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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治理“影子教育”乱象

【摘要】当前,愈演愈烈的课外补习扰乱了中小学生正常的学习环境,影响了其健康成长。管理不规范、学校和教师失职、家长从众心理以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缺失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课外补习现象的产生,而治理课外补习乱象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发力。

【关键词】中小学生  课外补习  教育    【中图分类号】G523    【文献标识码】A

寒暑假、节假日、放学后,本应是中小学生了解社会、发展兴趣爱好、 强身健体的重要时段,但在很多情况下却被形形色色、漫无边际的课外补习所占据。课外补习也被称之为“影子教育”,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教育现象,其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也给家长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当前,治理课外补习乱象已经当成为社会各界必须承担的责任。

负担过重的课外补习侵犯了中小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

教育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人的发展,但泛滥的课外补习却正在侵犯中小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中小学生处于未成年的发展阶段,在受成人监护的同时,也会受到成人因法律意识淡漠带来的种种伤害。这不仅表现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身体的伤害上,也表现在强迫其参加某些无意义的活动、限制其选择兴趣爱好等心理的伤害上。过度增加各种课外补习,在占据中小学生发展时间的同时,也限制了其发展的空间,对其构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

中小学生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不仅需要物质上的给养,也需要精神上的食粮,更需要劳逸结合、均衡适量的体育活动。所以,为其提供良好的校内外环境不仅十分必要,也需要精心设计,这种设计应当特别注意校内外环境在学生成长中的系统性作用。从现行的教育制度来看,中小学生的校内活动主要是学习系统的科学知识,采用的基本形式是课堂教学,那么校外活动就不应当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或重复,而应当赋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权和参与权,允许学生自主理解和应用知识,做自己喜欢做和可以做的各项事宜。

赋予中小学生校外活动的选择权和参与权,一方面是对他们身心发展的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是对他们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归位和保障。对中小学生的保护应当包括对其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应当允许他们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环境中接受适当的教育、从事适当的活动。对于中小学生而言,由于其未成年的特点,在很多时候、很多情况下无力对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为进行积极的反抗。因此,其通常是按照成年人的设计和安排消极地进行活动。事实上,中小学生不喜欢也不愿意进行负担过重的课外补习,可迫于压力他们往往无法改变。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过度的课外补习逐渐使得中小学生丧失对学习的兴趣和信心以及对未来的憧憬和想象,对中小学生的成长具有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亟须对其进行治理。

愈演愈烈的课外补习,在补习费用、补习目的、补习人员、补习内容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

从小学到高中,大部分的学生都要参加课外补习,越是大城市,参加补习的学生越多。一节课少则几十元,多则几千元,一学期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如果一个学生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参加各种补习,十几年下来,家长要为其付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的高额补习费。然而,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家长往往认为不补习孩子就会输掉人生,因此,补习市场越来越大。在资源有限、供需冲突的情况下,课外补习机构出现了教师教学水平、道德水准参差不齐,教学场地、教学设施不达标等问题,低成本和高利润成为课外补习机构的主要办学目的。

无序的课外补习给学生的成长留下了较多的隐患。受经济利益驱动,很多教师以学生提前学习课程内容为手段,引导学生参加课外补习。内容超前的课外补习因违背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增添了学生的学习难度和疲劳程度,无味的学习过程冲淡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了学生的厌学情绪。一些教师的不负责做法,对学生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形成了负面渗透。另外,设施较差的课外补习机构不仅会导致学生视力、脊椎、呼吸等身体问题的出现,还可能使学生身处火灾、偷盗、性侵等各种伤害的隐患之中。不仅如此,一些课外补习机构还对中小学生提出许多特殊要求。例如,一些课外补习机构和任课教师挑选学生的学习背景,就学于条件较好学校的学生容易被课外补习机构和任课教师所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平添了等级性,而这种等级性的基础与学生因家庭经济背景不同而产生的择校现象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如此一来,很多学生和家长就陷入了“经济贫困导致教育贫困—教育贫困导致代际贫困”的怪圈。

如何治理课外补习乱象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管理课外补习机构。依法举办课外补习机构,对学习有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适当的辅导,确实是一种社会需要,但主管部门必须进行严格审批。首先,审批机关应依法对课外补习机构的办学宗旨、办学条件、办学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核,其中的办学标准应和同级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相同。同时,为保证质量,应对课外补习机构办学者学历和教学经历有所要求,并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资格培训,提高其教育理论和教育管理理论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其次,经过批准已经运行的课外补习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发挥监督作用。再次,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依法对课外补习机构实行督导,建立课外补习机构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以促进课外补习机构教学质量、管理质量的提高。最后,对课外补习机构出现的一切违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应依法对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小学生课外补习乱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学校和教师赶进度教学或要求学生跨年级完成学习进度。这种违背教育规律的失职行为,不仅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也促使学生不得不进行课外补习。事实上,课外补习和课内教学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学校的教育教学能够遵循规律、保质保量,那么,课外补习就会从根本上杜绝。

第三,发挥家长对子女的保护作用,以及家长对学校和课外补习机构的监督作用。学生家长具有多重角色,他们既是孩子的监护人,也是学校管理的参与者,更是课外补习机构的监督者。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家长需要转变观念,孩子之间的差异是永远存在的,其学习成绩并不完全与课外补习成正比,将孩子课后、节假日等时间全部用于补习,必然会影响孩子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作为学校管理的参与者,家长享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一方面,家长应主动了解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学校沟通;另一方面,应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对学校违背教育方针、影响教育质量等行为进行抵制,这种抵制也应得到相关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教育法的课外补习行为,家长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发挥政府和社会的服务职能,为中小学生提供更多的公益性社区教育。中小学生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和提高能力的最佳时期,仅仅依靠学校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他们的校外时间应当过得更有意义,因此,社区的教育作用不可忽视。例如,美国通过“放学后计划”为中小学生提供可供选择的各类活动;芬兰通过“课前课后活动法规”规定学校和学校附近的相关机构要在每天上午7点到下午5点的课前课后时间,设计一些让孩子在安全的环境中休息、玩乐且有益身心发展的课外活动,这些经验都是值得借鉴的。

(作者为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李佳丽、胡咏梅:《谁从影子教育中获益?——兼论影子教育对教育结果均等化的影响》,《教育与经济》,2017年第2期。

责编/孙渴    美编/于珊

[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影子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