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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治安治理体系构建路径探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2月17日主持召开的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整体水平”的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已经为新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指明了方向。如何从源头上思考、从治理上着手、从立体上构建新型的治安治理体系,成为公安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必须加紧思考落实的重要问题。

经济新常态下传统治安模式面临挑战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而经济新常态下传统社会治安模式面临的挑战主要有: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从单一计划经济转变为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也由“政府——单位——个人”转化为“政府——市场——社会”的多元化社会。社会流动加快,发展加速,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纵向分层和横向碎片化,使得整个社会无论在体量上,还是在复杂程度上都有所增长。

二是由“熟人”社会变成“生人”社会,社会解构不但造就了贫富分化,而且摧毁了传统社会结构的组织支撑体系和信念支撑体系,出现了农村“空心化”,城市“碎片化”现象。“生人”社会近似匿名社会,失去了传统道德力量的约束,人们容易不负责任,导致违法犯罪现象增多。

三是随着新兴虚拟媒体冲击着传统主流媒体的话语体系,主流的社会意识形态影响力减弱。在匿名社会和虚拟空间的双重叠加作用下,失去了身份标识牵绊的人们容易肆无忌惮,社会信用急剧下滑。社会信用是最珍贵的社会资本,是人们遵守社会规则和法律秩序的基础。社会信任的缺失,较易使政府陷入管理失信的“塔西佗陷阱”。

构建新型治安治理体系,要从制度体系和操作体系两方面入手

治理结构是指治理主体的设置、运行及其相互间的法权关系。科学的治理结构是建构有效的社会治安治理体系的基础,新型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应该包括精神层面的制度体系构建与物质层面的操作体系两个方面。

在制度体系方面,首先,自治是内因、是根据,其主体是社会,依托的是优胜劣汰的进化机制。因此,需要把治安治理的主体从“警察中心”前移到“社会中心”,可以由“我为社区”保平安转变为“我和社区”创平安。一方面支持和保护社会自发的、积极的治安力量,培育发展熟人社会和第三方组织,助推他们自力自强;另一方面放手发动群众,充分向内挖潜,激发群众自我治安的创造力,形成社会治安治理的良性态势,构建起充满活力的内生秩序。

其次,法治是外因、是条件,其主体是政府,依托的是公共权力的有形之手。政府必须引领治安大局,保证其方向的正确。其一,要建立社会治安的分责体系,以法律形式科学地向社会分摊治安的责任。其二,对违法和不良的治安苗头零容忍,及时发现,果断铲除。其三,为民间的自警自卫行为撑腰护航。这样,政府就能利用自己的有形之手,构建起强有力的外生秩序。

最后,共治是合力、是保障,其主体是市场,依托的是价值规律的无形之手。人心思治,安全是人的第一需要,有需要就一定有市场。只要放开价值规律的无形之手,就一定能够将多元化的社会资源配置到治安领域,创造出多种多样的治安产品。其一,以边际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划分治安投入的边界,政府、企业和个人,谁的投入符合效益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就把该项治安的权力和责任交给谁。其二,放开、吸引和支持更多的市场主体携带资金和技术进入,如信息保护、企业打假、财产安保等。其三,建立合作共享机制,形成信息共建、秩序共治、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和群众评价治安与警察的刚性倒逼机制,构建牢固和谐的共生秩序。

在操作体系方面,构建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必须搭建立体化的治理平台,才能有效地整合和利用各类要素。一是以社区为基础,组建秩序发展平台。社区是一切治安秩序的基础,民警应秉持党代表精神,紧紧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成为居民的伙伴,社区的主心骨。由此,组织社区从安全的环境、和谐的人文、齐备的设施、完善的措施等方面打牢良性的治安基础。

二是以警力为骨干,组建要素控制平台。警察要掌握可能危及治安秩序的风险因素,对“人、事、地、物、情”,“重点场所、行业、群体”进行风险式的跟踪管理,及时消除不良的治安隐患。

三是以信息为载体,组建动态协作平台。邀请各方代表人士,建设开放共享的治安信息处理中心和协商议事会,及时收录、存储、交换、分析各类治安信息,统揽全局、协调八方,动态地掌握和处置各类治安事件。

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作用,构建新型治安治理体系

模式上由治安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传统管理型的治安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的权力运作行为。即使是综合治理,也指的是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本质上也属于管理型的,即政府主动地管控治安秩序,社会成员被动地接受治安管理措施与享受治安管理成果。经济新常态下,如果继续沿袭传统管理型模式,就极易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治安僵局,造成了警民“两张皮”的脱节现象。而社会治理模式是政府和社会携手管理的双向互动模式,政府不但要吸收公众参与,还要让群众成为自己治安的主人,真正地实现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治理”。

方向上从外生防控向内生自强推进。传统的治安防控体系主要是靠政府为社会建构的一套外在的治安防预系统。但治安问题不是外来的,而是内生的,单纯的外在防预只能是隔靴搔痒。一切的社会治安问题,都根源于其所在社会的“破碎的窗户”,病根都在其社区的人、地、物等要素上。社会系统是由其内在的各个要素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也会在自己的矛盾运动中产生“自生自发的秩序”,即因自治而产生的内生秩序。当然,内生秩序也有好坏之分,阴阳不调就会滋生大量的“恶秩序”,社会失信就易导致治安失序。政府等外在的力量,必须给以必要的调理以扶正祛邪,甚至是动用法治力量施以外科手术,以修补“破碎的窗户”。但最根本的出路还在于引导和帮助社会自己强身健体,只有根植于社会内在基因的良性治安秩序才是最有生命力的长治久安之基。

结构上由单向一元向立体多元的转化。面对经济新常态下的社会治安新形势,传统的以国家为单一主体的治安结构,主要依靠单一的国家投入,运用单一的政权手段,既力不从心,又费力不讨好。而长期在政府庇护下生活的市民,不但容易丧失自警自防的能力和养成坐享其成的恶习,还会稍有不满便对政府口诛笔伐。按照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的中轴原理,政府的权力、市场的资本、社会的信誉,这三大资源都各有自己作用的中轴,能够交汇在社会治安治理体系中均衡地发挥作用。应学会和善于运用组织手段、市场手段和信息手段,将他们编织成一个包含政府、企业、社团等立体多元的治安共同体,充分调动蕴藏在民间社会的丰富治安资源,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作用,就能构建起新型治安治理体系,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发展。

(作者为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驰
标签: 治安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