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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发展要主动适应公平竞争

在我国开始从重视产业政策向重视竞争政策的经济政策转型过程中,国企需要深入推进实质性改革以适应新的政策环境,主动接受竞争政策的规制:适应竞争政策“提升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提升国企改革目标;适应竞争政策规制的规律和进展,突出改革重点,更加重视完善国资管理体制;聚焦“管资本”和混改两大主攻方向,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推进,从专项试点走向综合改革;坚持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以克服制约竞争、影响公平的政策和体制障碍。在政府影响微观经济方式开始从“以产业政策为主导”向“以竞争政策为基础”转型过程中,国企需要加快改革以适应新的政策环境,主动适应竞争政策规制。竞争政策应考虑我国作为国资国企大国的实际国情,秉持竞争中立原则,充分容纳国企并让其发挥良性作用。

国有企业要主动适应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取向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原计划体制的支柱,虽然经过多年改革,相关政策对国企“溺爱、苛求”并存的特征仍然较为明显。这对内影响公平竞争,对外影响“走出去”。在中国谋求高质量发展、致力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当前阶段,国企需要更加主动地公平参与竞争,这实际上也有利于其提升经营效率和适应国际规则。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民关系”向公平竞争的方向发展从未逆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民关系”经历了从“大公无私”逐步向“国民共进”不断调整的过程,虽然发展历程较为曲折,但“国”与“民”两者共同奔向公平竞争的市场地位的整体方向从未逆转。

民营经济从不允许存在到得到承认,从“公有制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跃进到在诸多竞争性领域确立主体地位。与此同时,国有经济通过“有进有退”的战略性布局结构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体制等举措,在国民经济中发生了从绝对主体地位到发挥主导作用的转变。

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因为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如果无法实现微观基础的公平竞争,就无法保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可持续性。更重要的是,中国四十年的改革实践展示了竞争的成效、论证了公平竞争的重要性。这决定了“国”与“民”两者关系向公平竞争的方向发展不可逆转。

当然,由于政策惯性和传统思维,政策层面的所有制歧视仍然一定程度存在,规模化导向仍然较为明显;在企业经营实践和一些公共政策执行层面,也仍然存在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现象。这要求竞争政策对企业行为的平等规制和对政府行为的相应约束。

(二)竞争政策在中国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正在逐步确立

不论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还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现实需要,或是对我国产业政策实践的客观反思、对欧美日等经济体历史经验的借鉴以及认识的升华,中国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的重要性。

中国过去的经济政策体系高度重视产业政策,而产业政策又以国有企业为基础。但主要矛盾的转变、发展阶段的变化、发展模式的转换、全面改革的深化,使得过去被广泛应用的产业政策的阶段性、局限性愈加显现。中国经济政策体系已经开始从过去“以产业政策为主导”向“以竞争政策为基础”转型。这使国企从过去的产业政策实施主要工具和主要作用对象,变为平等接受竞争政策规制的市场主体,面临着真正的来自于市场竞争的挑战。这可能对国企带来暂时的困难,但这更有利于提升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而且也可能更有利于国企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经济发展、国家政策、法治建设、社会转型及价值目标融合等已经为竞争政策优先打下了基础,也为竞争政策的后续推进和扩展提供了可能。国企必须适应这一重大政策环境调整。

(三)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和市场的“界面”,需要公平参与竞争

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理论突破和重大决策得到贯彻落实,需要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而竞争政策鼓励有效竞争和限制不正当竞争,意味着要进一步打破垄断、放松管制、放宽准入、开放市场、鼓励竞争。在中国,所有这些环节的关键节点均与国企有关。这要求作为政府与市场“界面”的国企要以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因此,国企公平参与竞争,一方面需要淡化一般竞争领域国企的“国有”色彩,恢复国企作为“企业”的根本属性,将其作为普通企业进行要求,接受竞争政策规制。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行为接受竞争政策的规范和约束。这可利用竞争政策来规制政府经济政策制定行为、评判政府行为是否符合竞争政策标准。

(四)国企“走出去”需要适应正在重构的国际竞争规则

以竞争中立制度在国际经贸治理领域的兴起为标志,国际竞争新规则对国企参与商业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随着“走出去”进程加快和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主体,国企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来自国际竞争规则的新挑战。

为更好地应对外部冲击及更顺利地走出去,我们应在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秉持价值中立原则,认真考虑如何应对一些国际协议国企条款带来的挑战,做出及时响应和主动调整;并借鉴其有益部分,对内促进实质性国企改革和完善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对外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和发展空间。

[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国有企业   公平竞争   国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