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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对“黄赌毒黑拐骗”出重拳

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这一思想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一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在第一条规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第二条进一步具体规定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侦查、检察、审判等政法机关是具体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就刑事司法和执法而言,打击和惩治犯罪,尤其是“黄赌毒黑拐骗”等犯罪,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这应当是人民公安、人民检察、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和首要职责!

一、对黄赌毒黑拐骗等严重刑事犯罪与黑恶势力的打击和惩治是当前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形象地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全党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要实现中国梦,必须积极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伟大斗争是多层面的,包括反腐败斗争和与一切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政法机关要恪尽和犯罪作坚决斗争的首要职责。政法机关当前的工作重点就是积极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和“黄赌毒黑拐骗”等严重刑事犯罪作坚决的斗争。

党中央、国务院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之所以要具体地提出“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犯罪活动”,这是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作出的客观判断,也是基于当前对这六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形势、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刑事犯罪打击不力而提出的。笔者查阅了党的十三大到十八大报告,一般都只概括地提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而这次习近平总书记具体提出了六类犯罪,说明这些严重刑事犯罪已经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人身、人格和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全社会深恶痛绝。政法机关必须有政治敏感性和对这六类犯罪严重危害性的深刻认识,否则怎能叫做“学懂弄通做实”十九大精神呢?

政法各家建立扫黑除恶和对黄赌毒黑拐骗等犯罪专项打击与常态化打击相结合的机制。在依法严惩严重侵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同时,深化打击让群众返贫的赌博、博彩、传销、非法集资

、高利贷等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伦理道德秩序的犯罪;突出打击作为“万恶之源”的制贩毒品、容留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涉毒犯罪,坚决遏制毒品泛滥。重点查处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电信诈骗、网络投资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坚定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铲出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及其“保护伞”,形成长效机制。

二、应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有力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度、宽严得当。

一段时期以来,法律界和司法界有些人士认为,“宽严相济”,“宽”字当头,就要以“宽”为原则,更多考虑宽、注重宽。一味强调“宽”,一味强调缩小打击面,没有把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黄赌毒黑拐骗”与其他一般犯罪区别开来,对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社会治安的恶劣影响认识不足,误读了立案标准、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一些政法干警在案件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成立,却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不予立案,不予采取强制措施,不予批捕,或者不予定罪,甚至宣判无罪,致使“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在一些地方未能等到及时、有力、有效的打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这些犯罪。为什么制贩毒品、容留吸毒等涉毒犯罪在很多地方呈蔓延之势?为什么各种名目的传销在一些地方禁而不绝且愈演愈烈?为什么非法吸存、非法集资、各种诈骗花样百出?为什么那些恶意串通伪造债务骗取法律文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可以大摇大摆大行其道?除了社会环境影响、巨大经济利益诱惑,与当前法律界所持的执法、司法理念和政法各家打击不力惩治不到位不无关系。

“宽严相济”这四个字的组合,其本意并没有孰前孰后、孰重孰轻之分,仅仅是基于约定俗成的一种音节排列,并非对一切案件均首先考虑从宽,而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形和社会危害程度,该宽的不能从严,该严的不能从宽。无论是“宽严相济”,还是“严宽相济”,都要辩证地看待,科学地把握。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不同时期、不同地方,都得具体分析,有所侧重。

当前“黄赌毒黑拐骗”成泛滥之势,危害甚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都专门点出这六类犯罪,党中央、国务院专门部署扫黑除恶斗争,我们政法各家就要从严惩处,出重拳予以坚决打击。检察机关要和公安形成合力,在侦查、指控犯罪上共同发力。要纠正过去那种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采取简单“不予批捕”、“存疑不捕”、“存疑不诉”的做法,而应在具体个案上指导督促公安加大侦查力度,及时补充侦查、补充证据。要切实纠正一些检察官把监督侦查变为不批捕、不起诉的做法。对一些罪行特别严重而取证困难的案件应及时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并批准逮捕,以取得更好的侦查效果。侦查监督主要是监督公安有案不立、漏查主犯、漏查主要犯罪线索、漏取关键证据等,而不应该是简单地采取不捕不诉。

审判人员在满足基本证据的条件下,对被告人主观犯意的证明应综合被告人客观犯罪行为形成内心确信,果敢作出有罪判决,而不是轻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简单作出“证据不充分”的结论,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然,命案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普通刑事案件,应完全做到环环相扣,形成锁链,充分确凿,防止错判错杀。而对非命案刑事案件,在满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公检法应敢于担当,切实做到敢立敢查、敢捕敢诉、敢审敢判。共同发力,依法惩处犯罪,才能遏制“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高发态势,才能打掉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使社会秩序得安定,让人民群众得安宁。

对未成年人犯罪、对受害人有过错引发的犯罪、对邻里纠纷和其他民间纠纷转化的犯罪、对犯罪行为实施后积极赔偿、积极修复关系的情形和其他轻型犯罪,要更多地体现“宽”的刑事政策,从宽从轻处理。但是,对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必须体现“严”,必须从严惩处。比如对故意伤害的处理,对受害人有过错,或嫌疑人积极赔偿,赔礼道歉,主动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应当宽处。对那些涉案后拒不赔偿的,不主动修复关系的则应严处。对传销、非法集资、各类诈骗、涉毒犯罪、高利贷动用黑恶势力收贷和其他黑恶势力犯罪,都要从严打击和制裁,毫不手软。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还应平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和价值。把这种价值衡量落实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和具体的个案处理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把“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直接写在开篇第一条,这就说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第一位的价值。当然,保障人权也是十分重要的价值。但保障人权不能简单理解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具体案件中还包括受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权益。因此,那种把单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作为刑事司法第一价值的观点是片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体现在政法机关不得搞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必须保障其在接受法律处理中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在犯罪事实成立、基本证据到位的情况下,就要依法予以坚决的制裁。如果我们的刑事司法,只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作为基本价值,甚至不惜以放纵犯罪为代价,那人民谁来保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宗旨如何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政法机关对社会治安形势、对案件处理的价值取向有符合社会客观实际、符合人民群众期盼的科学把握。公平正义从来都不是抽象的、空洞的概念。而是具体的,体现在个案的具体处理中,体现在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中,体现在政法机关的惩恶扬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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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标签: 重拳   制暴除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