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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设立互联网法院

【摘要】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它试图以互联网为基础构建一种新的在线审判模式,优化甚至重塑网络场景下的诉讼程序和司法规则,以便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它具有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交易行为、有助于提高涉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助于完善涉网案件的司法规则等优势。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  在线审判  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18日,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市正式挂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司法主动回应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现实需求的产物,旨在为民众提供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涉网纠纷在线解决渠道。

“网上纠纷网上审”的方式,能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当今世界,互联网已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二空间。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半年共增网民1992万人,半年增长率为2.7%;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较2016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加速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成为促进我国消费升级、经济社会转型、构建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推动力。①浙江省杭州市的互联网经济尤为发达,全国85%的网络零售、70%的跨境电子商务、60%的企业间电商交易都依托浙江的电商平台完成。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涉网纠纷涌入法院,据统计,2013年起诉到杭州法院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为600余件,2016年激增至1万多件。②涉网纠纷用传统的诉讼方式去解决,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程序繁琐等不足,而采取“网上纠纷网上审”的方式,能有效克服传统诉讼方式之不足,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基于上述考虑,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西湖区法院、滨江区法院和杭州市中级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首批试点法院;2015年8月,四家试点法院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均在线上完成,取得了良好的反响;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5类涉网民事案件,为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获批和实体化运行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杭州互联网法院终于经中央深改组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正式成立。

互联网法院在已审结的一些案件中,通过判决创制了新的裁判规则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依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自2017年5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5类涉网民事案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共受理涉网案件2766件,审结1625件。截至8月15日,立案申请及起诉材料线上提交率达84.5%,电子送达率达21%,已开庭的142件案件在线庭审率达100%,平均开庭时间仅25分钟,平均审限32天。依申请或依职权调取电子证据1744份,已结案件均实现在线判决、网上送达。在网上诉讼平台审理的涉网案件,基本实现了身份信息线上认证、庭审语音自动转换、诉讼行为全程留痕,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诉讼全过程。此外,指导互联网企业开展前置性纠纷解决139件;调解案件超过1200件,调解成功率近20%;38件司法确认案件,均实现了当日申请当日确认。

在司法规则探索方面,除了制定《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外,互联网法院在已审结的一些案件中,通过判决创制了新的裁判规则,如首次界定了“职业打假人”的概念,确立了“职业打假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多次购买国家明令集中进口物品,以无中文标签及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的,不予支持”的裁判规则;确立了“网络游戏当中运营商对游戏玩家利用其漏洞或BUG进行游戏的处罚条款有效,并将认定为违约条款而非加重对方义务条款”的裁判规则;确立了“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后以自己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的裁判规则;确立了“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消费者仅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的,应追加店铺经营者为被告,否则不予支持”的裁判规则;首次将视听作品截图取得的单张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等等。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优势与不足

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审理案件,相比传统的诉讼方式,其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一,方便当事人诉讼。在线审判案件,对于全国各地的当事人可以实现“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极大地节约了诉讼成本,并且避免了当事人往来奔波之累。整个诉讼过程由于在网上进行,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第二,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司法效率。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均在网上进行,诉讼信息可及时进行传递,当事人与法官可在线上进行实时交流,电子化的文书可及时进行电子送达,诉讼费用可通过网络支付工具及时缴退,极大地方便了法官办案。由于诉讼信息的传递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障碍,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使诉讼全程留痕。第三,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交易行为。通过对涉网案件集中管辖和在线审判,可以实时反映互联网交易的发展状况,掌握易发诉讼交易、多次涉诉店家等大数据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互联网交易的健康发展。第四,有助于提高涉网案件的审判质量。法院对涉网纠纷的处理,面临相关立法滞后、立法空白地带较多、司法裁判规则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难题。由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涉网案件,法官的专业化和法院的专门化,能够更好地保障涉网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五,有助于完善涉网案件的司法规则。涉网案件总体上属于新类型案件,而网上审判方式也具有创新性,“网上纠纷网上审”需要创制新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互联网法院可以作为“新规则”的试验田或产生地,从而对全国法院审理涉网案件起到示范作用。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案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并非所有涉网案件均适合在线审判。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仅管辖涉网民事、行政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虽然在线审判能够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为当事人提供陈述的机会和法官中立,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充分性无疑会受到影响,从而使得审判的公正性有所减损。因此,对于个案,应综合“考虑诉讼成本、效率和形成公正裁判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对于可能会影响到电子法庭审判公正的都不适宜使用电子法庭判案”。二是互联网法院的有效运行需要一系列配套性措施。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与网上审判,需要有相应的网络环境和设备;为了防止审判过程中的网络故障,需要增设庭审技术官;为了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网络送达地址进行确认核实,需要法院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为了解决电子证据存放、提取的真实性问题,需要建立电子证据实时保存服务制度等。三是在网络空间进行审判,弱化了法官对于法庭审判的控制力。在网络环境下,司法的仪式感和威严感均被削弱,导致庭审纪律容易出现松懈,并且难以及时进行惩戒;对于可能出现的证据造假行为,法官识别的难度增大;而要求当事人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公证,不仅繁琐,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费用。四是在线审判方式对于网络技术的高度依赖不可避免地带来安全风险。任何网络系统无一例外都有漏洞,一旦被攻破,将会带来系统瘫痪、信息泄露等后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

①《CNNIC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信网,2017年8月6日。

②陈东升:《勇立潮头谱新篇——杭州互联网法院诞生记》,《法制日报》,2017年8月19日。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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