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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药品采购行政垄断释放什么信号

核心提示: 国家发改委认为,这三份文件的规定,不仅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还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

◎夏金彪

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下称反垄断局)官网发布《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称,安徽省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据媒体报道,这是反垄断局新任局长张汉东上任后的首次“出剑”。

国家发改委在公开函中称,调查显示,2015年4月至5月期间,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分三次组织发布公告,进行药品采购。其中,在4月10日发布的《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中,不仅确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而在另外两份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蚌埠市卫生计生委还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

国家发改委认为,这三份文件的规定,不仅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还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

因而认定,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的文件,违反了《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作为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自1999年开始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同时,也引发争议。

彼时,在“以药补医”的政策下,公立医院和企业“联手”向患者销售药品,热衷选择高价和高回扣药品,公立医院难以成为有效的药品采购主体。所以说,政府推行药品集中采购,既是对市场秩序的规范,也是对医药市场扭曲格局的一种校正。

但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产生了一定的问题,比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需要提供大量资料和行政审查,不仅浪费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容易造成寻租空间,带来一系列腐败。

一般来说,集中招标采购的规模越大,利益就越大,招标采购中就越容易产生腐败;此外,还出现了不少地方保护的现象。目前,各省份大多数基本药物都能自给自足,在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往往选择本地的药厂,表面上是为了当地的税收和就业,但背后很可能涉及权力寻租。

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明确了药品分类采购和带量采购;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等。

所谓药品带量采购是指,在药品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兼顾药品中标价格和采购数量,通过以“量”换“价”的方式,达到合理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

事实上,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实施药品带量采购,是国际药品采购的通行做法。药品带量采购有利于买卖双方通过直接谈判,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的试点中,药品带量采购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此次蚌埠市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就是带量采购,蚌埠市有关部门希望通过带量采购来降低药价,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变了样,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取代买卖双方对等的市场机制。比如,明确要求各单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或授权的代理商,在蚌埠市的让利幅度不得低于安徽省药品限价目录中医保支付价格的25%。列入单品种目录范围内的药品,降幅未达25%的,其生产企业所有药品永久性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目前来看,蚌埠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不少行为涉嫌行政垄断。据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已致函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建议后者责令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类似行为予以清理和规范。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对政府药品采购提出了三点建议,包括: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和评审标准,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定;对可以形成市场竞争的药品,在采购中不得指定具体的药品生产企业;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之前药品集中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

总之,此次国家发改委剑指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行政垄断,释放出国家推进依法行政以及促进医药行业改革要充分尊重市场的信号。今后,政府制定药品政策时,应尊重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让药品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政府加强监管,保证议价的公开、透明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以市场化的方式促进优胜劣汰和医药产业升级。

[责任编辑:王卓怡]