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河法院在对2014年以来执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理财产品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一种,对案件能否执行完毕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在执行实践中对理财产品的执行却存在“四难”。一是被执行人理财账户难发现。许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账户与储蓄账户分离,造成无论是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还是现场查询都难以有效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个人理财产品账户。二是协助执行单位态度消极难配合。由于理财产品大多向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而且投资运作中是对分散的资金整体操作。因此,银行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情感上都难以对被执行人的个人理财资金做分割处理。三是受理财产品期限限制财产难处置。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都有一定的理财期限,理财期限到期前个人理财金额不能提前结算扣划,这就导致对申请人急需的医疗、赡养、抚养等费用不能及时领取导致生活困难。部分理财产品的理财期限超过了执行结案期限,而导致执行超期。四是理财产品存于他人名下难查控。实践中还存在个人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但存于家人如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名下的情况。而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无果时,往往不会查找其家人名下的财产,这样就造成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时出现“漏网之鱼”。
对此该院建议相关部门扩展理财产品的查询范围,将全部理财产品纳入银行存款查询范畴,实行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的全面跟踪查询。同时必须明确协执单位所负有的法律职责。加强对银行协执单位内部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明确岗位职责,改善消极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等现象。最后,还需要改变现行法律规范在这一领域的模糊现状,加强调研、完善立法,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执行财产法外流失。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