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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完善路径

核心提示: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而言,要充分借鉴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法,在社区矫正理念、社区矫正组织建设、社区矫正财政支持机制方面进行不断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层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

【摘要】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而言,要充分借鉴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法,在社区矫正理念、社区矫正组织建设、社区矫正财政支持机制方面进行不断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层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会管理创新   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社会管理创新是立足于现有的社会资源,在对以往社会管理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新的社会管理思想与理念、社会管理方法,构建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的内容。在这一形势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罪犯的改造也应该顺势而为,而社区矫正正是世界各国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针对罪犯的新型管理方式,其中涉及到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犯罪控制等多方面的社会要素,这些要素正是社会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区矫正是社会管理创新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多元化困境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次重大的行刑理念的创新,面临着与传统行刑理念的冲突与融合,加之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使得社会矫正工作面临着多元化的困境。

首先是传统刑罚思想引发的公众支持率低下。与在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的行刑方式相比,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实现了改造地点、改造方式的转变。使得罪犯不再需要与社会隔离,不再需要接受司法机关的单独改造,而由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与司法机关一起共同对罪犯进行改造,行刑地点和方式的转变引发了公众一定程度上恐慌。在相对宽容的环境中进行改造,显然与我国传统的刑罚思想相悖,公众担心改造不彻底容易使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正是这种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公众对于社区矫正存在一定的偏见,不愿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在生活中也不愿意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直接影响了社会矫正工作的推广。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缺乏系统性。2003年,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组织建设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即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该通知在矫正的组织建设方面没有具体说明如何由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各个部门,开展社区组织建设工作。我国对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制度相对较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最后,支撑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供给不足。作为一种新型的罪犯改造方式,社区矫正的推广必然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然而,当前我国并没有将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仅仅依靠地方各级政府从地方财政资金中随机拨付少许资金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既没有拨付标准也没有拨付的程序,这使得社区矫正所需的经费来源缺乏相应的保障。

注重刑罚理念创新宣传,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打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型,建立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型,要逐渐探索出新的社会管理理念、新的社会管理方法。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而言,要充分借鉴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方法,在社区矫正理念、社区矫正组织建设、社区矫正财政支持机制方面进行不断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层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的第一步必然是理念的创新,只有进行理念的不断更新,才能让各项管理工作在创新理念的指导之下,逐渐进行管理方式的创新。从本质上来看,社区矫正体现的是一种尊重人权的行刑方式,深刻反映了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实践过程中对于人权的保障。但毋庸置疑的是,社区矫正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支持,这是社区矫正赖以存在的土壤,如果缺乏大多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显然即便是罪犯本人,也必然会排斥社区矫正,使得社区矫正不仅仅难以取得预想的效果,反而还会加大罪犯排斥与报复社会的可能性。就社区矫正工作而言,当前阻碍其推广的思想来源于传统刑罚理念,因此破除传统刑罚理念的影响,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是当前摆在社区矫正工作面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应立足于当前的法律体系,在对各地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从当地实际条件出发,积极推广社区矫正,在推广中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各界媒体也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在针对社区矫正的舆论传播过程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社区矫正的现实价值与意义,对新形势下我国转变刑罚执行方式的必要性进行深刻的阐述。改变传统的“刑罚就是关押”的行刑理念,让公众对于社区矫正这一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进而以宽容的心态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与制度体系

社区矫正组织的完善程度,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的程度,组织化水平的高低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水平高低的鲜明体现。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一方面,要建立规范化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局是化解当前社区矫正组织化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建议在司法局体制范围内下设社区矫正局,其工作人员编制参照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单位编制,统一纳入正式编制之中,如此可以实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与工作人员的专业化。从其要实现的目标上来看,社区矫正的要求甚至比监狱管理要求还要更高,如果不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显然难以建立有效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另一方面,要创新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体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是社区矫正重要的参与力量,但当前我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动力明显不足,很多地区没有建立专门的志愿者队伍。基于此,要完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程序、方法等方面的制度,让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有基本的制度依据。与此同时,对参与社区矫正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给予一定的补贴和社会荣誉,激发其参与社区矫正的热情。

创新社区矫正工作资金支持体系

从物质载体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必须依赖于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如果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范围内的工作来考量的话,社区矫正工作其实是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的指导之下,社区治理的过程必须由行政控制向民主协商转变,而社区治理的组织体系也必然由垂直的网络结构向横向的网络结构转化。正是社区治理方式的转变,使得以社区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必然打破完全政府化、行政化的特点,这意味着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将不完全依赖于政府的公共财政支持,还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对于社区矫正的支持作用。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社区矫正工作资金支持体系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初期,由于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认识不足,支持力度有限,此时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资金应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建议将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之中,由国家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拨付标准进行统一说明,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步,随着社区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可以逐渐降低公共财政资金在社区矫正经费中的比例,引入社会公益资金进入社区矫正的资金支持体系,如此既顺应了社区矫正必须有社会公众参与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公共财政负担,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开展。

(作者单位:宁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①郭星华、李飞:《制度移植与本土适应——社区矫正本土化面临的困境》,《中州学刊》,2013年第8期。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见习)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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