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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动真格”,营造诚实守信社会风尚

核心提示: 针对社会诚信缺失现状,要加大监督和监管力度,加强正面和负面典型事例的宣传和教育,不断使诚信必受褒扬、失信必受惩戒的理念深入人心,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守诚信、行诚信的社会风气,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摘要】针对社会诚信缺失现状,要加大监督和监管力度,加强正面和负面典型事例的宣传和教育,不断使诚信必受褒扬、失信必受惩戒的理念深入人心,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守诚信、行诚信的社会风气,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关键词】社会诚信  社会信用体系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涉及11类37个项目,有100多项具体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入党、担任公职、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政府支持或补贴、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高消费、出境等方面受到全面限制。

诚信缺失是内在外在共同作用,当事双方互动偏差的产物

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改革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信用监管制度和平台建设,用法治规范各类主体的社会诚信。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党风政风民风有了根本性好转,社会诚信取得显著的可喜变化。但是,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依然比较凸显,部分领域欺骗欺诈现象较为突出,成为社会公害。分析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过分追求自我利益。诚信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以实现各方利益为核心的。我们党从来不讳言利益,从来都以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根本利益为核心,强调在保护国家民族利益、集体利益前提和基础上,实现好自我利益。但是,一些单位、部门或个人私有观念、极端个人主义甚盛,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受利益驱动,侵害甚至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失去诚信。无论是欠债不还的“老赖”,还是不遵守经济合同约束的当事人,或是制造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骗子手,总之,各种经济社会交往中以各方利益为核心发生的形形色色的诚信缺失事件,一个共同特点,都是“私”字当头,以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过分占有自我利益为前提的。其外在形式是,或破坏了双方约定俗成的社会契约,或失约于签订的合同,或违反了国家和党的法律法规等。

其二,当事双方在情感、认知或道德等方面的偏差。诚信是各类主体经济社会交往的产物,必须放到关系中把握。诚信缺失问题并非是抽象或孤立的党委、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任何一方的产物,也不仅仅是抽象或孤立的任何一方的责任,而是当事方的责任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引发的偏差。经济社会交往固然是以利益为核心的,但也包含着当事双方或多方在情感、认知或道德等方面的交往,因而可能出现双方情感、理智、道德等方面不匹配的情形,从而产生了社会诚信缺失的现象。

其三,外在负面环境的影响。从外在环境看,诚信是社会的诚信,必然有社会的土壤作铺垫。同样,那些失信行为也是受外在负面环境影响而产生的。从国际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不断加强,损人利己的零和博弈现象盛行,文化和社会形态差异巨大。从国内看,我国经济进入“增速换挡期”、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改革进入“攻坚期”,一直以来调节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准则发生了深刻变化,诚信环境处于纷繁复杂的变化之中。我国对诚信规定仍不够完善和具体,处罚的代价远远低于失信所得的利益,不足以对失信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从而导致“老实人吃亏、失信者受益”的现象。

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并驾齐驱,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发挥整体效能、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保障信用体系可持续健康发展,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事事守信,路路畅通”,对于向源头、防患未然的更深层次治理挺进迈进了一大步,对于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一,《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早在《意见》出台前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威慑效果明显,有效地促进了执行工作。据北京、广东、广西、河南等地法院统计,大概有20%左右的被纳入或被通知即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或者主动找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同时,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拒绝与失信的人进行交易,有效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但是,失信主体受到的限制不如此次《意见》中提到的全面具体且更大力度。切实贯彻落实《意见》,必将进一步夯实已取得的成效,并在推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上产生更大的威力。

其二,《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顾名思义,公信力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司法公信力实质反映的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互相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和丧失必然会对社会伦理和社会诚信造成影响,同样社会伦理和社会诚信的的危机也将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利的影响。长期以来,一部分人的行为虽有违诚信但却不能被依法惩治,进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丧失信心。由于判决涉及当事人的利益,执行得越好越有效率,越能反映人们对司法的高信任度。对簿公堂,要的就是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决。公众相信司法的权威,自然就会选择司法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途径,而不是在选择司法途径后继续寻找新的解决方式。《意见》的提出,就是给司法公信力上了一道保险,极大地推进了社会司法公正。

其三,《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过在各部门和各单位间的共享,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完整记录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的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的信用风险,并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深化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三聚氰胺有毒牛奶、毒豆芽、地沟油等一系列违法失信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没有形成惩恶扬善的信用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才是杜绝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各方面的失信行为的有效途径。《意见》的出台,将使全民的信用意识不断提高,自觉认识到失信的严重后果而不敢以身试法,进而改善全社会的信用文化,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意见》是一纸文件,为使之避免成为一纸空文,必须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紧密结合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领会、牢牢把握《意见》的意义、具体措施、内涵和精神实质,使之内化于心。各级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外化于行、切实贯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中的要求,制定各自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确保《意见》的可执行性。要大力提升执行力,建立相关保障制度,保障切实贯彻落实。要主动适应体制机制的变化,按照《意见》要求,原有机制该废除的废除,该改变的改变,该创新的创新,进一步梳理完善工作流程、系统流程等。要加大监督和监管力度,加强正面和负面典型事例的宣传和教育,不断使诚信必受褒扬、失信必受惩戒的理念深入人心,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守诚信、行诚信的社会风气,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作者分别为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研究员、处长;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街道工委书记)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新华网,2016年9月25日。

责编/杨鹏峰  贾娜(见习)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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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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