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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理论逻辑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成功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回答了公有制与市场能否结合以及如何结合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对推动经济理论创新作出了开创性贡献,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逻辑前提是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之初,国内理论界对在公有制基础上能否发展商品经济展开了讨论。当时人们一致的看法是,国有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可以产生商品交换,但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形成交换关系。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指出:“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可当时有人质疑,说马克思明确讲“私有权是流通的前提”,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何以产生商品交换呢?

追根溯源,公有制不能产生交换的观念是来自古典政治经济学。古典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交换有两大前提:一是社会分工;二是财产私有且受法律保护。没有分工,大家生产相同的产品用不着交换;若财产不是私有或不受法律保护,无偿占有别人产品不受惩罚,也不会产生交换。

将分工作为交换的前提,学界没有人反对;人们的分歧在于,财产私有到底是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一些国家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理由是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由此看来,对这个问题很有必要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澄清。让我们先看看马克思是怎样论述的,其原意究竟是什么?

不错,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确实讲过,“私有权是流通的前提”;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还说,交换双方“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于是有人据此推定,马克思认为交换的前提是私有制。然而认真研读马克思这方面的论述,我们发现以上推定其实是对马克思的误读,并不是马克思的原意。

首先,马克思从未说过交换产生于私有制,相反他认为是产生于公有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他写道:“商品交换过程最初不是在原始公社内部出现的,而是在它的尽头,在它的边界上,在它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的。”在《资本论》中他也表达过相同的观点。

其次,马克思讲作为流通前提的“私有权”,也不是指生产资料私有权。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而且还说,商品是物,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发生关系,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显然,马克思这里讲的“私有”并非生产资料私有而是产品私有。

事实上,生产资料私有与产品私有也的确不是一回事。以英国的土地为例。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英国法律规定土地归皇家所有,但土地上的房屋(产品)却可归居民私有。正因如此,所以房屋才可作为商品用于交换。这是说,产品能否交换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无关,关键在产品是否私有。

既然商品交换的前提是产品私有,那么在公有制基础上产品怎样才能私有呢?要说清这个问题需引入“产权”概念。在现代经济学里,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的法定归属权;产权则包含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以银行为例,银行的信贷资金来自储户,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归储户;而银行通过支付利息从储户那里取得信贷资金的产权后,资金如何使用、收益如何分享以及呆坏账如何处置,银行皆可独自决定。于是所有权与产权出现了分离。

所有权与产权一旦分离,生产资料公有而产品则可以私有,因为产权的最终体现是产品所有权。以农村改革为例,当初将集体土地的产权承包给了农民,于是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就是农民的。再比如国企,国企的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而企业之所以能将产品用于交换,也是因为国家将产权委托给了企业,让企业拥有了产品所有权。

综上分析可见,商品交换的前提不是生产资料私有,而是产品私有;而所有权不同于产权,产品是否私有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关。我国的改革实践也已证明,只要改革公有制实现形式,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产权分离,并把产权明确界定给企业或农户,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可以发展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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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驰]
标签: 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