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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中国与中亚能源合作“升级版”

核心提示: 中亚地区可再生能源储量丰富,但各国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尚显不足。同时,各国对开发可再生能源具有较强的动力,有较强的对外合作意愿。而当下,中国正大力发展“一带一路”沿线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合作可成为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的重要领域。因此,中国与中亚各国应在制度建设、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等诸多方面进行战略构建,实现能源优势互补。

可再生能源是中亚国家较有前景的行业之一,也是目前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的主要部分。当前,发展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时机大好,一方面,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技术装备水平、资金实力等方面都具备推动合作的实力,另一方面,中国推动与中亚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合作,有助于中亚国家实现自身的政策目标。因此可以说,发展可再生能源合作,既符合中国能源战略需要,又使中亚国家能未雨绸缪解决未来的能源供应问题,必将成为中国与中亚国家合作的新领域和新增长点。

中国与中亚国家可再生能源合作的可能性

新时期,中国与中亚的发展优势互补性越来越强,在能源合作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合作方面潜力巨大,为中国和中亚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战略构建提供了可能。

一是中亚国家可再生能源储量丰富,开发潜力巨大。中亚拥有丰富的油气、核能资源等化石能源资源,同时还拥有更为丰富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哈萨克斯坦每年大中河流的水力潜能共计550亿千瓦,小河流的水力潜能76亿千瓦,太阳能25亿千瓦(每年有2200-3000小时日照时间),风能1820亿千瓦,地热能4.3吉瓦,预计可再生能源每年可生产电力18850亿千瓦时,热量4.3吉瓦,其中最有潜力的可再生能源是风能。吉尔吉斯斯坦的可再生资源总体上并不特别丰富。截至2013年底,吉尔吉斯斯坦全国可再生能源仅利用其中不足1%。据欧盟测算,吉尔吉斯斯坦全国年均日照时间达2600小时(2100-2900小时),年均每平方米地表接受太阳辐射1000-1700千瓦时,可获得太阳能23.4千瓦时。塔吉克斯坦的小水电预计可装机容量2万兆瓦,全国年均日照时间达2100-3170小时,每平方米可获得1千瓦及以上能量。乌兹别克斯坦的可再生能源潜力约510亿吨油气当量,主要为太阳能,约509亿吨油气当量。乌年日照天数约270天,夏季日平均有效日照10-12小时,每平米热量24-28兆焦。土库曼斯坦境内因国内油气资源丰富,风能蕴藏量约50万兆瓦,境内全年平均良好日照300天,每平米年均太阳能2000千瓦。由此可见,中亚各国的可再生能源有巨大的开发潜能。

二是中亚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完善的政策体系作支撑。中亚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文件大体分为四类:法律类,主要有《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法》、《电力法》、《节能和提高能源效率法》等;政府令,主要包括《水电用水规则》、《关于进行可再生资源国家调查的规则》等;部门规章,如塔吉克斯坦《关于在境内可再生资源项目获得安装和选址许可的程序的说明》、《关于可再生资源利用的设备名录使用规则》等;国家发展战略文件,如哈萨克斯坦2013年5月30日通过的《转向“绿色经济”构想》,吉尔吉斯斯坦《2012-2017年电力发展中期战略》,塔吉克斯坦2007年2月2日通过的《2007-2015年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纲要》,乌兹别克斯坦2013年3月1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若干措施》总统令。

此外,中亚国家为调控可再生能源出台了九项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框架下,为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中亚国家还出台了若干具体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价格支持、市场秩序支持、定向支持、入网支持、资源普查等五个方面。这些政策优势为中国与中亚各国的可再生能源合作提供了政策的支撑。

三是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展可再生能源合作空间巨大。近年来,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更成为一个亮点,可再生能源的合作更是前景广阔。截至2015年末,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主要有,杭州中乌电子仪表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力集团下属的吉扎克州电网公司在吉扎克工业特区合作生产太阳能热水器,2014年8月30日动工兴建,计划总投资330万美元,年组装生产太阳能热水器5万台;中国特变电工公司承建哈萨克斯坦第一座太阳能电站——位于江布尔州的“奥塔尔”电站,2013年1月投产,一期产能504千瓦,由51组可使用25年的模块组成(每组42张电池板X235瓦),光照良好时可满足周边200座房子的供电需求。

但是,目前中国与中亚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合作尚处于较低水平,合作规模较小,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均处于起步水平;合作内容狭窄,主要集中于工程建设;合作方式单一,侧重于生产领域,技术服务领域尚需加强。因此,中国与中亚开展可再生能源合作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中国与中亚地区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战略选择

中亚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虽然相对丰富,但不均衡,同时,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础相对落后,因而,如何确立中国与中亚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确立中国与中亚可再生能源合作的基本原则。为建立全方位的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体系,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合作宜本着以下基本原则:一、战略对接。将可再生能源合作列入“丝绸之路经济带”规划,作为中国与中亚合作整体合作的一部分。二、开发加援助。鉴于大部分中亚国家都存在资金短缺的现实,因此在坚持以市场经济原则合理开发的同时,宜力所能及提供援助,帮助其发展。三、多边与双边。既发展中国与中亚各国的双边合作,又积极利用各类国际合作机制,在多边框架内展开合作,如上海合作组织、亚行的中亚区域国际合作机制等。四、以制度建设为纲,实体项目为体、能力建设为目标。采取“实体项目和能力建设为主、制度协调为辅”的策略。五、注重环保。既开发利用能源资源,又促进环境保护。六、官方和民间。在开展具体合作项目时,官方(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或协调规则和合作规划,民间(学术机构、协会、企业、个体等)负责执行落实。

第二,选好中国与中亚可再生能源合作的基本路径。中亚与中亚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合作范围应涵盖风电、太阳能、水电、生物质燃料、地热能等。合作方式可选择贸易、投资(在中亚生产制造设备和材料)、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人才培养、技术研发、能源标准制定、能源政策协调等多种方式。具体落实措施如:一、实施双边对外援助战略计划。结合“一带一路”规划,出台专门针对周边国家的双边援助战略。二、建立或进驻工业园区。中国企业可利用各国优惠政策和欧亚经济联盟大市场,开发中亚国家市场。有关政府部门亦可与中亚国家洽谈建立专门针对中国企业的中国工业园区,吸引中国企业开发投资。三、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参与中亚国家的民生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的综合应用。四、研发技术和培养人才。中亚国家能源人才短缺,可与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合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五、搭建信息平台。开办一些能够提供展示宣传机会的活动,比如交易会、博览会、专题研讨、招商洽谈会、专场发布推介等。

可再生能源作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绿色清洁能源,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为中国与中亚国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新机遇。借助“一带一路”战略,中亚国家完全可以与中国现有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相结合,解决能源问题,实现经济的腾飞。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中亚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许勤华:《新地缘政治:中亚能源与中国》,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7年。

②苏华、王磊:《论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互补性》,《经济纵横》,2014年第10期。

责编/刘芋艺 美编/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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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温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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