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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赋予并有效监督地方政府自主权

在新时代,要赋予地方政府(即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就应该根据我国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总目标,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依法完善专有权和共有权制度,健全监督民主制度,以综合性民主监督方式保障地方政府更加有效地行使法定职权。

为了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通过简政放权,“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我国央地关系的改革进程中,曾经出现过“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以此为鉴,在新时代,要赋予地方政府(即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就应该根据我国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总目标,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依法完善专有权和共有权制度,健全监督民主制度,以综合性民主监督方式保障地方政府更加有效地行使法定职权。

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央地事权关系制度

在总体原则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就应该根据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建设有权威能治理的服务型政府。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方面,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体制,表现为“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代,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一方面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坚持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总体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要有助于推进权威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强有力的国家治理能力建设,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在制度机制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就应该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构建央地事权关系制度。从国外处理央地关系的经验来看,一般都注重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分配,通过宪法或地方自治法确立央地事权关系制度,形成地方政府的法定权力清单。我国的宪法和组织法也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和事权关系作出了列举式规定。现行《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应该行使的职权,作了明示的清单式列举;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行使的职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行使的职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行使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行使的职权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行使的职权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该行使的职权,作出了明示的清单式列举。由此可见,对于处理央地事权关系,我国已经确立了职权分工配置的基本宪法法律制度,这是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首先应该遵守的宪法法律制度。

201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这实际上也是在我国现有宪法和组织法有关地方政府基本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时强调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为了维护我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要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挥法治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具体地说,就是要通过制订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修改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修改完善宪法的法治方式,依法科学配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权职责和权力运行流程,构建起地方政府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专有权和共有权制度

赋权内容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就应该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专有权和共有权制度。在央地事权分工配置制度中,专有权包括中央专有权和地方专有权。

所谓中央专有权,是指由中央政府专门享有的有关外交、军事、国家安全、财政、交通、国籍等涉及全局性、整体利益的管理权。所谓地方专有权,是指由地方政府自主享有的管理纯地方区域性事务的权力。所谓共有权,则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的处理央地共同性事务的权力。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这种专有权和共有权并行的制度机制,有助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关系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助于避免权力“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也有助于各国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发展变化而适时通过共有权的灵活配置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方面,推行简政放权,在财权和事权配置上,也开始探索中国特色的专有权和共有权制度机制,取得了一些成就和经验,但其推进力度和法治化程度还不能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提出了简政放权和改革调整央地事权关系的改革决策,即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上,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具体的要求是,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在财权方面,要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在立法权方面,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可以说,这些改革决策,已经为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提供了行动方向和主要任务。

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实际上,就是对上述简政放权和调整央地关系改革决策的确认和落实。因此,要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就应该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既有改革决策。通过制定具体法律规范或修改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宪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专有权和共有权的权力清单及其权力运行流程,落实地方政府在行使专有权和共有权时的更多自主权。

创新监督方式,实行有效监督

在监督保障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就应该创新监管方式,发展监督民主,实行权威有效的民主监督。要避免简政放权“一放就乱”,还需要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自主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如果说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就是要构建央地之间新型的事权关系制度机制,那么,对于地方政府对更多自主权的行使,也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和完善监督民主制度,实行权威有效的民主监督。

在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因此,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时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十九大报告根据我国建设现代化强国的要求,提出了一整套“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改革措施,包括(1)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2)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

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4)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5)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这个健全的监督体系一旦建成,将有助于加强对地方政府自主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地方政府自主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也是避免简政放权“一放就乱”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实践中,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行使地方自主权时长期存在着机会主义的顽瘴痼疾。在新时代,这种地方政府机会主义可能会耗散性危害现代化强国建设所必需的中央权威、治理合力、政府公信力和综合国力。因此,在推进简政放权和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应该根据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上述总体要求,针对性地创新对地方政府的监管方式,健全和完善监督民主制度,注重通过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形成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行为实行权威有效的民主监督。

【本文作者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赵鑫洋 / 赵博艺

责任编辑:张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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