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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的四条路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容实时跟进农村建设,明确了新时代农村建设、发展的目标,指引农村发展保持生态性、可持续性,是新时代农村建设的内涵提升与外延拓展。

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但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农村建设用地开发、使用的权限等较为模糊,耕种用地与宅基地界限混淆,相关工作无法正常展开,减缓了乡村经济振兴的步伐。耕种地转为商业地、宅基地的依据标准以及非农用地是否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是农村建设用地改革的关键问题。因此,需尽快完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法治化进程,紧跟农村建设用地改革发展潮流。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城乡一体化、共同富裕、生产矛盾等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农村建设用地合理开发的政策落实进程较为缓慢。实现乡村振兴需要优化建设用地效益份额配置,增加农村经济占比,而如何分配土地增值份额、实现地方政府与农村居民的双赢,是目前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重点问题。地方政府应更新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推进乡村经济振兴。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乡村经济文化振兴仅依靠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构建新型农业生产方式,注重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保证经济与文化的完美嫁接,才能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带动农产品收购价格上涨,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更倾向于收购价格低廉的进口产品用以加工,导致本地农作物无法转化为货币用于地区经济流通,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农业生产供求关系失衡、缺乏市场调节、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会给人民和地方政府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地方政府要调节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农业生产成本,引导农产品进入市场,完善农产品收购、销售制度,促进地区经济良性发展。同时,农业生产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逐步形成地区特色农产品,突显地域特色。

传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已经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生产生活需求,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成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中坚力量。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以商带农生产模式注重专一性,依据市场需求开展农业生产。城镇化进程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传统农业生产转型的方向,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已经得到验证并落实。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不等于以血缘关系为主导的农业生产方式,而是依法、有偿流转农村土地进行的规模化经营,能够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完成现代农业生产转型。

农业生产效率、质量的提高需要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专业人才。现代农业发展的目的不仅是解决农民群众的富裕问题,更重要的是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地区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扶持农民群众职业转化,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拓宽农业生产增收渠道,带动农民群众共同富裕。

建设生态宜居的地域特色乡村

生态宜居的地域特色乡村就是中国美丽乡村,是指基础设施齐全、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乡村。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建设美丽乡村,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进行环境保护,不污染、不破坏地进行乡村振兴工作。要保护优秀农耕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现代文化有机对接,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为基础展开乡村经济文化振兴工作。

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地区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协同合作,政府将资金、资源、技术引进乡村,农民群众配合政府工作,打破封闭环境,对外来技术、文化持开放态度。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部分村庄消亡的现象,但是,具备悠久历史文化的村庄必须保留,不可因追求经济增长而磨灭乡村文化。乡村振兴不能仅靠空巢老人、妇女、儿童,必须吸引技术人才、青壮年、企业进入乡村,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计划。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人才瓶颈制约。要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畅通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造就更多乡土人才,聚天下人才而用之”。

完善乡村治理法律法规

乡村治理法律法规的改革与完善关系到乡村振兴,也关系到政府执政理念的发展,对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乡村治理应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加强自治,明确乡村治理发展方向。时代发展使农民群众主人翁意识愈发增强,农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开展乡村自治创造了基本条件。农民群众自治不是脱离法律法规盲目进行的,而是在法治框架内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作为农村事物处理的负责单位,应引导建立自治小组,鼓励多元化自治观点,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意识、参与意识,提高农村事务处理效率,为乡村实现自治奠定基础。制定村规民约、开展乡村活动都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不可做出超出法律规范的事情。

当前,注重血缘关系的基本国情导致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存在一定的漏洞,与伦理相关的问题是法律法规实施的盲点,比如老人摔倒扶与不扶、拾金昧与不昧等问题。此类问题仅通过法治是无法让全体公民都信服的,因此,乡村治理需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德治教育工作力度,做好乡村治理道德基础的夯实工作,防治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谋私利,甚至做出危害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应坚持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加强自治;坚持依法治国方针不动摇、推广以德治国、实现全民自治,充分发挥法治、德治、自治的积极作用,改革、完善乡村治理法律法规,实现乡村振兴。

(作者为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驰
标签: 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