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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事实疑难:类型及适用

【摘要】事实疑难与法律疑难是疑难案件研究的两大领域。事实判断不等于事实真相,难免有存疑的情形,事实疑难亦属于疑难案件理论研究的范畴。法律事实疑难不等于法律疑难,与客观事实疑难一样属于事实疑难的范畴。公、检、法三阶段事实疑难的类型各不相同,侦查阶段侧重考察客观事实疑难;检察起诉阶段是以排查客观事实疑难为主,同时考察法律事实疑难;审判阶段是从法律事实疑难到客观事实疑难的倒推,最后在排除了事实疑难的前提下考察法律疑难。

【关键词】事实疑难 法律疑难 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疑难

【中图分类号】 DF0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21.010

事实疑难与法律疑难同属疑难案件研究的范畴

尼尔·麦考密克将疑难案件界分为三类:“相关性疑难案件”“解释性疑难案件”和“分类性疑难案件”。①麦考密克对三类疑难案件的区分是基于既成的案件事实,且仅限于审判阶段,可将其理解的疑难案件界定为:在司法审判阶段,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关于法律适用和解释的三种疑难。麦考密克对疑难案件的区分,可以在司法审判阶段,有效解决部分事实清楚的疑难案件,但并未揽括疑难案件的所有类型,尤其是事实疑难的情形。

国内亦有观点认为,疑难案件仅仅是围绕个案的法律问题产生的困难和争议,事实疑难不在疑难案件的研究之列。②然而,排除事实疑难是解决法律疑难的基础,一个刑事案件在没有穷尽事实疑难的前提下,即使适用再合理的法律及解释也只是空中楼阁,且难以避免司法权对事实上可能无罪的嫌疑人人权的侵害。哈特与德沃金关于疑难案件理论的争议固然侧重司法审判阶段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问题,但并未否定事实疑难的重要性。换言之,他们对疑难案件理论研究的范畴是基于既有案件事实(包括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但是案件事实一旦发生,便难以还原它最初的模样,只能通过事实判断无限接近事实真相。然而,事实判断不等于事实真相,事实判断难免有存疑的情形,而这种事实存疑的审判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极大的不公。

实际上,事实疑难贯穿了从侦察、起诉到审判的全过程,司法审判已经是刑事错案形成的最后一道关口。国内目前已经翻案的冤案、错案,实质上多为事实疑难的案件,该种错案形成的源头在侦察、起诉阶段,以及法官面对不同类型的事实疑难案件如何裁判的问题,而并非完全是法官在法律适用上有误。司法裁判必须同时借助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方可做出,事实疑难与法律疑难是疑难案件的两大类别,国内外目前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后者,但事实疑难的重要性也不可小觑。

事实疑难在侦察、起诉、审判三阶段的类型及内容

侦查阶段的客观事实疑难。在侦查阶段,当现有的证明材料在不同程度上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即属于客观事实疑难的情形。首先,与案件相关的直接证明材料存疑:无录音、录像(包括录音、视频损毁、丢失,执法机关应当录音、录像却未做记录等情形),经过剪接、删改的录音、视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仅规定了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犯罪案件,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除此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未做强制录音、录像的规定。而现实中,一般的刑事案件也可能转化为重大案件,只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及重大犯罪案件要求录音、录像,显然无法满足当下犯罪形式以及犯罪主体的多样化趋势。对此,公安部2016年6月新出台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又作了相应补充,明确规定:出警,盘问、检查,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办理行政及刑事案件过程,行政强制执行,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六类情形,必须进行现场执法的视音频记录。

其次,其他客观事实疑难的情形有五种:第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疑,包括:1.案件其他事实不清,嫌疑人不认罪、保持沉默;2.案件其他事实清楚,但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在推测的犯罪时间点并不在现场;3.自认其罪的嫌疑人与证明材料指向的犯罪嫌疑人不符(替人顶罪)等。第二,缺乏人证,或者两名人证的证词不一致。第三,嫌疑人身份存疑,经过面部识别和DNA比对仍无法确定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第四,司法鉴定结论为“不确定”,包括:可能性结论、排除性结论、概率性结论三种。③第五,缺乏关键物证,例如作案凶器等。

检察起诉阶段的案件事实疑难。检察起诉阶段考察的案件事实疑难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疑难。这里之所以将检察起诉阶段的事实疑难类型笼统地概括为案件事实疑难,皆因检察院特殊的中转作用,意在强调检察起诉阶段,排除客观事实疑难与法律事实疑难并重。我国检察院在案件事实方面的职责主要是考察两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或者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明材料是否确实、充分,该方面如果存疑则属于客观事实疑难;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是否已经构成犯罪,该方面如果存疑则属于法律事实疑难。

检察起诉阶段的事实疑难类型之所以是案件事实疑难,是因其在考察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兼顾考察法律事实,是从排除客观事实疑难到排除法律事实疑难的顺推。具体来讲,检察起诉阶段首要考察经过侦查阶段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证明材料是否存疑,是否需要补充侦查;其次考察形式上的法律事实是否存疑,包括:是否有新罪,是否有漏罪,此罪与彼罪等。如果客观事实存疑的程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则不得起诉;如果检察起诉阶段形式上的法律事实存疑,一般不影响起诉。

司法审判阶段的法律事实疑难。司法审判阶段是在已有的客观事实基础上,同时考察是否存在事实疑难与法律疑难的情形,此处仅研究司法审判阶段事实疑难的部分。司法审判阶段的事实疑难包括法律事实疑难和客观事实疑难,是从排除法律事实疑难到排除客观事实疑难的倒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同时考察证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包括法律事实的形式与实质,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即客观事实的法律属性。通过考察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无限接近案件的客观真相,从而适用最为合理的法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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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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