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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数字贸易治理现状、进展和中国的角色定位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经济治理的三大支柱之一,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自成立以来,WTO在制定贸易规则、促进贸易发展、解决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上世纪90年代中期WTO认识到贸易数字化发展趋向,并制定了数字贸易相关规则。近年来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迅猛,WTO框架下的传统贸易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围绕多边数字贸易规则构建,WTO主要成员不断做出努力,这些尝试充分反映出WTO成员在构筑数字贸易治理体系过程中的核心诉求和重要关切,并预示着多边数字贸易治理将取得一系列突破性进展。作为迄今全球最具效率的多边贸易治理机构,WTO在数字贸易治理上无疑也将发挥不容替代的主导作用。

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及问题

WTO成员并没有针对数字贸易问题制定或出台专门规则。与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多散见于WTO框架下的一些主要的协定文本及其附件之中。针对数字贸易发展中遇到的一些规制问题,WTO做出了相应规定,主要表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主文本第1、2、3、6、14条以及电信附件5)针对“公共电信网络准入”“跨境数据传输”“数字服务市场准入”“数据本地化措施”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信息技术协定》(ITA)成员围绕“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免”已举行多轮谈判并取得重大进展;《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可以参照适用于数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全球电子商务宣言》框架下WTO成员已就“电子传输免关税”达成一致。

由于对数字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变革缺乏预见性,且掣肘于多哈回合的谈判效率,上述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在文本设计和操作层面都面临着挑战。一是GATS的服务领域以“肯定列表”为基础,不能完全涵盖新出现的数字服务;二是TRIPS对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规则有待细化,如互联网中介责任的界定;三是1998年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宣言》承诺对电子传输免收关税,但其本质是WTO成员国的政治承诺,法律效力有限;四是原有框架有待完善,缺乏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个人数据保护”“网络侵权认定”等新规则的补充修订。

近年来多边数字贸易治理取得的主要进展

尽管面临着上述问题,但WTO仍然是最具潜力胜任数字贸易治理的机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WTO框架协议具有较强适用性。数字贸易是新的贸易形态,其与传统贸易的最大区分是将贸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这意味着WTO相关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具有适用性。二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司法造法功能。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WTO判决的数字贸易争端,可作为解决后续争端的判例,使得争端解决机制不断完善。三是WTO成员在推动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建设方面做出了系列努力。如:2016年7月以来,中国、美国、欧盟、俄罗斯等WTO成员国提交了30多份有关多边数字贸易治理的提案。2017年12月召开的WTO第十一次部长级会议将电子商务作为核心议题,71个WTO成员国联合发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旨在共同探索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议题。概括而言,近年来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的进展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WTO成员同意将电子传输免税声明的有效期延长。WTO各主要成员国对电子传输免税表示基本赞成,但没有在将宣言上升为永久政治承诺方面达成一致。部分学者在E15研究报告中表示,“建议电子传输永久免税,这有利于提高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确定性,同时进一步促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WTO成员已同意将电子传输免税声明的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

WTO在数字贸易治理上的独特优势获得普遍重视。作为支撑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互联网和跨境数据流动——具有明显的全球属性。因此构筑规范信息流动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也必须着眼于全球。跟多边贸易谈判比较而言,双边谈判更加耗时耗力,还会形成错综复杂的贸易规则和执行标准,这会导致交易成本提升。WTO成员越来越认识到自由、开放和内在协调一致的数字贸易规制,仅凭双边或区域谈判难以实现,WTO在数字贸易治理上明显具有独特优势。

成员提案显示WTO在数字贸易治理上会取得突破性进展。根据WTO主要成员近期提交的一系列提案,再结合WTO成员自身立法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判案实践,可以看出近期WTO将致力于从“ITA协议扩围”“升级TRIPS”“构建新的跨境数据流动协调机制”“合理界定和阐释GATS规则及承诺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来努力构建和变革多边数字贸易体制。具体而言,多边数字贸易规制的构建很可能会在如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将“数字传输免关税”的共识永久化与法定化;将更多新的信息通信产品纳入到ITA的关税减让范围,并提升参与ITA新一轮谈判的成员覆盖率;在TRIPs中进一步“强调保护源代码”和引入“互联网中介责任”界定条款;在WTO成员之间推广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下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以求实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与隐私安全保护目标的平衡;制定专门规则要求成员方减少直至剔除不必要的数据存储强制本地化的限制性措施;以数字方式实现的服务提供会被视作“模式1”并自动适用GATS成员在该服务部门的模式1上所做承诺。

关于中国如何参与多边数字贸易治理的政策建议

做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的积极建设者和坚定拥护者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始终遵守维护WTO规则,坚持在多边框架下解决贸易争端;经济保持中高速发展,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应成为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的建设者和推动者,积极在WTO框架下推动数字贸易相关议题的谈判,以最大的诚意弥合各成员之间的分歧,做多边数字贸易体制的坚定拥护者。

成为WTO框架下跨境电商相关规则制定的引领者

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发展迅猛,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比较优势是基于互联网依托电商平台开展的跨境货物贸易,“如何强化微观主体从事跨境电商的信心”会是中国目前在构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中的最大关切。在WTO框架下中国应成为跨境电商相关规则的引领者,相关诉求主要包括:一是构建简便高效的针对跨境电商的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消费者保护,维护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的权益;三是提出关于“促进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的主张;四是倡议各国在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物流运输、金融支付、电信和专业服务等领域加强合作。

妥善处理中美分歧是多边数字贸易体制发展的关键

中美两国是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最大利益攸关者。由于两国在数字贸易相关产业上的比较优势迥异,因此会具有不同的规则诉求。美国的比较优势是数字服务贸易,会着力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设备以及数字技术非强制本地化”“保证网络自由接入”等有助于促进数字服务输出的相关规则。中国的比较优势则是基于互联网从事的货物贸易。为减少中美分歧,中国有必要从“减少甚至剔除不合理的阻碍数据跨境流动的部门规章”“改进数据监管技术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就跨境隐私保护展开规制协调”等方面做出努力,从战术层面来努力对接“美式模板”的核心规则,这也是多边数字贸易体制能够得以推进的关键之一。

“求同存异”推动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取得实质性进展

71个WTO成员国加入了美国主导的《联合声明》,其中既有日本、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也有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从欧盟和加拿大等成员2016年8月提交的提案来看,欧盟提出的数字贸易规则与美国高度相似,除了部分细节存在争议,美欧在多边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基本达成。中国可以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谈判中去,寻求加入《联合声明》,并维持“求同存异”的方针政策。充分考虑本国实际与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团结好立场相似的成员国,提出有针对性的研究报告,推动制定真正惠及大多数成员的数字贸易规则。

【本文作者分别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研究员、博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编:李 懿 / 赵鑫洋

责任编辑: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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