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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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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兴衰与沉浮:从历史到未来

【摘要】研究德国历史演进中的要素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在古代,德国没有经历深度的罗马化;在中世纪,德国延续了千年的政治分裂;德国的帝国模式带有家族统治的特点,常常打着帝国的名号“以权谋私”;德国的人民力量强大,常常在关键时刻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德国历史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值得重视,籍此可以加深我们对于德国的认识;同时,还要认识到德国的要素一直影响着德国历史的发展,无论是对德国宗教改革,还是对当今的德国的变迁。分析德国发展模式的特点和局限性,也能够辨别德国与英国、法国发展进程中的差异,加深对德国独特发展道路的认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德国  宗教改革  政治结构  欧洲认同  欧盟  全球性大国

【中图分类号】K516.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01.009

 

2003年5月底,欧洲最具影响的一批知识界人士发起了一场关于欧洲特性与欧美关系的大讨论。哈贝巴斯指出:“从历史经验看,欧洲文化几百年来因为城乡的对立、教会和世俗权力的冲突、信仰与知识的竞争、政治传统和与之对立的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成为一种比其他文化都撕裂得更加厉害的文化。正因为此,欧洲人从痛苦中学会了承认分歧,用各种手段缓和对立和紧张关系。这种共同遭遇和共同命运造成了欧洲人要共同去塑造政策的意识。这是欧洲特性的标志。”①而在欧洲历史上,德国事实上长期处在一个引领性的位置。

德国曾经是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发源地,爆发过欧洲最大的农民运动德国农民战争(1524~1526年),也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发源地。中世纪的德国是拥有皇帝称号的国家,地位在君主只能称为国王的英国和法国之上。1933~1945年间的纳粹在德国建立了“第三帝国”,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把德国带进历史上最为黑暗的时期。然而,德国又是一个文化、科技、艺术大国: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艺术学都产生出一流成果,其数学、物理学、哲学、文学、音乐方面的成就更是举世瞩目。如何理解德国作为全球性大国的历史要素,对我们来说,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没有经过深度罗马化的德国

从历史上看,德国是一个没有经历深度罗马化的国家。尽管德国是一个素以帝国著称,但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伏尔泰说的一句名言却一直让世人警醒:“神圣罗马帝国,既非神圣,又非帝国。”如果我们翻开一张150年罗马帝国的地图,可以清楚地看到:环绕着地中海沿岸建立起来的罗马帝国,对德国的影响很小。换句话说,除科隆地区外,德国属于罗马化最为边缘的地区。罗马帝国的核心区域包括意大利、希腊、高卢(后来的法国)、西班牙,以及向东扩张后的君士坦丁堡(现伊斯坦布尔),向非洲扩张后的埃及,然而对北方日耳曼人居住地区的控制力有限。这个事实导致德国发展的道路,与深度罗马化了的英国、法国、意大利相当不同。

有一些史料能够说明日耳曼族与罗马帝国的人们相差甚远。我们知道,当罗马势力在地中海四周大肆扩张的时候,日耳曼人却曾经屡战屡胜,让罗马人惊叹不已。公元前113年,日耳曼部落的辛布里人为寻找食物和土地进入了罗马边界,第一次和罗马军队相遇,并战胜了。公元前109年,他们和条顿人一起,再次击败了罗马军队。公元前105年,这次他们以更多的人数第三次击败两支由执政官率领的罗马军队。

战争胜利使得罗马人想要了解日耳曼这个无法征服的民族。事实上,罗马人对日耳曼人了解甚少。关于日耳曼早期部落的史料都失传了。第一个以自己观感对日耳曼人做出描述的人是罗马统帅——尤里乌斯·恺撒。他在《高卢战记》里提到了日耳曼人和周边领军的区别:日耳曼部落的管理是非正式和不连贯的,实行的是公社制和平均主义,军事技能方面显得杂乱无章和“卑鄙无耻”,常采用奇袭和伏击的攻击手段。部落由头人管理,只有血统高贵、对家族有贡献并且特别英勇的杰出之人,才能担任此职位。

罗马史学家塔西陀在他的《日耳曼志》和《编年史》中对日耳曼部落及其经济、文化和政治也有不少记载。值得注意的是,塔西陀对日耳曼人有不少溢美之词。他观察到了日耳曼部落在种族方面的纯洁性,也赞扬了他们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上双方平等,家庭纽带稳固,对妇女有着基本的尊重)。而且,无论是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日耳曼人都相当忠诚,值得人们尊敬。塔西陀还发现,他们在任何场合都全副武装,也教育孩子使用武器。这些史料告诉我们,与强调国家的罗马帝国不同,日耳曼人是一些武装的部落。其中,血缘和亲情是联系部落成员的重要纽带。在性格方面,日耳曼人坦率天真,不谙世故,对人很真诚,常会不假思索地说出内心的想法,并且会给予客人家里任何的东西,也不求回报。这对研究德国的民族性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人企图通过物质诱惑来同化日耳曼人。起初,日耳曼部落是通过说服而不是专制来统治,平均分配土地和财富。但当他们开始和罗马人混居后,罗马人用青铜器、玻璃器皿和毛皮来交换他们的牛和奴隶,这笔新财富导致部落社会开始分化,出现富人和穷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对立。另一个做法是鼓动部落冲突。日耳曼部落强大的战斗能力也是他们的弱点,当内部产生混乱和矛盾的时候,就会诉诸武力。此外,罗马人还教化头人的儿子,把他们迁到罗马,接受罗马的教育和物质享受,这些蛮族精英被罗马化后,一部分人选择永远留在罗马,一部分回到部落后,会作为罗马的仆人管理部落,以便让自己得到更多的财富和舒适的生活。公元4世纪前,大多数生活在罗马边界附近的日耳曼部落都选择了服从。

公元4~5世纪,日耳曼部落开始大规模地南下,史称民族大迁移。原先彼此孤立的部落结合起来,建立强大的部落联盟,再由此发展成独立的日耳曼王国。5世纪以来,在罗马帝国境内形成的日耳曼王国有汪达尔王国、西哥特王国和东哥特王国、苏维汇王国、勃艮第王国、东哥特王国和法兰克王国。这些日耳曼王国并未对后来德意志土地上的日耳曼国家的历史产生直接的影响,对日耳曼民族国家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

没有经过深度罗马化的德国与经过深度罗马化且是罗马帝国核心区的西欧诸国有哪些不同?对德国历史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呢?答案是:德国走上了一条自我发展的道路。德国不是罗马帝国的核心区,在文化认同方面与核心区的意大利、英国、法国也不同,既然被边缘化,那就只能走一条自我发展的道路。这里需要指出两点:第一,德国的政治制度、发展模式、文化科学领域,都打上了鲜明的德国烙印,与深度罗马化了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不同。学术界常常以英国、法国的发展模式来评判德国,这种做法是有失偏颇的。第二,德国对自己发展出来的制度、文化、科学方面的成就非常珍惜,对外来势力常常加以抵制。例如:在古代,德国从来没有真正听命于罗马,不管是在罗马共和国发展时期,还是在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在中世纪,德国自创一套政治制度,始终与曾经深度罗马化的国家保持距离;在近代早期,德国爆发宗教改革运动,自创教义,与罗马教廷完全切割。德国不会像法国那样,通过把教廷从罗马迁到法国边境的阿维农来对其控制,而是创立新教,完全脱离了罗马教廷的控制,无论是在教义上,还是在教会体制和仪式上。德国的这个历史特点,应当引起重视。

政治分裂与多元化的发展

关于德国的政治,学术界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德国的中央政府非常强大,走的是一条集权、专制的道路;二是认为德国政治分裂,中央政府软弱,并无真力量控制地方上的一切。这两种不同看法来自于不同的观察角度,却说明了一个事实:在整个中世纪,德国经历了千年的政治分裂,这对德国造成极大影响。以16世纪的德国为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16世纪的德国只是各种政治力量组成的一个联合体。帝国只是安放在这个联合体顶部的一顶帽子,其下是拥有自治权的各种政治组织。事实上,名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只是2500多个独立地方政权的联合体。各种贵族堡垒和地方势力遍布全国,其中有2000多个直属于皇帝的帝国骑士,占据了约250平方英里的国土,在帝国议会中却无其代表参与。真正有势力的是50个僧侣诸侯和30个世俗诸侯,以及100多个伯爵、70个高级教士(主教或修道院长)和66座帝国城市。

教会在德国的势力不容小视。在德国,教会也已经高度组织化。例如:德国被划分为美因兹、科隆、特里尔、萨尔茨堡、贝藏松、不莱梅、马格德堡、布拉格里加9个大主教区,其下各辖若干个主教区。诚然,这种庞大的教会体系连同它的复杂性都阻止世俗权威对它的掌控,因为任何一个诸侯,甚至皇帝,要想凭借一己之力来对抗这个庞大的教会,是不可能成功的。但是,这里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性,即各地的世俗统治者分别接管自己领地中的教会。这样,教会与世俗诸侯之间就不可避免地走向正面冲突。

关于诸侯邦国政府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诸侯政府是封建性质,强化了诸国邦国,就是强化了封建主义。另一种看法认为,诸侯的邦国政府是近代国家。由于受到德国诸侯林立、国家无法统一的局限,德国并无可能建立像英国、法国那样的近代国家,只能在某些邦国的领地里,建立中央集权制的政府。这种看法在近年来西方学者的一些论著中得到普遍支持。②

德国的诸侯是拥有自治权的特权阶层。从14世纪起,诸侯们开始在自己的邦国内建立中央集权化的政府。诸侯领地政府在萨克森、巴伐利亚、蒂罗尔等地相继兴起,其力量来自对大量土地的控制,对地方贵族的领主宗主权,对寺院的管理权的掌控,拥有的雇佣军以及对全领地司法大权的掌握。对于领地财产和资源的高度控制,不仅使邦国政府的权力高度集中,也使邦国有了比较完善的政府机构。重要诸侯的强弱状况,可以根据一份某一特定时期向帝国缴纳的一次税额来加以估算。第一等实力强大的当属奥地利大公和勃艮第公爵,他们各自要向帝国缴纳900古尔登的国税。其次,是美因兹、特里尔、科隆、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勃兰登堡边侯六大选帝侯以及巴伐利亚公爵、维腾贝格公爵、勒尔拉赫公爵和黑森伯爵,他们缴纳的税金是600古尔登。萨克森—德莱斯顿公爵、帕墨拉尼亚公爵、犹力克—可莱维公爵、勃兰登堡—库尔姆巴赫边侯、马登堡大主教、萨尔茨堡大主教和维尔茨堡主教属于第三等的地方实力派,每年缴纳的税金是500古尔登。依次类推,其他缴纳税金的诸侯从450~100古尔登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缴纳100~300古尔登的显贵中,世俗诸侯已经不多,却有13位主教和26位修道院长跻身其中。缴纳税金低于100古尔登的有3位世俗诸侯、40位修道院长及百余个在自己领地里享有王权的伯爵。与此相比,城市的实力也不可低估。例如,科隆、纽伦堡和乌尔姆每年缴纳的税金数额为600古尔登,与6位选帝侯缴纳税金的数额相同。斯特拉斯堡、吕贝克两城稍逊,每年向帝国缴纳550古尔登。奥格斯堡、法兰克福、梅斯缴纳的税金是500古尔登。此外,缴纳300古尔登的城市有10个,缴纳高于100古尔登税金的城市有40个,只有少数城市缴纳的税金低于100古尔登。③

像近奥地利、维尔茨堡、萨尔茨堡、蒂罗尔那样的大邦,是“由诸侯和等级会议统治的国家,在其领地议会中拥有一种解决许多内部冲突的机构”。④领地议会的参加者有地方贵族、教会代表、城市代表,在有些地方如蒂罗尔,还有农民代表。作为一种政府的机构,议会批准来自诸侯和政府的提案,也起着协调与平衡诸侯与其他贵族关系的作用。在征税问题上,也需要得到议会的批准和认可。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地议会既是协调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机构,又是协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机构,但是归根结底,还是大小统治者们的联席会议。它的主要作用有三:一是平衡诸侯与贵族之间的利益分配,诸侯不得完全不顾及贵族的利益而专横行事;二是应付突发事件,如在战争来临或出现领地内的人民造反时,统治阶级就通过议会获得统治集团的合作,对外迎战或镇压人民起义;三是在遇到重大问题或制订重要政策时要听取来自各个阶层的反应,尽管事情经过诸侯、政府精英们的细密安排,诸侯的需要常常最后能够得到满足。领地议会的建立是对领主附庸制度的一种否定,但却起到了维持和巩固诸侯与地方贵族的联盟的作用。

诸侯之下的地方贵族,也是独立的自治政治实体。诸侯不能随意侵犯地方贵族的利益。诸侯在建立邦国政府时,必须照顾到地方贵族的权利。例如,诸侯往往采用向地方领主(中小贵族)借贷并授予他们地方政府的管辖权作为还报,这种做法,决非近代国家的行为。在16世纪上半叶,黑森伯爵领地筹集到的钱款有100万古尔登;1514年,巴伐利亚则筹集到75万古尔登;1476年,巴拉丁选帝侯管区筹集到50万古尔登;勃兰登堡—安斯巴赫—库姆巴赫地区筹集到的款项更是逐年递增:从1515年的25万古尔登跃至1542年的70万古尔登。这些钱款中的很大部分来自于地方贵族的借贷:在维腾贝格占了80%;在巴拉丁占了24%;在勃兰登堡,贷款占了50%。作为回报,高级贵族把地产或职位抵押给地方贵族。例如,1450年,维尔茨堡主教管区几乎把所有的城镇和城堡都抵押给了地方贵族;不久,在科隆大主教管区,为得到一笔60万古尔登的贷款、竟把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的职位都抵押给了贵族。⑤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看,诸侯领地政府是诸侯联合地方实力贵族共同建立起来的。

德国的大、中城市常常冠以帝国城市或自由城市之名,是独立的自治单位。城市由市政委员会管理,自行制定法律和规章制度,有权宣战或媾和。在经济方面也是完全独立的,俨然是一个个独立的城市国家。在帝国的城市里,即便是皇帝驾临,也必须遵守城市的规矩,车马经过的道路,都要按照城市预设的规定路段来行驶,不得随心所欲、肆意妄为。德国城市的自治对德国影响很大,表现在:第一,市民阶级掌权,资本主义得到快速发展。从16世纪起,城市就是由银行家、企业家掌权,手工业者地位很高,导致资本主义管理模式形成。这些城市的领导者具有工程学的头脑,办事情遵照计划,具有系统性的理性思维,重视对能够提高效益科学、技术的投入。第二,城市的统治者有很高的政治觉悟,他们希望德国统一,却遭到皇帝的拒绝。1523年,南部德国城市提出计划,期望由皇帝查理五世或皇帝的兄弟大公爵斐迪南来直接统治,建立中央化、官僚化的政府。然而,查理五世对此反应冷谈,仅仅谈论德国银行家新的特权问题,对建立皇帝直接统治政府的事情避而不谈。

城市独立还为德国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城市是各类学校的所在地,培养出一大批有能力的知识分子,这些人对其后德国哲学、文学、音乐、数学、物理学、工艺学的蓬勃发展影响极大。德国的教育重理性和系统规划,造就了德国科学发展模式,即谨慎、理性的工作态度和系统、整体的发展道路,成为科学文化发展的基本思路。在德国,很少有技术科学上的“攻关项目”,却有整体发展的模式:如果是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那么,所有的学科,大到宏观理论,小到试剂、试管,就都是70年代的;如果是80年代的水平,那么也一样,各种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并不会出现某种设施是80年代的,而其他设备却是70年代的。这种整体发展的模式,尽管不一定是最前沿的,却是最完备、最整齐的。德国的科学发展常像集团军那样整体向前压过来,这令使许多欧洲国家、甚至是当代的美国,都望而生畏。这也是德国科学、文化蓬勃发展的奥秘之一。

在农村,广大农民村社(公社)也是自治组织,这在德国南部尤为普遍。公社对乡村内部的各种事务进行管理,同时,联合村民起来抵制来自外部的诸侯、贵族或城市资本家的侵犯。至15世纪末,更产生了乡一级的自治组织。乡村政府不仅管理一个村子,有时管理几个村子及分散的零星居民点。⑥乡村政府的权力也越来越大,除农时安排、劳力分配、农田投资等重大事项外,它还组织宗教庆典,并负责司法及排解农民之间的纠纷。乡村组织还负责各家农产品的分配:农产品常按四个部分进行分配:第一部分归农民所有,其份额最大;第二部分归地主、领主和诸侯,即各种租、赋、税;第三部分是向教会交纳的大小什一税;最后是乡村组织的留成部分,这用来支持乡村组织政府的行政开支和救济穷人。通过资源管理、产品分配和司法审判等,乡村组织成了名符其实的乡村基本行政单位。

德国乡村拥有自治权,其起源一直可以追溯到14世纪末。因受黑死病冲击,劳动力大量缺乏,有些贵族改变了剥削方式,把庄园中土地出租给农民,使自己从领主变成了靠地租为生的地主。这个变化为乡村发展自治公社提供机会。例如,吕贝克的主教是某村的领主,他把整个村子交给乡村委员会管理。乡村作为一个整体向他按期交纳租金,包括什一税在内共20马克。虽然土地分割和分户问题还需要得到领主批准,但村民们如何使用和继承土地,领主已不再过问。⑦领主的代理人可能仍然住在村里,但是他们只管收税,与村民们和平共处;结果,“农民中的有产者被允许选择官员,以便维持和平,管理乡村事务”。⑧15世纪末,上士瓦本的一些乡村组织“几乎成为完全的自治体,乡村组织可以自己颁布法律”⑨。可见,至15世纪末,乡村取得了两项政治权力:其一,把农民和乡村资源置于乡村组织政府的领导之下;其二,实行自治,保护农民避免使其遭受领主的过分剥削。

中世纪的德国长期分裂,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导致了德国的多元化发展。从政治上看,各地之间差异很大,行政、司法、风俗、习惯各不相同。从文化上看,语言、哲学、音乐、舞蹈也各不相同。在经济上看,易北河移动地区盛行的是大庄园制度,在西南部,流行的是农村的自治公社。这种多样性的发展,导致德国缺乏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统一性。二是形成了德国的邦国道路。凡碰到重大问题,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就进行博弈、妥协和协商,这决定了德国逐步迈向了联邦制。在历史上,德国也出现过专制独裁,但因为自治、分治传统深厚,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存在着长期协商解决问题的传统,所以专制独裁的统治在德国并不能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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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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