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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国司法历史看如何避免错案的发生

作者:陕西社科院政法所副研究员 韩伟

错案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而司法检验失当是其重要诱因。我国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在其著作《洗冤集录》序言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在现代司法侦查中,各类鉴定同样是确定案件真实的重要方式,但鉴定的某些疏忽也极易引发错案。一般而言,鉴定人是法庭指定的最诚实的专家,与原、被告双方素不相识,没什么利害关系,因而他们必然受到信任。但是,鉴定专家也是人,人是可能犯错误的,即使是最有名的学者,也可能犯错误。发生于1945年法国的帕斯居阿尔案中,嫌疑人樵夫索勒拉有一双橡胶底的靴子,与犯罪现场的脚印相符。更巧的是,索勒拉的衬衣上也有血迹,虽然他声称是羊血,但鉴定表明是人血。再加上索勒拉在受讯时惊慌失措,更让警察们确认他就是犯罪人,于是他很快被重罪法庭判处终身苦役。然而,鉴定中被忽视的一个重大细节是,索勒拉衬衣上的血迹与被害人的血迹是否同一?后来的鉴定结论是否定的。更重要的是,被害人被证明是用石头砸死的,人死后,凶手又朝死者的喉咙扎了一刀,像所有死后的伤口一样,这一刀没扎出血,被害人的衬衣甚至领子上都没有血迹。事实是,索勒拉所述是事实,他照料过一位同伴,因此弄脏了衣服,那血迹来源于他那位受伤的同伴。

当然,不能忽视的是,权力、舆论等因素的不当影响,同样是发生错案的重要原因。“德莱福斯案”是19世纪末法国发生的一起著名冤案,该案最初仅仅是出于对笔迹错误的判断,如果庭审时稍加审慎,本可以避免冤错,但在新的证据和事实逐渐显露该案件可能是冤案的时候,军方大权在握的人却刻意去掩盖这是一起冤案,甚至在证据被找到后,仍一次次地故意制造假证,掩盖失误,甚至对试图主持正义的人施加迫害。可以说,在德莱福斯案中,从开始推动错案的形成,到后来千方百计掩盖错误,都不乏权力的影响,掌权者的褊狭、武断,直接导致了错案,更可怕的是,权力的偏执、傲慢,又使错案迟迟得不到平反。

舆论的不当影响亦值得关注。发生在1796年的法国里昂信使案,被捕的5个人本来存在诸多疑点,但在审讯期间,公共舆论越来越激烈,对这些凶手竟敢在共和国的道路上武装抢劫,人们感到忧虑和愤慨,人们希望赶紧审讯他们,迅速惩罚歹徒。但是,调查真相的工作搞得越快,司法部门就越容易出错。同样的,在居斯塔夫案中,由于处在激愤中的舆论不理解为何经过15个月的调查,犯罪分子还未被逮捕,于是大声鼓噪,严厉地批评警察。这种情况下,警察对得到的一个口供,就非常愿意采纳,而宁愿不再核实,于是错误产生。当然,舆论及媒体的作用并非都是负面的,在德莱福斯案中,由于前期的审理一直秘密进行,后来错案得以纠正,很大程度却是由于媒体和舆论的强大压力。由于舆论的这种复杂性,就更需要司法机关客观中立地作出慎重的判断,避免受到误导。

要实现公正,应该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很多错案的发生,正是源于各种外部因素的不当干预,而司法权内在地要求中立、独立地作出裁断,不当的干预必然损害公正。利帕(CesareRipa)在《像章学》中说,正义的形象为蒙眼女性,蒙眼不是失明,而是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也就是说,进入法庭之前的一切事实、证据,法官不需做了解,诉讼双方的地位身份,法官也无需顾及,法官要做的,就是客观、中立地就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事实作出判断,不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唯有此,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