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法律”的普及贯穿于多个历史阶段。但论影响较大且较为成功的,当属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和中国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普法宣传。
商鞅变法及其意义
对于“法律”的普及,秦孝公曾提出了闻名于世的“孝公难题”:“法律制定之后,如何才能让天下百姓知法,用法,并且法度能够统一,执法能够公正呢?”对于现代法学家同样面临且难以解决的孝公式难题,商鞅结合了当时的历史条件,给出了虽饱受争议但影响深远的解答——专制型法治,最终使得秦国在短时间内“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进而“民以殷盛,国以富疆,百姓乐用,诸侯亲服”,最终横扫六国,统一天下。商鞅的“普法”方案主要分为三个措施:首先是“为法令置官吏”,其次是“为法令为禁室”,最后是“以重刑治乱纪”。第一个措施类似于当代“司法机关”的设置,但其实施的目的和意义却大相径庭。商鞅通过建立专职官员解释和传达法令,使得中央垄断了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巩固了集权统治。同时,商鞅以第二个措施相配套,即当法律制定之后,并不将其公告天下,而将其存放在“禁室”之中,加锁、加封、加印,严加保护。除专职“法官”可以每年一次接触法律以外,其余人等不论官员、百姓,凡私自窥视法律者,一律以死罪论处。最后,商鞅对违法乱纪者采用严酷的刑法恐吓主义,为了让百姓遵纪守法,采取了残酷的连坐制度。一人犯罪,家族成员、亲戚邻里皆受株连。
那么,看似与现代提倡法治公开,人权保护理念完全背离的商鞅变法,为何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普法”效果呢?笔者认为,根本核心在于商鞅树立了法律绝对的权威。商鞅采用严苛的“立法”将法律的最终解释权集中央于一身,严格限制任何官员与百姓窥视法律,并且以重刑罚治天下,从而形成了秦国“天下之吏民虽有良贤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的社会景象,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普法”的固有成本,实现了秦孝公追求的“法治”。
何为普法的固有成本?首先,法律文字本身即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其次,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百姓对法律文本也会有自身主观的理解。因此一旦法律公告于天下,百姓必将趋利避害,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各执一词,进而削弱法律的权威,增加法律普及的难度,甚至如商鞅所说,定会导致“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与混乱。商鞅通过上述三项措施的相互配合,巩固了法律的权威,使中央垄断了法律的执行与解释,以“专制”实现“法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歪曲法律的“刁民”“暴民”“贪官恶吏”的出现,进而造就了百姓“衷于守法”的社会风气,实现了“普法”的初衷,巩固了社会的秩序,铸就了秦国的强盛。但当时“普法”建立在强权之上,百姓虽表面认同和遵守法律,也只是迫于强权“被动”地守法,对秦国暴戾的严刑峻法敢怒而不敢言。因此,商鞅的普法措施虽在短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终因其缺乏普遍的群众基础而走向失败,秦国也成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短命王朝之一。
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普法”实践
而数千年之后,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因地制宜,顺应民意,通过文学渗透的方式,使百姓从内心自发地认同与遵守“法律”,接受“法”的权威,“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一时期流传了大量的经典文学作品,如反对地主阶级剥削、尊重保护公民私人土地财产权的《李有才板话》;如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倡导婚姻自主观念的《小二黑结婚》;再如反对革命时期阶级压迫、倡导阶级自由平等的《白毛女》等。中国共产党通过传统朴素的文学作品,将“法”的理念逐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从而使得“法律意识”在每个公民心中“生根发芽”,也就是现在人们仍然流传的“说法”。
民间文学作品之所以能在这一时期充当“普法”的主要媒介,有其独特的历史与社会背景:首先,革命根据地本身存在着经济文化落后的现状。其次,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用于司法治理的资源与能力相对有限。再次,中国共产党深刻地认识到了战争条件下文化以及文学对于革命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有人会不禁发问,这些民间文学作品能称得上是“法律”吗?跟普法又有什么关联性?笔者认为,考虑到当时客观的社会条件,我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不能仅拘泥于形式上的考量,更要透过现象去认知文学作品的本质与作用,看其是否同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存在契合点。我们不可能苛求当时的法制条件能像现代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样,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不可能对当时的百姓灌输“权利意识”。文学作品当然不能等同于“法律”,其一没有法律严密的逻辑架构,二没有法律文字简洁而概括的语言形式,更没有严格地受到专门机构的制定与保障实施。但革命时期的文学作品之所以能够为广大人民接受与传颂,正是因为其代表并顺应了民意。虽然革命时期的人民大众不知“法律”“法治”为何物,但此时,文学作品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已潜移默化且“适时适当”地扮演了法律的角色。“文学之所以能抵法律的不足,乃是因为它上演的是具体,生动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民间文学作品的普及,不仅能通过一个个贴近普通大众生活的故事引导人民构建新的“法律因果关系”理念,而且能让更广泛的民众主动“守法”,寻找“说法”,这一点相较于商鞅时期的“普法”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从现代法治角度来看,文学作品毕竟不同于法律,“说法”“民意”更不能替代完善的法律体系,“法治”的实现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保障。
对新时期背景下如何树立现代法治精神的思索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上述两个历史时期的“普法”经验虽有可取之处,但终因其特定的历史局限而显得“水土不服”。新形势下的中国是倡导人民主权的中国,也是法律体系趋于完善的中国。那么在当代背景下,我国应如何有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上述两段时期为鉴,结合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健全法律程序正义,完善公民参与制度,让阳光成为法律最好的防腐剂,真正地让公民合法有序地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实施与执行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公民形成“法律意识”“法律信仰”,使得公民对于法律如对宗教信仰一般的热忱,进而积极地遵守,拥护与弘扬。
在当今普法实践中,尽管国家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如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大力开展全国高校普法教育活动以及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各地司法人员向全国公民普及宪法性权利等,但法律的公信力与权威却有日益下降的趋势,阻碍了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以震惊全国的“刘涌案”与“马加爵案”为例,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盲目遵从内心的感性,忽视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现代法治理念,最终公众舆论作为多数人主观感性的合集绑架了法律,损害了司法权威。随着时间的推移,公民对于个案判决的质疑逐渐上升到对法律的不信任,普法工作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仍然是公民对于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缺乏表达、参与的合法渠道,于是他们开始质疑法律的权威,质疑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实施是否公开透明,以及现有法律体系是否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代西方民主思想的涌入,很多学者盲目地批判中国法律理论存在漏洞,专注于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但往往收效甚微,并没有产生太多实际的社会效果。现阶段的中国并不缺少完善的立法与理论创新,缺少的是公众参与权、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因此,只有严格倡导与尊重法律的程序正义,完善公民的参与制度,如听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让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拥有话语权与监督权,法律的公信力能会得到提升,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普法工作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开展。
结语
普法的成功绝不仅仅局限于公民对于法律条文的遵守与了解,而在于每个公民能在内心深处种下“法治精神”的种子,并自觉地遵守它,拥护它,而这棵种子即代表着对公平与正义的永恒追求。完善公民参与权,知情权,保护法律的程序正义便是当代背景下增加法律权威、有效实施普法工作的不二法则。只有这样,法治中国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2014级在读硕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