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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腐败的特点、成因与防治之策

由于中国幅员较大,东部、中部、西部和南部地区地理位置不同,资源禀赋差别很大,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南部发展速度快,西部、中部发展速度较慢。为了确保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均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就实施扶贫政策措施,从灾难援助、经济援助、教育援助、医疗援助等方面帮助西部和中部脱贫。早期的政策措施是中央转移支付,解决了西部和中部的许多问题,但物质和人力方面远远不够。因此,把地方对口支援用起来,东部和南部的每一个省,每一个市县都与西部、中部的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结对子,进行对口支援。进入21世纪以后,中央转移支付和地方省市县的对口支援仍解决不了中西部的贫困问题,怎么办呢?还有一个途径可以借助,那就是社会组织参与扶贫。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积极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通过资金、物资、志愿服务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等方式帮助中西部地区。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要彻底解决扶贫问题。因此,从战略层面上而言,扶贫使命、扶贫目标和扶贫策略已经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系统,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落实到空间上整体推进。

扶贫腐败的特点

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扶贫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出现不少的腐败。扶贫腐败现象以几个方面的形式出现。

第一种形式:扶贫资金和物资真正用到扶贫所需要的实处,但其中一部分被政府官员所私用私占,也就是百分之九十是用于扶贫的,百分之十被经手的官员所占有。

第二种形式:扶贫资金和物资真正用到扶贫实处的是小部份,其中大部分被政府官员所私用私占,也就是百分之二十是用于扶贫,百分之八十被经手的官员所占有。

第三种形式:扶贫资金和物资没有用在扶贫对象和范围上,而是被政府官员或村居委的亲戚朋友所挪用或占有。

第四种形式:扶贫资金和物资真正用于扶贫所确定对象的较少,大部分被挪用到其他不属于扶贫的领域与范围。

第五种形式:扶贫资金和物资一点也没有用于扶贫,被挪用和私占,而且用于其他的建设项目中。这种扶贫腐败借用了扶贫的名义,但实际上根本就没有用在扶贫的点子上,与当地政府官员所热衷的政绩工程和官员晋升有关。

扶贫腐败的成因

为什么在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扶贫领域也会出现腐败?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腐败是政府、政府官员或某些准政府机构或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各种渠道与方法谋取私利,影响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和损害公共权威公信力的活动。这个腐败的定义告诉人们,腐败有三层含义。

一是行为主体。腐败的主体有几类:一类是政府组织,包括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和街道乡镇级政府;二类是官员,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和街道乡镇级官员;三类是准政府组织,如村委会和居委会;四类是准政府组织官员,如村委会主任和居委会主任。也就是说,腐败现象中非常重要的特点是掌握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如果没有权力,就谈不上腐败。或者组织和个人本身没有权力,但一旦被政府授予权力后,这些组织和个人也就具有一定的权力。

二是作用对象是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如果是私人产品和私人服务,就不存在腐败问题。只要是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存在不正当的使用,就属于腐败。

三是它的危害性。腐败表面上是权力私用,没有真正为公众服务,最终损害的是政府的效率和公信力,无法实现预定的行政目标,公众的需要得不到及时满足。

扶贫领域出现腐败,就腐败的一般性来说,是“正常”的,任何有权力的地方都可能有腐败现象的出现,只不过出现的是大腐败还是小腐败,是高层腐败还是低层腐败,这不足奇怪。关键在于,在扶贫过程中,缺失了避免或防止腐败的制度环节。

首先,信息公开不够。扶贫工作涉及到公共服务的方方面面,需要所有的人知道和了解。而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扶贫信息是封闭的,只有少数政府部门和官员知道,这样,腐败行为不易及时有效地发现,造成扶贫腐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其次,第三方监督制度缺失。以权力分配资源为特点的扶贫体制和机制会产生非常缺乏有效监管的脆弱环节,很容易滋长腐败。扶贫腐败为什么频频出现,其中一个原因是没有第三方监督制度。所有的扶贫活动,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自行进行,上一级政府的监督指导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只能等腐败行为出现后才发现,此时已为时已晚。

再次,传统媒体监督乏力。尽管有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存在,但对扶贫活动,媒体大多报喜不报忧,失去了媒体监督功能,使腐败现象越来越多,不能及时得到纠正。

治理扶贫腐败的对策

为了减少扶贫腐败现象,防止扶贫腐败的蔓延,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政府公信力,有效提供公共物品,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贫困地区公众的基本需求。

加强党的领导,纪监部门全力查处。当前我国扶贫领域中大多数公共事务都是由党和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因此 ,治理扶贫腐败也与党的建设密切有关,需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合理选择贫困地区各级党政负责人,树立党的权威。同时,纪监部门做好查处工作,确保查处工作与扶贫活动相始终,不留下查处空隙。

对扶贫腐败进行专项整治,突出重点。不采取果断措施扶贫领域的腐败会越来越严重,无法避免损失。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对扶贫腐败现象进行专项整治,一方面确保人们对扶贫的信心,把扶贫战略有效推进,另一方面严厉打击扶贫腐败行为,对腐败人员有一种威慑和警视。由于扶贫腐败面很广,如果面面俱到,就没有威力。因此,一定要突出重点,把扶贫腐败最严重的地方找出来。通过专项治理发现日常监管、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建立和完善扶贫工作长效机制。

加快扶贫信息公开,提高扶贫信息透明度。根据不同层级,把扶贫信息,包括扶贫对象、扶贫范围、扶贫金额与物资、扶贫的支援单位等相关内容不定期地进行公开,提高扶贫信息透明度,加强公众监督,让扶贫对象参与其中,这就会大幅度减少扶贫领域的腐败现象,真正使权力受到制约。

减少扶贫环节,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扶贫腐败越来越多,有一个因素是中间经手部门和人员过多,“雁过拔毛”。因此,有一个预防的办法是减少扶贫中间环节,让资金和物资直接到扶贫对象手上。互联网技术已经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扶贫对象电话号码、银行帐号和家庭地址都通过网络非常方便地获得和运用,微信和支付宝也是好工具。通过互联网技术,确保扶贫对象获得有效信息,缩短扶贫工作距离,减少扶贫中间环节,降低腐败出现的概率。

倡导扶贫第三方运作机构,建立扶贫第三方过程评估机制。传统的扶贫机制是各级政府和村居委会为主体,直接做扶贫的申报、运行和评估,所有的扶贫事务都由政府和村居委会承担,这样容易滋生腐败,出现腐败行为。为了对权力进行约束,把权力分成不同的运作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的可能性。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作为第三方运作机构,在扶贫领域中发挥专业性的优势,承接扶贫项目的落实。在运作扶贫项目时,政府和村居委可以履行指导监督责任,形成社会组织、政府和村居委分工负责的机制。同时,改变传统的扶贫结果评估方式,增加扶贫活动过程评估,在扶贫一开始就增加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公正地把社会组织确定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社会组织扶贫评估机构的责任义务,使第三方评估机制有效确立。

重视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关注自媒体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在报道扶贫经验的同时,也注重对扶贫存在问题的报道。同时,不仅仅要确保当地媒体熟悉扶贫项目和扶贫活动,而且还要让外地媒体了解扶贫项目和扶贫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在互联网时代,由于自媒体与普通民众紧密相联,速度快效率高,能及时反映情况,因此,它的使用就越来越广泛。在扶贫活动中,也要关注自媒体功能,让自媒体客观反映扶贫的实际情况,通过自媒体的图片和文字记录下扶贫过程的点点滴滴,让权力受到制约,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腐败的出现。

【本文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责编:赵鑫洋 / 赵博艺

责任编辑: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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