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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理论新视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成立的战略意义

作者:应松年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导

理论新视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目前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历史坐标下,将“全面依法治国”放在“五位一体”总体格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与升华。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都达到了新的高度,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我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战略意义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而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就是完成这项任务的重要举措和强力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系统工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成立将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领导机制和组织保障,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把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领域、全系统,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加强宪法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何实现“全面”,就是要在党中央的集中领导下,调动全党、全国、全军、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说来,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作为中共中央高层次的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可以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夯实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纵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党中央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统筹推进。党的领导保障了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前进方向,解释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高度统一的内在逻辑。在开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将夯实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需要”的内涵深刻广泛,不仅包括对物质文化生活的更高要求,也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秩序、安全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人民权益、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石。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是解决新时期主要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需要的根本举措。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成立的作用机理

深化党的领导、依法执政,引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权威。把党的领导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就是要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执政的具体内容是: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两者相辅相成,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要坚持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有效领导、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本质就是实施法律,建成法治政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说意义重大。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要带领各级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决策、简政放权、严格执法、优化服务,确保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具体必须做好六个方面工作:一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二是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四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五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六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律制度和体系建设一直是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着力点,也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成立之后的重要任务之一。组织法制确定国家机关成立缘由、权力来源、法定权限。进而规定该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程序规则用以明确国家机关设立、变动或撤销的程序以及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内部和外部运行规则。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得以成立和进行活动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的问题,是对国家权力主体的规范,因而无疑是法治中国最根本性的制度之一。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由之路。良法施之,善治方成。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可以预见,十九大之后在中央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全面统筹下,我国法治国家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两方面必将继续前进。在国家治理层面,党中央科学立法,健全组织和程序规则,在地方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带头学法、守法、普法。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根基,所谓法治社会即是将社会生活法治化,也就是将社会权力和社会个体的行为法治化的一种社会形态。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除了政府带头,今后也应更加重视、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帮助困难群众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法治化渠道,让社会团体真正成为法治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全面领导,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配套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即将进入深水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将会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发挥巨大作用,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持续坚强领导是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只有构建公平公正的司法机制,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实现个案正义,让老百姓切切实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监督和规范政府权力,保障监察权的有效实施,是我国制度性反腐败的顶层设计。而如何使我国的监察制度进入全面法治化的轨道,是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十九大报告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立法和实施两个维度作出了相关的部署。立法方面会制定《监察法》,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规定和保障国家监察权的范围和效力。可以看出,从2016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山西、浙江为监察改革的试点以来,我国监察体制的建设又进入了新的篇章。一个以全国性的监察立法为先导,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新的监察体制将会成为我国未来整体监察制度的核心。

责编/宋睿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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