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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交往构筑道德“防火墙”

核心提示: 网络交往中的道德“防火墙”能够有效构筑良好的网络交往环境,形成完善的网络交往秩序。网络交往中建立道德“防火墙”应遵循无伤、互惠、责任及适度监管原则,同时还应重点培育个体道德,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强化网络道德教育有效性,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道德氛围。

【摘要】网络交往中的道德“防火墙”能够有效构筑良好的网络交往环境,形成完善的网络交往秩序。网络交往中建立道德“防火墙”应遵循无伤、互惠、责任及适度监管原则,同时还应重点培育个体道德,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强化网络道德教育有效性,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道德氛围。

【关键词】网络交往 道德“防火墙” 建设原则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曾数次提及互联网,并明确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面对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的互联网空间,网络交往也同样面临复杂、多元的环境,由此带来了网络交往中的不稳定问题等,影响了网络交往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在虚拟网络社会这一新型的交往平台中建立道德“防火墙”,并充分发挥道德“防火墙”作用,进一步加强网络交往中的道德规范建设,这是当下互联网兴起背景下促进网络交往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网络交往中建立道德“防火墙”应遵循无伤、互惠、责任及适度监管原则

网络交往中建立道德“防火墙”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只有在原则方面加以规范和遵守,才能保证道德“防火墙”的构建走向正轨,而不至于出现非道德行为。

第一,无伤原则。所谓无伤原则,指的是网络交往中的最低道德标准,即网络交往不应对交往的双方产生伤害,尽可能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无伤原则的提出与当前网络社会的基本要求一致,在网络社会中,所有进行交往的用户及成员都有权利进行网络交流并和想交往的人进行交流,但是也应在交往中避免伤害到对方。因此,无伤原则应作为道德判断的基本标准,从而维护网络交往的健康环境。

第二,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指的是网络交往的目的以及途径都应使得交往主体的双方产生互惠效果。从交往目的来说,网络主体的交往各取所需得到满足,或是精神满足,或是物质满足,从交往手段来说,网络交往对网络信息、资源等的充分利用,为交往的双方提供了信息交流和服务的平台和条件,使得网络主体之间形成了交互式的互惠关系。所以,网络交往应遵循互惠的原则,网络交往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去帮助他人并维护网络社会稳定和有序。

第三,责任原则。网络社会中的交往要想顺畅进行下去,营造交往的良好环境,交往主体之间的责任性必不可少。责任性要求网络交往主体体现自身责任,并处理好与其他交往主体的伦理关系以及与网络社会的关系,力求以较高的道德自律性,自觉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秩序,对自己、对他人乃至对社会都应保持高度的责任意识。

第四,适度监管原则。网络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交流畅通的同时,也带来了由于交往产生的复杂性问题,因此加强对网络社会的适度监管非常必要。一方面,适度的监管为网络社会的交往提供了一定的发展条件;另一方面,也能够促使网络交往主体遵守网络规则,促进网络规范性的形成,让网络交往主体提高责任意识。

网络交往中建立道德“防火墙”应重点培育个体道德

个体道德,指的是能够适应社会一定利益关系而具有的道德素质、行为规范约束,并能够完成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的内心道德准则的总和。这种情况下,道德“防火墙”的建立,应加强培养网络交往个体道德义务,促使个体道德良心形成,确立正确的价值目标,并进一步完善网络交往主体的道德人格。

培养网络交往的个体道德义务,促进个体道德良心形成。一方面要求网络交往主体遵循无伤、互惠、责任等原则,正确认识到网络交往责任与义务,在自我实现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他人,维护整个网络交往环境的秩序。另一方面还应积极学习道德规范相关知识,使之内化为网络交往主体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意识,并且对网络交往环境中的不良行为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帮助他们培养高度的道德自律感。然而,网络交往主体自律意识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长期的教育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加强网络道德教育非常关键。

树立正确的价值目标。从价值目标的角度来说,要想实现网络交往和谐有序进行,不仅要求网络交往主体道德成熟,还要求他们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除此之外还要有满足他人和社会需求的意识。所以说,一方面社会要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要求网络交往主体明确交往需求以及利益诉求,应在个人需求利益达成的同时顾及社会利益,从而体现互惠特征。

完善网络交往主体的道德人格。完善的道德人格能够提升人的人品与情操,促使人在道德意识、情感以及实践三个方面达到有效的统一,它体现到网络交往当中,即能够正确处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实现网络交往个体道德人格的高度一致,避免出现网络交往主体异化。完善网络交往主体的道德人格应从意志自主能力和自我同一性的培育两个方面入手,前者要求其具有担负社会发展责任的主动意识,后者要求其在网络社会中具有抵御不良网络交往行为的能力。

网络交往中建立道德“防火墙”应加强制度伦理建设

仅靠网络交往中建立道德“防火墙”和个体道德培育远不能达到要求,同时还需要从社会的角度入手,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以达到对网络交往主体较高的道德价值目标与伦理要求。在实际的网络交往过程当中,应将抽象的道德价值目标与伦理要求具体化,从而构建实践性、可操作性强的道德规范,进而更好地约束网络交往主体的行为。

一是应完善网络交往相关的法律法规。网络交往要想稳定有序地发展,应在一定的规范之下方可达到,网络交往中道德问题的解决、构建道德“防火墙”亦是如此,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网络交往空间的监管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发布了与互联网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为了更好地推动网络交往中的道德建设,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加强网络交往道德规范的建设。一方面互联网各行业内部要加强和完善网络道德规范建设。行业内部应出台完善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要求广大网民尊重隐私、尊重自主知识产权、避免伤害他人、诚实可靠、保守秘密等,严格遵守我国互联网协会出台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另一方面,建立社会认可度高的伦理规范,提高网络交往主体的自律度,在潜移默化中提高网络交往主体的道德品质,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网络交往中建立道德“防火墙”应强化网络道德教育有效性

网络交往空间当中,制度伦理建设是营造良好交往空间的框架性建设,真正能够构建道德“防火墙”的根本则在于网络交往主体本身。如果网络交往主体没有一个基本的正确判断,就会很容易产生网络交往问题,影响网络社会的稳定。在思想道德建设中,加强针对网络的正面宣传与监管是最为直接的一种方式,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以“网”知“网”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抢占网络道德教育空间,也不失为一条有效路径。

在网络正面宣传和监管方面,要加大力度,引导相关主体发布有益、健康、积极的信息,对迷信、反动等消极信息予以删除,并对发布者予以相应的处罚。政府部门应做好“把关人”,引领正确的网络舆论,引导网络机构以及广大网络交往主体提高道德意识,强化道德行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等应加强网络交往主体的德育教育,各网络交往主体所在家庭应及早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和引导,通过建立良好的家庭道德教育环境,使之明确是非、遵守道德规范,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在以“网”知“网”方面,相关部门充分运用网络社会教育资源,发挥网络影响力作用,宣扬高尚的道德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教育空间,以此对网络交往主体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作者为广西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王雅丽:《从“规范-律己”到“对他负责”——他者视角下的网络道德教育探寻》,《教育科学研究》,2016年第9期。

②宋春静:《网络交往对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影响及对策》,《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责编/姜成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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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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