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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辩证关系

【摘要】“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厘清干部容错纠错的辩证关系,既对建立合理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也对调动和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着重要实践价值。

【关键词】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 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这一举措对于激励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两者共生于机制之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而要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就必须明晰这一机制的内涵,从而运用辩证法进一步厘清机制中“容错”和“纠错”之间的关系,系统思考,辩证施策。

只有容错才能保证持续创新

在容错纠错机制里,“容错”是与“纠错”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性设计,有错是要纠,但首先要容。如果只有纠而没有容,就会严重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导致更多干部“为官不为”。在实施“容错”时,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

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内在边界。如果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归纳为因公用权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话,那么“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就属于因私用权导致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凡属“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应该排除在宽容之外,而且还要以党纪国法加以严惩。所以,“容错”决不能成为“违纪违法”的保护伞。

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容”的应有之意。容错不是对干部的过错和问题一味地进行无原则、无根据、无要求的包庇、纵容和偏袒,也不是容许干部蛮干乱干,更不是可以容忍探索性失误或是偏差无限恶性循环地发生。容错之“容”重在强调宽容失败,鼓励干部干事创业。通过制度兜底,让那些敢于创新、勇于担当、求真务实、主动作为、尽职尽责的干部卸掉种种思想包袱和顾虑,轻装上阵,直面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就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挽救措施,继而实现预期改革发展目标。

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容错”的问题。根据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干部的一贯方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有错必纠才能保证正确创新

我们当然也要有错必纠,容只是一种前提,纠才是根本。如果只有容而没有纠,就会纵容无度,既害了干部,又毁了事业。在实施“纠错”时,也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

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性质。也就是说,要弄清“错”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当然,不管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只要是错,都要坚决纠正。因公用权出的错,要先容错而后纠正,改正就好,干部即使受到了处分,该重用还要重用,该怎么用还要怎么用。而对因私用权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对造成的错误要坚决纠正,对人要依纪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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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