外,目前我国的“虚拟养老院”的风险防范机制还尚未形成,主要是为“三无”“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提供服务。但由于利益与风险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入驻的企业面临着很多不可预知的服务风险,不能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抑制了企业扩大生产和增加服务供给的积极性。且目前“虚拟养老院”登记注册的多,接受服务的少,多数“虚拟养老院”的服务对象范围局限于“三无”“空巢”等低消费能力老年人群体,没有有效扩展至全体居家老人,阻碍了入驻企业生产规模的拓展。

多数“虚拟养老院”存在明显短板,导致服务质量提升困难。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虚拟养老院”拥有三个关键性因素,即:智能信息技术运用、养老服务资源供给、运作平台设计,这三个因素是提高“虚拟养老院”服务质量的关键。但实际上,在这三个关键因素上,大多数“虚拟养老院”都存在着明显的短板。首先,大数据等智能信息技术的作用并没有在养老服务深层次方面充分展现,运作平台设计仍需完善,如:老年医疗、精神抚慰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其次,目前,我国养老服务需求巨大,但养老服务资源供给社会化不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养老技术等方面专业人才缺乏,养老服务队伍建立和组织培育不到位,导致“虚拟养老院”普遍面临着不利的大环境。  

“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路径  

一要拓宽筹资渠道,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在提升“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的过程中,政府是服务供给主体和服务对象补贴费用的唯一承担者。因此,为了确保“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应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制定养老服务的范围、质量、供给方式,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的制度框架。并且,为了便于民间组织和企业进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中,政府应通过投资或补助的方式,如在土地等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解决民办养老机构用地难等问题,以鼓励企业、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活动为目标,引导它们参与到养老服务供给中,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压力。

此外,政府应转变单一的资金来源,通过拓宽筹资渠道,吸收有效的资金。如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项预算,承担起资金支付和筹集责任,有计划、有规范地使用资金;通过媒体宣传,鼓励企业和个人关注、支持养老事业,向社会大众集资和筹集捐款;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资金上的支持,健全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建立配套资金预算计划,通过财政拨款、经费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改变传统补贴形式,确保投入资金与实际情况相适应,将财政投入与服务运营情况挂钩考核,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还可以按照年、季度,投入一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从而提升“虚拟养老院”的服务供给能力。

二要进行服务社会化改革,提升服务社会化水平。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是“虚拟养老院”服务社会化的最终目标,能够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养老服务工序失衡问题,实现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有效对接。因此,应提升“虚拟养老院”服务平台运作水平,制定出台支持“虚拟养老院”加快发展的系列政策,通过加强资源搜集、整合、调度和配置能力,针对“虚拟养老院”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增强社会养老服务资源调度和配置能力。还可通过组建模块式养老服务资源网络,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增加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配备,提升快速反应和精准服务能力。

三要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构建多元化监督机制。“虚拟养老院”拥有三个关键性因素,要求工作人员有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这直接决定了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目前,很多“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低下,很多入驻企业的工作人员缺乏养老服务经验,文化素质较低,难以提升“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应加强相关领域的入职培训和定期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还应建立监督主体多元、由内到外的监督体系,政府、入驻企业、公民个体等为主体,确定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作用。如作为监督主体,政府应该对入驻的企业制定一系列具体的监管办法,规范监督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入驻企业进行查处,监督其运营状况、服务质量;而入驻企业应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捐款使用情况等,完善自身财务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虚拟养老院”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

(作者为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2014年新疆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新疆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GL04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肖阳:《“互联网+”打造居家养老新模式》,《人民论坛》,2018年第6期。  

责编/谷漩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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