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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力量

内容提要:今年以来,美国指责中国存在“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并单方面挑起对中国的贸易战。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一以贯之的鲜明立场,美国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指责与事实不符。美国的做法是出于一己之私,也给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消极影响。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国际经贸领域经过多年实践形成的法律秩序。尽管这一体制还存在不尽完美、不尽合理之处,但在推进经济全球化和维系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缔约方应致力于改革完善这一体制,使其更加公平公正,不应为了自身的狭隘利益而弃之不顾。今后,中国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为完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今年以来,美国单方面挑起对中国的贸易战,不仅对来自中国的商品加征关税,还公布所谓“301调查报告”,指责中国实施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美国拿出这种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依据作口实,与其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和实践的误读误判有关,从更深层次看则与美国只考虑自身利益的狭隘立场有关。

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的一贯主张

中国早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就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使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实现了与国际通行规则的一致。这些规则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投资规则、贸易规则等。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开放的胸襟和自觉的担当。

应当明确的是,当前国际社会并没有形成技术转让的多边规则。即便如此,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仍作出承诺,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不以技术转让为前提。但对于合资双方的自主合作行为,政府则不加干预。中国相关法律中没有任何强制性技术转让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技术转让协议有技术使用费、协议期限、期满后技术继续使用以及双方对等交换改进技术等约束性条款,但并无强制外国企业必须将其技术转让给中国企业的规定。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根据谁创造谁享有的原则,改进方对改进技术成果享有权益的条款无可指摘,况且这里的改进方可以是技术出让方,也可以是技术受让方,也可能是协议双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是技术进口合同的限制性条款,诸如不得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不得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等。这些都是国际技术转让的通例,不涉及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

中国政府和司法部门严格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称得上是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模范生。10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早在2008年6月,中国就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门作出实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部署。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相继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修订,构建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司法体系建设方面,中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在15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三审合一”在全国法院普遍推行,促进了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尺度的统一和质量提升。特别是在过去5年中,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近80万件。在行政执法方面,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了行政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可以说,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格局已基本形成。201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重申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

可以看出,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政府一以贯之的鲜明立场。在涉外投资活动中,中国并没有通过法律政策规定和行政审批程序来实施强制技术转让。至于一些企业或个人的技术转让,属于正常商业行为,是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表现。如果这些行为涉及知识产权争议,也是个案问题,理应交由相关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决。美国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指责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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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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