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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制度发展及其社会工作介入

【摘要】工伤康复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伤职工重新走向工作、走向社会意义重大。社会工作作为一项以利他主义为指导的专业助人活动,介入工伤康复制度同时具备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文章从工伤医疗康复、工伤教育康复、工伤社会康复和工伤职业康复四个阶段展开论述,探讨了社会工作介入中的工作者角色与主要路径,并提出了实现的基本条件。

【关键词】工伤康复制度 意义 社会工作介入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何为工伤康复制度

所谓康复,世界卫生组织曾在《残疾预防与康复》中做过较全面的界定,提出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地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所谓工伤康复制度,就是指对发生工伤事故且符合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的制度。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有90%以上的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康复重新就业,因此工伤康复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与工伤预防制度、工伤补偿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对康复的定义,工伤康复制度应该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工伤教育康复、工伤社会康复与工伤职业康复四部分内容。

工伤医疗康复,指的是在对工伤职工进行基本的医疗救治后开展的医疗康复过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恢复、补偿与改善其生理功能,提升生活自理能力。工伤教育康复的对象是在工伤过程中失去听、说、读、写、记等能力的工伤职工,这一制度采用特殊教育与训练的方式,帮助工伤职工提升智力与生活操作技能。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以及医疗救治后,由于其带来的身体伤害或残缺,往往心理上会与社会疏远,这就需要开展工伤社会康复,帮助其改善人际关系,促进其适应环境,重新回归社会。工伤职业康复,顾名思义,指的是针对工伤职工无法回归或暂时无法回归原工作岗位的情况,通过职业评估、咨询、训练、指导等方式,帮助其重新走向工作岗位,这一过程往往需要在医疗康复和教育康复后,并需建立在基本的社会康复基础上。

工伤康复制度的以上四个过程,既存在各自独立性,又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共同组成了完整的工伤康复制度。

发展工伤康复制度的重要意义

政治方面来看,发展工伤康复制度是党和国家推动社会建设以实现民生福祉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习近平也多次阐明自己的民生观:“一切工作出发点、落脚点都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站只有新起点”。民生问题涉及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工伤职工而言,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就是身体康复、重新就业、回归社会,因此,工伤康复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工伤职工来讲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对普通劳动者来讲也是解除后顾之忧的重要保护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社会建设的宗旨。

从经济方面来看,发展工伤康复制度同时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一方面,工伤康复制度着眼于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与康复,这既可以有效地预防残疾和各种并发症、后遗症的发生和发展,从而减少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降低治疗费用;又能够使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得到很好恢复,伤残等级评定水平降低,后期赔偿的开支较低,节约工伤保险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开展教育康复与职业康复,最大限度地提升工伤职工的再就业能力,从而降低因工伤职工无法就业造成的人力资源浪费。这是一笔重要的经济账,因为,工伤减员既带来了不能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劳动损失,从间接的角度看,凝结在工伤职工身上的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费用也将会付之东流。

以社会方面来看,发展工伤康复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重要举措。首先,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中往往遭受身心重大打击,致使他们对自己的人生、对社会产生怨恨和敌视,加之社会的排斥与歧视,导致工伤残疾职工与周围环境产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甚至会带来一些灾难性的后果。我们发展工伤康复制度,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并回归社会,可以减小其心理落差,并提升社会对其的了解与尊重,从而促进社会群体间的融合乃致整个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发展工伤康复制度,是社会对工伤职工这类弱势群体的一种责任,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享受工伤康复是工伤职工应有的社会权利,追求公平、正义以及人民权利的实现是社会进步的核心特征。

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制度的合理性

社会工作,作为一项以利他主义为指导的专业助人服务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已经非常成熟,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斯·韦伯将人类合理性行动分为价值合理性行动与工具合理性行动,本文依此思路,来探讨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制度的合理性问题,认为此项行动同时符合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折射出两种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的辨证统一。

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制度存在价值契合,介入行动有着高度的价值合理性。高登斯坦曾把社会工作者描述为“充满价值的人”②,这充分说明社会工作的价值性。社会工作的价值,提倡人的尊严和价值是至高无上的,相信人是有潜能的,要在助人的过程中实现助人自助,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与人的发展的重视;强调要公平、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要对服务对象“无条件接纳”,要尊重不同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工伤康复制度,着眼于工伤职工的生命救治、身体康复与功能恢复,把人的生命与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是马克思“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根本体现。并且,工伤康复制度所指向的是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他们属于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为这些群体提供康复,有助于其生存权、受教育权、就业权以及其它社会权利的实现,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这充分说明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制度的价值有着天然的契合,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制度,有着基本的价值合理性。

社会工作的专业性能够为工伤职工的康复带来重要帮助,符合工具合理性标准。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活动,其专业性不仅表现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专业方法上,还表现在需要理论、心理分析理论、认知行为理论、社会支持理论、增强权能理论等专业理论上,同时还体现在危机介入模式、家庭结构治疗、理性情绪治疗、叙事治疗等具体的介入模式中。作为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在生理、心理、行为、人际等多个方面需要帮助,以上社会工作的方法、理论与介入模式,可以在工伤康复制度的各个阶段提供支持,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咨询、个案辅导、行为学习与修正、人际关系改善、就业咨询与指导等服务,以促进工伤职工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因此,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制度,是在“对目的、手段和与之伴随的后果一起被合理性地加以考虑和估量”③基础上做出的选择,充分具备工具合理性。

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制度的角色与路径

下面主要从工伤康复制度的四个阶段入手,探讨社会工作者扮演的角色以及主要介入路径。

工伤医疗康复阶段:医务社会工作者。工伤医疗康复阶段主要是在医疗机构完成,社会工作者在这一阶段主要承担医务社会工作的任务。医务社会工作指的是将社会工作知识与技术运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从社会和心理层面评估并处理患者的问题,医务社会工作者作为医疗团队的一员共同协助患者及其家属排除医疗过程中的障碍。在当今美国,是否设立社会服务部并配备足够的社会工作者,是评定医院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指标。④

医务社会工作在工伤医疗康复阶段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工伤康复职工提供危机干预服务。在工伤紧急治疗后,可能会造成工伤职工的身体残缺,由此导致重大的心理创伤,对现实无法接受甚至出现轻生的念头,这时需要社会工作者采取危机干预措施,首先把处理情绪放在第一位,并修正其意识和潜意识中存在的问题,排除其内心的首要顾虑,促使其接受现实并积极配合后续的治疗与康复。第二,在治疗结束后,就要开展医疗康复,以求更好的恢复生理功能。医务社会工作者在这一阶段参与康复治疗团队,并从病人的心理、个人意愿、家庭因素、职业背景等多方面入手提供康复建议,力求为工伤职工提供最好的康复工程选择。第三,在医疗康复过程中,采取多种方法向病人讲解有关疾病及康复知识,通过交流、讲课、阅读相关资料、宣传手册、墙报、录像等形式讲解肢体功能恢复过程、可能的预后、功能训练的目的和重要性以及各个时期康复治疗的效果等,并指导患者肌体功能锻炼,促使其循序渐进地得到康复。⑤

工伤教育康复阶段:协调者与教育者。在完成工伤医疗康复后,针对在工伤事故中丧失如听、说、读、写、记等能力,或者产生智力损伤、行为障碍等状况的工伤职工,需要开展工伤教育康复。在这一阶段,社会工作更多承担的是协调者、教育者的角色,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需要工伤教育康复的工伤职工,负责寻求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帮助联系相关的特殊教育机构,并做好从医疗机构到特殊教育机构的转介。第二,采用个案、小组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在认知行为等理论指导下,与特殊教育机构协同,共同做好工伤职工的知识教育、心理支持与能力训练。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践行尊重、接纳、个别化、同理心等社会工作专业伦理。

工伤社会康复阶段:支持者与陪伴者。让工伤职工的生活“正常化”是工伤社会康复的重要任务,达到这一目标,需要社会工作者做好支持者与陪伴者,并至少从工伤职工个人心理、人际关系以及所处环境三方面着手介入。首先,需要采取个案会谈等工作方法,让工伤职工接受自身伤残的现状,从内心接纳自己,这可以采取人本主义的治疗模式,对工伤职工肯定、理解的基础上使之建立自信、自尊,迈出社会生活的第一步。其次,要着手改善工伤职工的人际关系,针对工伤职工人际关系的中断、不愿接触外界等情况,可以首先开展残障人士小组活动,通过把有相同经历或状况的人员组织在一起,使其通过相互的支持与交流获得人际交往的信心,然后再走出小组与外界接触,走进一般性社会生活圈。再次,还要通过社区工作的方法,对社区居民开展尊重残障人士的宣传、教育活动,消除社会的不合理认知,打破针对残疾人的隔离壁垒,撕去残疾人身上贴有的异样标签,从而创造一种适合其生存、创造、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健康环境,并使其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权利,达到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目的。

工伤职业康复阶段:被咨询者、个案管理者与资源联系人。工伤职业康复,以工伤职工重新就业为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社会工作者做好职业的评估与咨询、职业训练以及职业指导与联系等工作。在工伤职业康复阶段,社会工作者主要扮演被咨询者、个案管理者和资源联系人角色。首先,社会工作者需要进行咨询探望,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对工伤职工的心理状况、身体素质、能力限度、技术水平等进行系统评估,在此基础上与工伤职工一起确立重新就业的岗位目标,制定重返工作方案,并尽力解除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可能遇到的问题。其次,帮助需要接受专业训练的工伤职工联系职业训练机构,围绕所选定的就业目标在行为训练、就业技能、工作速度、产品质量、精力集中、心理平衡、人际交往等方面进行训练,社会工作者要肩负起相当于个案管理者的角色,定期对工伤职工的训练情况进行了解,发挥好工伤职工和专业训练机构之间的桥梁作用,解决训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再次,依据身体状况、就业要求等要素,为工伤职工针对性地提供劳动力市场就业信息,并为其职业选择提供具体的建议,不断解决求职过程中出现的心理消极等问题。在工伤职工就业后,也要继续跟踪服务,依据具体的就业状况,采取支持就业、更换工作、再培训等应对措施。

总之,社会工作因其价值性和专业性,在介入工伤康复制度方面存在充分合理性,并且,社会工作能够利用其理论、模式和方法在工伤康复制度的各个阶段大显身手,为工伤职工恢复身体机能、回归工作岗位、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和支持。但是,要确保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制度的顺利开展,仍需具备几方面条件。首先,政府和社会要充分重视工伤康复制度,认识到工伤康复各阶段对于工伤职工的重要意义,同时认识到仅仅有保障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服务,来把制度落实到每一位工伤职工,为其提供支持并满足其个性化需求。其次,要创设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制度的有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项目或在各工伤康复机构配备社会工作岗位的方式,把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工伤康复制度。再次,社会工作者要做好协调工作,处理好不同康复阶段的衔接,在完成一个康复阶段后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转介服务。也要做好与不同康复阶段专业技术人员的沟通,从而为工伤职工提供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

(作者为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15年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专业社工机构介入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服务问题研究—以广西专业社工机构实践为例”的成果,项目编号:2015GM078)

【注释】

①孙树菡:《工伤保险》,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第166页。

②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41页。

③[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4年,第57页。

④尹放,黄莉:“美国医院的医务社会工作及其启示”,《医学与哲学》,2014年第35卷2A期,第51~54页。

⑤陈愔,胡丽英:“工伤康复病人心理特点及护理”,《中国伤残医学》,2013年第11期,第343~344页。

责编 /王坤娜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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