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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诚信建设“水到渠成”

核心提示: 认识、理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国梦”,已经成为我国公众的共同理想。为了完成这一梦想,需要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为一个系统工程,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稳步推进、全面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将诚信建设作为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方法。这不但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还能缓解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摘要】认识、理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国梦”,已经成为我国公众的共同理想。为了完成这一梦想,需要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为一个系统工程,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稳步推进、全面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将诚信建设作为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方法。这不但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还能缓解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社会诚信体系    和谐社会    道德约束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诚信建设的目标天然地包括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理解与沟通,一旦实现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和谐就水到渠成。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还存在着一些违背和谐、违背诚信的现象。因此,我们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加强诚信道德建设,为社会注入更多正能量。

“诚信”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有异曲同工之处

在我国传统的“和”范畴中,诚信被视为自然、社会的和谐之道,是人与自然、社会、他人和谐共生的道德纽带,社会个体和组织只有恪守诚信,才能维持彼此间的和谐与稳定。

和谐与诚信之间具有辩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和”的意义多为对“默契”或“协调”关系的表达。在此基础上,“和”又渐渐发展成为一种对思想内涵的表达,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达到一种相互配合的理想状态。和谐既是谋求发展所应有的核心理念,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如果任何事物都能在合情与合理的相互协调中谋求发展,那么双赢就成为了一种客观可能。

诚信,还是“人之为人”的一种基本态度,是对自身行为的积极要求。诚信是内在的态度和品质,是“内诚于心”和“外信于人”的充分结合。这种要求是单向的,直接指向了道德个体,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思考。于“信”而言,不单指个人的诚实,更主要的是能够换位思考,注重“内诚”和“外化”,并以此为依据,改变自身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

在两者的辩证关系方面,“信”以“诚”为根,“诚”以“信”为表,两者互为表里、相互支撑。从整体上讲,“诚信”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有异曲同工之处。和,旨在追求事物的多样性和万物的辩证统一,在矛盾之中寻求融合和消长。“诚信”之外延则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寻求彼此的尊重和认可。在和谐和诚信的辩证取义中,两者息息相关,对我国社会的整体进步与个体发展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社会诚信的缺位现象

政府诚信缺位。诚信缺位虽然不是政府的共性表现,但一些诚信缺位的客观存在却为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在当前的政治生活中,我国政府正在通过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来弥补诚信缺位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树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但是,由于部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方面的不足,致使政府诚信缺位的情况依然存在:在经济层面上,政府的某些决策还不够透明,相关信息依然不够对称;在政治层面上,仍有个别政府官员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例如近几年湖南、辽宁等地出现的拉票贿选案,就表现出政府官员诚信的缺位。中央对反腐的态度是十分坚决的,只有不断肃清政府诚信缺位的不良现象,才能树立诚信的执政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执政基础。

企业诚信缺位。企业的诚信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这尤为明显地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失去了诚信,市场经济也就无从谈起。当前,一些企业以牺牲诚信作为赢得利润的代价,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社会的诚信造成了冲击。

个人诚信缺位。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来说,诚信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当今时代多元文化的冲击下,一些人在道德修养方面逐渐失去了方向。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出现了诚信缺失的情况,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负面影响。

和谐社会是社会存在的高级形态,在这一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具有较高的融合度。诚信缺失现象的存在,往往容易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状态拉到较低水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制度不够完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其发展历程来看,它的完善得益于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发展中,市场经济有利于弱化政府的干预功能,但是完善的政府管理制度却是营造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备因素。尤其作为诚信保障基础的法律,更是市场经济主体约束自身行为的关键。但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对失信行为的制约依然力度不足。如一些企业通过非法渠道获利,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但是法律对他们的制裁无外乎罚款、暂时性关闭等“不痛不痒”的措施。违法企业在“攻关”之后,依然能够存续,执法部门在接受罚款之后便不闻不问。这种失去了威信的法律制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又增加了不少隐性障碍。

其次是利益的驱使。当人们对利益无休止的追求与市场经济体制疏于监管并存之时,那些缺乏诚信的现象便开始了对诚信价值体系的冲击,从而使人不得不重新审视诚信的影响与作用。

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是对时代要求的有效回应

我国正处在极为关键的历史时期,需要在全社会弘扬诚信的价值观,加大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稳定人们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就内部优化而言,我们应当倡导诚信文化,增强社会成员的自律能力。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健全和完善之中,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以此为契机,在社会范围内弘扬诚信文化,尤其要对不诚信的人和事进行强烈批评和抵制。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进步保持一致,才有望在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全面提高社会成员的素质。此外,还要切实强化社会成员的自律意识,培养自律能力,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成员的自律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就外部调整而言,我们需要构筑诚信制度保障体系。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单纯依赖道德来约束与规范经济行为、管理市场,已经失去了最佳效果。尤其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在诚信的缺失下更加令人担忧。所以,在社会生活中重构诚信,然后再使之与其它的法律制度相互配合,才能通过社会正能量的传递来约束、规范人们对利益的单纯追求。

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是对时代要求的有效回应,各种要素在相互支撑中,形成一个有机配置的完整诚信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下,还应该分为个人诚信子系统和社会诚信子系统,并且这两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也不应该为研究者和管理者所忽视。重构诚信系统,既要重视这两个诚信子系统的构建问题,又要关注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监督。尤其在经济与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有通过道德与法治的相互协调,才有可能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才能约束个人、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不良行为。

法治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约束需要法治的监管。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加强诚信建设,在全社会范围内建构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诚信体系,将诚信友爱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又需要通过法制体系的监管和完善,实现诚信对社会发展的正面引导。

(作者为赤峰学院副院长)

【参考文献】

①王良:《社会诚信论》,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

②张跃铭:《试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诚信缺失及其规制》,《理论月刊》,2009年第4期。

③李娟华:《儒家诚信思想与和谐社会》,《理论研究》,2006年第5期。

④陆晓禾:《经济改革、诚信友爱与和谐社会道德建设》,《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责编/王妍卓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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