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思想理论 > 独家连线 > 正文

推进医养结合,实现协同共赢

 在中国逐渐进入社会老龄化大背景下,为实现健康老龄化、理想老龄化,有效解决养老服务供需结构失衡问题,统筹相关医疗、养老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府致力于打造健康中国,探索和推广各种医养结合模式,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指出,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 号)指出,要“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84 号)则提出了医养结合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以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当前,医养结合模式已在多个城市进行试点,取得一定成效。医养结合的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在养老机构内开设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内开设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医养结合模式将医疗资源融入养老服务之中,省去了中间环节,大大节省了照料成本和医疗开支。从内涵上说,医养结合超越了传统理念中只强调提供养老服务的单一模式,更加注重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的融合,满足了老年人群的特殊需求,提高了老年人生活质量。作为社会养老的一种创新模式,医养结合模式应该成为发展中国特色养老事业的必然选择。

一、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政府多头管理,职责不够明晰。从业务范围看,养老保障业务由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医疗保障业务的主管部门除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还有卫生部门。从机构管理看,各级养老机构隶属于民政部门管辖,医疗机构隶属于卫生部门管辖,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事宜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政府管理出现了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多头管理的体制,也易出现职责、权力、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医养结合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国外尤其欧美国家,多已建立了全面的老年医疗照护监管体系,通过严格监管,提高养老质量。我国医养结合尚缺乏明确的监管体系。主要是监管标准不完善、项目条件不足、医疗隐患多、监管职能交叉等方面的不足或缺失。

第三,医养结合机构未形成完整的准入、评估机制。养老服务管理需要多方面行业标准体系的支撑,例如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价格标准等。然而当前养老市场未建立严密的行业管理与认证体系。各地区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发展存在建设、收费、服务标准不一,管理不够规范,严重限制了医养结合模式的发展。

第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人才队伍建设不足。医养结合模式作为医疗与养老相结合的一种专业化的特殊服务,需要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经过系统培训的专业人员。目前,养老行业和医疗行业,都缺乏从事老年人医疗护理的专业人才,是限制两者发展的主要问题。老年医疗、护理、康复机构的人才的培养问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专业照护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人才质量不高、能力不强,不能满足老年人口不断增长的多元化需求,供需失衡突出。

第五,学界对医养结合模式的研究不足。在逐步进入社会老龄化大背景下,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备受关注,成为学界研究热点。但国内医养结合研究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期。多数研究为案例分析,探讨各地医养结合的试点实践成果、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缺少全国性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统筹研究。国内研究数量较少,缺乏理论性系统研究,理论探讨不够深入。同时,学者一致认为医养结合机构的监管、准入、审核、评估存在不规范现象,甚至严重匮乏,从而制约了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发展。学者提出的改进建议比较笼统,缺少具体措施。

二、推进医养协同发展的建议

第一,推进具有中国特色、跨部门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制度建设。设立高一级的统筹管理部门,协调养老医疗资源,建立统一完善的养老和医疗配套政策。厘清明确下属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例如,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准入和医疗行为的监管制度;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注册及其资质准入制度以及纳入医保的资质标准。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根据职责权限,分别修订关于养老和医疗资格准入、机构规范、行业管理等相关政策,从执行层面推动医养结合服务的统一和完善。

第二,健全医养结合监管体系。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设立监管制度,发挥自身监管主体的责任,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各项标准和规划的实施。

第三,建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准入、评估机制。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服务标准、设施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因病托老机构的建设标准,建立等级评定制度及评估制度,进而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医养结合服务市场行为,确保规范运营。在医养结合机构的准入条件上,建议鼓励民间资本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降低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增加补贴,减少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投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成本。

第四,加强医养结合养老模式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多层次养老护理教育,增加老年护理的相关知识和专业训练;提供行业补贴,增强行业吸引力。除了传统的高校、高职高专、中专等职业教育体系,还可以在老年大学增设老年护理专业,增加对老年护理的培训资金投入。

第五,深入开展对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学术研究。在研究视角上,探索多学科、多理论的交叉运用,从跨学科的视角,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探讨。加强理论性系统研究和国外经验本土化的研究。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的监管、准入、审核、评估方面的研究,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开展医养结合创新模式的研究及现有模式成效的研究。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 )

[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老龄化   医养结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