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思想理论 > 深度原创 > 正文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与此同时网络司法拍卖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困境。文章在此列举包括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问题、监督问题以及法律救济问题等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便于通过立法等措施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 淘宝模式 合法性论争

【中图分类号】U698.8       【文献标识码】A

网络司法拍卖,按照当前学术界的定义,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①网络司法拍卖发源于拍卖,同时依托互联网等通信传输技术,是一种新的由拍卖衍生而来的司法拍卖形式。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互联网+”对司法拍卖进行改革,成为当前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如何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目的在于,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重构法院对外拍卖机制。使其一方面能够依法依规运作,另一方面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价值,再者能够符合法院需要。

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这场专题会为标志,正式拉开国家新一轮的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大幕在全国上下掀起一场司法拍卖热潮。②在此背景和趋势下,各地相继尝试,不断组织力量,借助实践操作,探索新措施,试图让司法拍卖能够顺应社会时代潮流的发展。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出,成为各地司法拍卖改革的重点和亮点。目前在实践中,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着重庆、南京的产权交易中心模式、浙江的淘宝模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模式等三种。三种模式各有其特点,目前争议最大的是浙江的淘宝模式,文章也着重对此模式进行探讨分析。

淘宝模式网络拍卖的优势与争议

2012年6月26日,宁波市北仑和鄞州法院各将一辆待拍轿车在淘宝网上线并公告。同年7月9日,两件拍品均一拍成交,开启了淘宝网络司法拍卖的新模式,北仑和鄞州两法院也成为浙江率先采纳淘宝模式的新试点。随后,浙江高院把网络司法拍卖试点法院增至19家。到2012年年底,浙江省网络司法拍卖试点法院共成交拍品42件,成交金额1531万元。之后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浙江省高院又于2013年3月提出“能上网拍卖的标的物均应优先上网”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网拍优先”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的要求,如果未通过网络进行拍卖的,办案法院的院长或者分管院长必须说明相关理由。2013年11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显示,至2013年10月底,该省已经完成网络司法拍卖1175件,平均溢价率为44.67%,总成交额26亿1179万元。加之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为当事人省下佣金共计6459万元。2013年10月,浙江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数量占拍卖总数的比例已达到46.2%。③

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很大优势,这一点毋庸置疑,加之当下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展的潮流,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更是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放大。从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的内容来看,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零佣金。根据当前适用的拍卖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拍卖公司通常在拍卖过程中需要收取佣金,收取佣金的上限是5%。在实践中,浙江法院在两次网络拍卖中,突破了拍卖收取佣金的规定,不仅实现了佣金为零,也大幅度提高了拍卖成交率。从拍卖过程来看,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淘宝网并不介入交易,拍卖公告和程序也均由法院规定”④。

二是信息透明化。网络本身就具有传播能力强,信息覆盖广的特点。司法网络拍卖,它不但突破了地域限制,也得以借助互联网的优势,能够让诉讼资产的处置信息,知悉范围最大化。以最大化的信息知悉,让更多的人了解拍卖信息,以最便捷的信息操作,让参拍人时时知悉拍卖全过程。使整个司法拍卖过程实现透明化,真正在“阳光下”进行。

三是成交率高。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拍卖,基本上彻底打破了传统司法拍卖的地域等限制。这些限制的打破和改进,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的人参与到拍卖中,参与拍卖人员的数量相比过去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另一方面,参与拍卖人员数量的增加也给拍卖的成交率带来积极的带动影响,与此同时,拍卖成交率的提高,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拍卖财产的价值,也使得当事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

相比其他地方的“小打小闹”,浙江省算是大步向前,大刀阔斧的改革赢得了大片掌声,网络调查显示表示赞同的网友有94%,表示可在全国推广的网友有88%,表示会参与的网友有64%。⑤但在赢得掌声的同时,淘宝模式的网络司法拍卖也面临着很大的争议。一方面是来自拍卖界的声讨,零佣金的模式对他们来说是极大的挑战,可以说是“动了他们的奶酪”。更主要的是网络司法拍卖所可能涉及的诸如合法性论争、监督问题及法律救济等一些法律困境。

网络司法拍卖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困境

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论争。从当前来看,有关合法性问题,存在有两种观点:一种以传统拍卖机构等为代表,他们认为浙江淘宝网模式这种网络司法拍卖形式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因有三:一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拍卖原则。他们认为,尽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赋予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权,但这种强制拍卖权的优势,很快,随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颁布,得到削减。人民法院的这种强制拍卖权,在新的规定中得到限制,其中第四十条清晰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司法机构进行拍卖”⑥。之后年份中,从最高院出台的有关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中,都重申了这一原则。二是有关淘宝网等纯粹的技术平台资格问题。他们认为,从当前的有关规定来看,只有拍卖公司才有权利从事网络司法委托拍卖。因为拍卖公司受《拍卖法》的约束,主要资金来源则依靠佣金收入。像淘宝网这种纯粹的技术平台,与其他的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专业拍卖平台不同,其承诺的不收取佣金并不代表其不获取利益,淘宝网等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它们的获利方式是不是直接的服务费或者佣金,而是间接的利益,这与一般企业不同。三是淘宝的经营资质问题。就目前淘宝的经营范围来看,其实并不包括拍卖。我国对经营性拍卖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淘宝网开展司法拍卖,没有法律依据。

与之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有权自行组织强制拍卖,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只是采取哪种形式的问题。理由包括:其一,既然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拍卖权,就理应享受司法拍卖权,因为它是作为强制执行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人民法院在拍卖中理应享有主导地位。他们认为,由于司法强制拍卖的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因而执行公法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这也就意味着,在司法强制拍卖的行为中,人民法院理应,也是必须处于主导地位。为此,享受主导地位的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行为,应当受民事诉讼法调整,不能以拍卖法作为法律依据。其三,法院采纳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也有法律依据。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二十和二百二十三条都规定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的表述,这也意味着,法院可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亦可不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监督。一般而言,拍卖具有三个特点:即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拍卖一般分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正式拍卖阶段与成交交货阶段。⑦拍卖的监督其实就体现在三个特点、三个阶段中,同时监督的主体相对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⑧具体到实践中的网络司法拍卖,目前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空白。以目前的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为例,因为是零佣金,所以也就没有可能专门成立一个单独监督机构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目前主要由法院负责监管。同时也因为是法院在该拍卖中起了主导性的作用,依照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原则,当前的网络司法拍卖,在一定程度上算是脱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管辖和约束。

网络司法拍卖以互联网为依托,具体而言,依托的是网络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下的互联网飞跃。但我们清醒地看到,互联网它毕竟是作为一种虚拟数据的存在。虚拟数据存在的现实和角色,决定在司法拍卖活动中,比之传统的拍卖模式,更便于修改数据。因此,我们也难以确认网络交易平台,它是否存在暗中交易行为。如果真的出现串通问题,或者说是竞买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则给调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和困难,获取证据则成为横亘在这一法律问题面前的现实阻碍。此外,从现实实践中来看,当前我国的法院和鉴定机构,大部分,或者基本上缺乏网络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为此,网络司法拍卖在现有的条件和技术下,不可能真正做到“阳光下拍卖”。不仅如此,为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法院还需要在现有的工作环境背景下,选调专人负责推广宣传、陪同看标等业务,无疑加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救济。一般来说,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假如不可避免出现争议,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便是找寻处理的法律依据。但从我们找到的淘宝网《竞拍服务协议》中的第六条和十四条规定来看,如果出现执行回转等情况,那么原有的网络司法拍卖又应当如何处理呢?这必然就导致,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必不可少地出现了卖方缺位的问题。这换句话来说,一方面,竞买人既不能向淘宝网行使权利;另一方面,竞买人也不能向法院行使权利。这两难的困境导致竞买人维护合法权益出现了困难,让竞买人陷入权利救济的困境,这就需要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救济。

网络司法拍卖的对策与建议

加强网络拍卖的法制体系建设和操作规范设计。网络拍卖一方面要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彻底扭转网络拍卖无法可循的尴尬境地,通过制度体系建设对网络拍卖给予充分指导和有效约束,特别是对于网络司法拍卖资料的明确界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价格的科学评估和竞买人拒不支付而导致重新裁定等诸多问题的处置,比如很多接触或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人员需要进行更加系统、完善和持续的培训学习,促使他们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具备一定的应变处置和综合协调能力。另一方面要针对网络拍卖的操作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规则,明确真实地指出网络拍卖标的物的优缺点、主要问题及可预见的各种瑕疵等,对于网络拍卖标的物尚未处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章、违约等行为处理情况进行空开透明的展示,以使竞买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提高网络拍卖操作的便捷性和透明度。总体上讲,目前我国网络市场环境不尽如人意,由于立法、执法及监督等相对滞后甚至缺位,相关职能部门责权利不清且交叉执法监管严重,加之网络司法拍卖对象对于基本信息技术操作的门槛限制,以及拍卖标的物集中于住房、机器、厂房、设备、车辆甚至土地等需要大笔资金的客户群体,年轻人群占据网络市场主导地位却将大量有实力的潜在竞争者置于网络市场之外,导致网络司法拍卖很难实现预期的公平、公正、透明和有效成交。因此,必须简化网络拍卖流程,提高网络拍卖页面的操作便捷性,尽可能促使每一位竞买人能够通过PC、手机、电话等多种平台、终端和方式参与到竞买,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竞买流程指导及操作方式,通过公开透明详细的操作步骤展示,使网络拍卖以最简捷、最透明、最人性化的方式参与到网络竞买中,不仅能够把网络竞拍工作人员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也能够促进竞买人及时有效地购买到最具潜力和价值的商品。

建立行之有效和全程可靠的信用体系。面对网络市场中难以追责、责任不清甚至违约成本低等普遍存在的状况,即使在拍卖公告和竞买信息中规定了竞买人违约责任,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亦或相关司法解释导致竞买人违约责任异常难追究,所以诸如如何破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地域限制导致强制执行难度的此类问题,急需得到足够重视和依法解决。针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各个环节尤其是重要节点,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以行之有效和全程可靠的信用体系确保竞买人的责任更加制度化和权威化,比如可以给竞买人设置信用积分制度,并参考其征信情况给予相应的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权限,当信用积分增加或者扣减到一定数值后,提高参与甚至禁止网络司法市场的门槛,或给予其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更多优惠便利和奖励。

结语

当前,我国在大力推动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在其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对于网络司法拍卖这样的尝试应该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特别是网络司法拍卖能够有效化解既有的传统司法拍卖存在的感情标、寻租标和关系标等诸多乱象甚至违法现象。基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已有实践和经验总结,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诸多实践,尤其是要能够结合我国网络市场发展的实际和网络司法拍卖需要,更加突出中国特色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建设,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地位,提出更加完善科学有效的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救济体系建设,对于竞买人的责任划分、履行标准以及追究机制等确立起更为现代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而营造更为人性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网络司法拍卖市场环境,推动我国网络司法拍卖顺应转型期经济新常态的时代要求。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金善达:“从‘司法拍卖上淘宝’透视网络司法拍卖”,《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

②汤维建:“论中国特色的司法拍卖制度”,《中国审判》,2012年第4期。

③“浙江网络司法拍卖1175件,成交金额超26亿元”,浙江新闻,2013年11月20日。

④冯娇雯:“网络语境下的司法拍卖”,《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⑤“网络司法拍卖之我见”,《江苏法制报》,2013年4月9日。

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法律法规汇编》,北京:对外经贸出版社,2004年。

⑦《拍卖使用手册:法律与规则》,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页。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新法规月刊》,2004年第11期。

责编 /张蕾

[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法律问题   司法   拍卖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