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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济应“刚柔并济”

核心提示: 在包容性强的法治经济制度影响下,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改革与法治三者关系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未来,我国法治经济应在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宽严结合,走出一条“刚柔并济”的法治经济路线。

【摘要】在包容性强的法治经济制度影响下,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改革与法治三者关系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未来,我国法治经济应在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宽严结合,走出一条“刚柔并济”的法治经济路线。

【关键词】法治经济  依法治国  “刚柔并济”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厉行法治”。然而,在我国法治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基于本土特征形成的中国特色法治经济,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在法治经济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到“刚柔并济”,以此推动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我国法治经济的“刚性”特征

新时期我国向市场化、全球化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方向发展,由此形成符合我国市场规律、发展态势的法治经济体系,具体表现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改革与法治三类关系,且呈现出一定的“刚性”特征。

政府与市场“有张有弛”。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需考虑两类资源配置情况以及权力分配、行使情况。政府资源配置的结果造就公共经济,市场资源配置的结果形成私人经济,两者关系需利用经济法律进行协调。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政府资源配置应得到充分的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发展空间、经营、消费、要素流动等方面应更为自由,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呈现出“有张有弛”的特征。

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我国幅员辽阔导致区域发展不均衡,地方差异性较为显著,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关系处理变得更为关键,具体来说主要是地方与中央相关法治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实施。尽管我国实施的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但在地方上仍然有自己的特色,需与当地的发展相适应。比如,在财政、税务、货币发行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中央统一特性,地方上又有不同特色的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的方式更符合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现状。再以经济特区、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为例,这些地区作为典型的经济改革与立法试点,更适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中央与地方逐步实现“统分结合,激励相容”,体现一定的“刚性”,成为我国未来法治经济的发展方向。

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一直关注“改革”有关的事业,体制、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变化势必会对现行的法律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处理非常重要。当前,我国法治经济的形成与改革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改革应与法治精神一致,做到“有法有据”。在经济领域,不管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都应基于法治框架进行,这也是法治经济下改革发展的必备条件。

我国法治经济的“柔性”特征

我国法治经济的“柔性”特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宽容性的法治环境,二是包容性制度。

宽容性的法治环境。法律法规虽然制定了约束条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不够规范,导致法律遵从效果降低。宽容性的法治环境,导致立法规则、立法精神未能充分发挥,并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以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例,为保障公平竞争,我国建立了诸多相关立法体系,考虑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即便是现阶段出台了关于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然而,实施力度不足,法治过于“宽容”,仍会导致司法与执法等方面问题重重。以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为例,由于准入门槛较低、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问题平台出现,这与法治经济中的宽容性有着一定的关系。

包容性制度。考虑到立法方面的“刚性”不足,使得一些法律约束较为“宽容”。包容性制度对经济领域发展而言具有促进作用,使经济效率得到有效保证。纵观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现实,历经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断深化改革,连续多年的高经济增长水平,它的来源是多方面、多层面的,不管是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人口与环境红利,还是国际市场开放与外资引进,都与法律制度的宽容性有着直接联系。以市场主体的创新保障为例,在创新型国家建设方面不断深入,形成了很多新兴领域和业态,国家和政府对此提出了很多激励性的措施,从而更好地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然而,由于部分法律制定的内容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使得一些市场主体钻空子、假借创新之名获得非法利益。另外,再从市场主体的负担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实施的税制改革及相关制度调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形成了“边减边增”的“持久战”,这对经济市场发展来说较为不利。

我国法治经济的“刚柔并济”路线

我国的法治经济应从“刚性”和“柔性”两方面同时入手,从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切实落实“刚柔并济”路线。

政府“严紧”立法与市场“宽容”立法结合。立法应做到立“良法”,从立法本身入手解决包容性制度问题,而后再解决宽容性法治环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应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提高立法的完整性、统一性、协调性,保证“良法”出台,提高法治经济水平。从保障市场的角度来说,我国经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需要“柔性”法治经济,尤其在立法方面,对市场主体的“宽容”较为关键。然而,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说,我国经济市场要想得到规范性、科学性的发展,严格的调控与监管非常重要,应对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严紧”处理。所以,我国法治经济的“刚柔并济”应从立法层面做到政府“严紧”立法、市场“宽容”立法。

法治系统协调性与法治精神一致性结合。我国法治经济体系作为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要想做到“刚柔并济”,势必要做到法治系统协调性与法治精神一致性。法治系统协调性指的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相互协调,达到各环节的相互弥补作用。比如,法律的实施一般设置有一定量的裁定空间,从而根据实际的经济、法律问题予以解决。正因为如此,立法方面也会故意留有“空白”,以便于司法部门形成适应性较强的纷争解决规则、执法部门拥有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余地,将立法、司法、执法充分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与协调。“宽容”立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变得“严紧”,相应的“严紧”立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变得“宽容”。所以,现实中实施的法治经济是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变动的过程,但唯一不变的则是与法治精神高度一致。

市场严格执法与政府宏观调控结合。法律制定后,理应被严格遵从,才能达到法治效果。假如“柔性”法治失去了“严紧”的执行与监管,法律的遵从度也会随之降低。在法治经济范畴内,对市场的严格执法,有效提高法律的遵从度,减少市场中的不正当或不公平竞争、非法集资、逃税漏税、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保证我国经济市场的良好秩序。面对经济市场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及时制定解决计划与方案,着力解决经济相关问题。从本质上而言,仅仅是进行了调整,但相应的法定程序却没有执行,政府乐于使用行政手段来达到目标,而不是法律手段。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想达到最佳的经济效果,必须在宏观调控的同时,充分运用宏观调控的“柔性”与市场规制领域的法治“刚性”,才能更好地进行法治经济建设。

(作者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侯学宾:《法治是提升中国经济发展品质的关键》,《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期。

②谢海定:《中国法治经济建设的逻辑》,《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③蔡宝刚:《求解当代中国法治经济建设的路线图》,《江海学刊》,2016年第1期。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史航(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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