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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的协同与互助

核心提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政府逐渐难以独自承担所有的公共服务以及由此而来的巨大社会责任,而社会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恰恰为政府及公众提供了一种联系纽带。构建良性高效的互助体系,就要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强其自身的能力建设、搭建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间互助共赢的合作平台。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政府逐渐难以独自承担所有的公共服务以及由此而来的巨大社会责任,而社会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恰恰为政府及公众提供了一种联系纽带。构建良性高效的互助体系,就要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强其自身的能力建设、搭建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间互助共赢的合作平台。

【关键词】政府  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领域的重要载体,其整合协同的功能优势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由于“失灵”所引发的需求缺口,成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协同主体。

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间良性高效的协同机制与互助体系,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及水平的重要途径

政府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同时,也肩负着提供公共服务的重担,但政府基于有限的权力和责任,无法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独自提供所有服务。同时,伴随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与公民个性化需求的形成,仅凭借政府部门单方面力量难以有效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及水平。因此,在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亟需其他社会组织、公共机构等社会力量发挥高效的协助作用。

目前,由于地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政府失灵导致某些领域的社会公共服务存在缺位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以政府供给为主,存在不均衡现象。并且,由于政策倾斜、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社会分层等原因,偏远地区居民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公共服务供给呈现非均等化的趋势,使得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在利益博弈中被进一步边缘化。二是由于政府部门在某些专业领域能力有限,因此在某些专业性较强、深层次问题的处理上显得能力不足。三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与公众的现实需求相脱节。在公共服务供给实践中,由于政府部门未能及时深入地了解群众的真实需求,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分析及处理角度也常常与社会公众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未能有效切合公众的现实需求。面对以上种种现实问题,在公共服务领域,亟需寻找一个中间机构作为政府和群众的沟通桥梁,而社会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恰恰为政府及公众提供了这样一种联系纽带。

社会组织具有的民间性、灵活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高效性等特征,使得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同时,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两者间良性高效的协同机制与互助体系,也成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及水平的重要途径。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介于国家与社会的中间力量,上接政府下连群众,种类众多、分工明确,在行动上具有主动性和高效性,更能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是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拥有丰富的资本积累与相对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常常基于慈善公益传统和高度社会责任感,借助其便捷的网络式结构与形式,通过自身的自主性、灵活性和自治性,契合以外生变量促进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变革,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填补政府部门的“公益真空”地带,逐渐被政府和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并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优化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协作共进的协同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政府间的关系尚未完全厘清,其在协同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机制及体制方面也存在不足。因此在公共服务领域,须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同地方政府、公众间的信任协同关系,在战略、人才、资源等多维度进行深层次、高效的调度与配合,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职能转移的范围、步伐及力度,将一些事务性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在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同时,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机制,扩大并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作用。

首先,政府需逐步转变其在制度化协同过程中的行政主导态势,在目标、利益及行动方案上形成高效一致的协同机制,同时,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间相互依赖及平等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并将其发展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常规战略措施。

其次,建立长足高效的竞争机制,在有限竞争原则下探索多元化协作渠道,丰富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模式,并针对不同类型公共服务的具体特征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协同供给方式。

再次,建立稳定的财政投资机制,加大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同时社会组织也应逐步拓宽资金筹措的途径及渠道,进一步拓展社会组织协同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提高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及水平,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及高效利用,推动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最后,创新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体制,完善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模式,在公共服务供给的不同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协同机制,保障社会组织与政府协同机制的动态平衡发展,同时提高公共服务社会化承接的质量和效率,重构社会组织及政府部门间和谐有序的新型协同共进关系。

构建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间良性高效的互助合作体系

目前,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互助关系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存在偏差,往往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普遍将社会组织置于缺乏独立性的附属地位,相关政策和措施行为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偏见及人为失误等不规范现象,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强大阻力;其次,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不足,管理制度及体系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与政府机构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依附于政府机构发展,自治性及独立性较差,尚不具备健全的管理规章及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及措施等。这些问题使得社会组织未能对政府部门的支持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增加彼此间互动合作的难度。

面对上述困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推动政府和社会组织间平等高效的互动合作体系的建立:第一,社会组织作为政府服务群众的生力军,政府应加大其的培育扶持力度,并将行政体制与社会组织相分离,减少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事务的行政干预。通过为其提供宽松的政策及项目支持和最大程度的自由发展空间等措施,加快社会组织的自治化进程,使得社会组织在人事、财务、民主决议、信息管理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并按照民主原则进行自下而上的自主管理,从而辅助政府部门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二,社会组织也需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一方面,完善人才选拔制度,为组织运营及管理筛选优秀的专业型人才。同时,通过适时的课程培训及实践指导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及工作应变能力。还可以通过项目及资金投入积极引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其发展注入活力。另一方面,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制度建设,建立专业化组织结构及科学的领导体系,制定清晰的服务计划,设置规范的资金管理模式,逐步增强社会组织的生存和自主发展能力,提高社会公信力,为构建互助型体系提供基础性条件。

第三,政府与社会组织应准确定位好彼此间的角色关系,树立平等意识及契约精神,找准合作契机,积极引入嵌入式合作模式,主动建立彼此间沟通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搭建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间互助共赢的合作平台,并根据需求调整机构的定位,适时完善服务措施,推动由单方主导到和谐供给、由被动联合到积极建构、由外形化合作到实质性合作的嵌入式合作体系的形成。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开购买、政策倾斜等制度措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项目及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应通过向公众不断提供公共服务以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效率,进一步促进政府简政放权,使得双方在自主平等的对话、协商及共享基础上,努力实现良性合作、共同促进,实现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持续发展。

(作者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黄剑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实现路径探析——基于供给侧改革视角》,《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责编/贾娜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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