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为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向深入,今天上午,由人民日报社指导,人民论坛杂志社、国家治理周刊、人民智库共同主办的中国诚信建设高峰论坛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以下是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周文彰的现场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非常高兴参加“中国诚信建设高峰论坛”,并有机会发表演讲。预祝论坛在我国诚信建设进程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和作用。我今天想讲一个观点:诚信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一)
在各种行为规范中,诚信是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的规范。
说它最基础,是因为只要诚信,行为的道德基础就十分牢固,就不大可能发生违反其他行为规范的事情。例如,只要诚信,就不会盗窃抢劫;只要诚信,就不会泄露国家机密;只要诚信,在战场上就不会临阵脱逃……
说它最根本,是因为一切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都可以归结为失信。例如,承诺不兑现是失信,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是失信,判决不公是失信,贪污腐败是失信,对父母不敬不孝还是失信……
说它最重要,是因为诚信可以囊括和贯穿许多行为规范,例如忠诚、奉献、担当、友善、助人、孝敬……因为,诚信,就能使人对一切行为规范抱有诚实遵守和履行、不辱使命和责任的态度。
总而言之,诚信是当今一切行为规范的道德基石,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共性特质,是引领一切行为合乎规范的核心和灵魂,以至于今天我们有理由说:“百善信为先”。
(二)
在我国,有一个源远流长的道德信条:“百善孝为先”。这在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古代社会是非常有道理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人们之间的交往内容极其简单,偶尔才有甚至没有多少商品交换行为。交往范围也极其狭窄,主要集中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劳作和日常生活中,集中在亲朋及邻里之间的礼尚往来中。这种交往虽然也有诚信与失信的问题,虽然诚信作为一种处理人们相互关系的准则早已形成,但诚信原则远没有市场经济社会这么重要。与此相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交往却是人们日常最大量也是最重要的交往行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成为人们日常最重要的关系,子女靠父母养大,父母靠子女养老。“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成为普遍的生活经验。也因为如此,子女对父母的孝顺与不孝顺,就成了家庭最为重要的事情;在人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孝的地位就显得极为突出,“百善孝为先”也就被提炼出来了。
市场经济打破了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分割与隔离,交换关系成为最普遍、最频繁的交往关系,于是,诚信成为人们之间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的行为规范。而且,诚信原则本身内涵丰富,贯穿几乎所有行为规范,成为几乎所有行为规范的道德基石和共性特质。
有鉴于此,我才提出,在当今社会,百善信为先。
(三)
提出百善信为先,不是否定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孝道,在我国是需要长期大力弘扬和践行的优秀传统道德。一些不孝子孙给父母、给家庭造成巨大烦恼、不幸甚至是灾难,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要持之以恒地通过道德批评、行政干预、经济援助和法律惩戒等各种手段,解决一些父母遭遇的子女不孝甚至虐待的问题。
提出百善信为先,目的仅仅在于提高诚信在所有行为规范中的地位,增强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诚信建设的力度。
(四)
诚信既是道德信条,也是法律精神;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则。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提出百善信为先,不仅是要在全社会道德建设中把诚信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而且是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借助和依靠法治的力量,把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作为重点。
诚信的普遍缺失,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关系、健康经济秩序和正常政治生活的凶恶杀手,已经成为影响官民关系、银企关系、医患关系等等的毒瘤,已经成为全民日常生活缺乏放心感、安全感的主要原因。
有鉴于此,国家向来重视诚信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反复强调诚信;诚信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价值目标;国家推进诚信建设的力度更是空前。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密集制定和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诚信问题依然存在,主要包括: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
解决失信问题,道德教育和依法惩治缺一不可。仅仅在或满足于道德教育层面,绝对不行。在这方面,“酒驾”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严禁酒后驾驶,早有明文规定,但仅仅靠教育,效果不好。于是,新交规规定酒后驾驶扣证、拘留、罚款。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法律规定严厉,交警执法严格,这两个“严”,就让“驾车不喝酒”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准则。对失信问题的治理,从中可以找到有效的灵感和思路。只有让每一次失信付出沉重代价,诚信才有可能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
为此,建议制定《诚信法》,并严格执行。
(五)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目标时间所剩不多,但目标实现任务艰巨。 全社会必须勠力同心,更大力度推进诚信建设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政府诚信和司法诚信是我国诚信建设的“牛鼻子”。如果政府失信、司法不公得不到根治,就不可能有普遍的社会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